节能服务公司可享税收优惠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周名坤日期:2010-07-20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前提下,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优惠对象涉及节能服务合作双方,优惠税种涉及营业税、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具体规定为:  一是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项政策规定,也就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所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另外,为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25号)还规定了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有条件的地方也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和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上述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补助或奖励的财政性资金并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和税收优惠程序性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