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地税“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之农、林、牧、渔类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10-10-21字号[ 大 中 小 ]   1、农业技术培训免征营业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牲畜、家禽、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2、土地承包(出租)免征营业税。将土地承包(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粤地税函[2003]305号)  3、农、林、牧、渔业所得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4、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2)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6]186号)  (3)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办公用地可按2.5元/平方米的低税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农业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4]30号)  (2)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国税发[2004]39号)  6、拖拉机、捕捞船、养殖船免征车船税。  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免征车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7、农田免征堤围防护费。  对农民耕种粮食和经济作物的农田暂缓征收堤围防护费。(珠地税发[200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