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地税支持二三产分离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之综合优惠政策
苏州地税支持二三产分离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之综合优惠政策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10-12-03字号[ 大 中 小 ] 四、鼓励二三产分离的综合优惠政策 (一)对分离企业安置下岗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 30、鼓励分离企业安置下岗人员。2010年12月31日前,对通过分离成立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二)对分离企业安置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 31、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凡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并符合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每月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6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鼓励分离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分离企业安置残疾人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其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再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三)对分离企业为现代生产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32、促进现代生产服务业发展。开发区的配套生产服务业集聚区内的生产服务业企业,享受开发区工业企业相关的税费优惠。 (四)对分离企业技术转让的税收优惠政策 33、鼓励分离企业技术转让。对分离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分离出的企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34、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分离企业和原企业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35、企业“二三产分离”过程中,涉及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的,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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