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旅游产业发展加快旅游大省建设税收优惠政策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旅游产业发展加快旅游大省建设税收优惠政策来源:作者:日期:2011-07-20字号[ 大 中 小 ] 1.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积极争取环境保护税试点,促进旅游生态环境建设。 2.推动绿色生态旅游,对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提供林木管护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安置残疾人的旅游企业,按政策规定,实行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具体减征限额按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6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本月应缴营业税额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5.对从事种植业、养植业、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6.保护旅游生态环境,旅游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7.对旅游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8.旅游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9.旅游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小型微利旅游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依法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1.旅游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报后可据实扣除。 12.旅游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13.旅游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4.旅游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5.旅游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除据实扣除外,还可按照支付安置的就业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16.在计算旅行社应缴纳营业税时,规定以其组接团收入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费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17.对从事“农家乐”、观光农业等乡村旅游开发并在农村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个人所得税实行盈利点的征收办法。在盈利点以内的视为无应税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在盈利点以上的,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盈利点的范围为:从事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在5000元以内;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在3000元以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在5000元以内。 18.对旅游及相关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19.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旅游及相关产业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0.对旅游企业自用的土地、房产,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旅游区内的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房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21.对旅游企业在改制中,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22.返乡农民工、城镇下岗人员、复员转业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员,从事旅游产业个体经营时,按规定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延期缓缴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23.自2011年2月1日起,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1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