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助水利改革发展提速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吴清亮 施月梅日期:2011-08-01字号[ 大 中 小 ]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以下简称“一号文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共中央首次系统部署水利改革发展全面工作的决定,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性强、覆盖面广、含金量高的新政策、新举措。“一号文件”多处提及税收问题,我国的税制多年来也一直关注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问题,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促使水利改革发展步伐提速,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 现行涉及水利方面的税收优惠 1.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增值税实行低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60号)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按农机产品依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中,农用水泵包括农村水井用泵、农田作业面潜水泵、农用轻便离心泵、与喷灌机配套的喷灌自吸泵;农用柴油机是指主要配套于农田拖拉机、田间作业机具、农副产品加工机械以及排灌机械,以柴油为燃料,油缸数在3缸以下(含3缸)的往复式内燃动力机械。 2.为农业生产提供灌溉和排涝劳务取得的应税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3]第40号)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19号)强调,为农业生产提供灌溉和排涝劳务,是指单位和个人直接对农田提供灌溉或排涝的劳务。 3.涉农涉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免征营业税。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库区维护基金、垦复基金、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水利建设基金等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4.水利勘察设计拨款及污水处理费不征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部门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28号)规定,水利部门所属水利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安排的勘察设计工作而取得的财政拨款,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6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5.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规定,自2010年5月25日起,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6.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其中对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7.灌溉服务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明确,对企业从事灌溉服务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灌溉服务,是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系统的经营与管理活动。包括农业水利灌溉系统的经营、管理,但是不包括水利工程的建设、水利工程的管理。 8.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税实行“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明确,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行“三免三减半”优惠。 9.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实行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百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一号文件”要求对水利建设加大财税扶持 为了继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建设,“一号文件”提出要制定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用地政策,确保土地供应,对建设、运行给予税收优惠。为了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的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一号文件”要求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和水源工程建设。为了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水利,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间接融资方式,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一号文件”明确,结合增值税改革和立法进程,完善农村水电增值税政策,同时完善水利工程耕地占用税政策。 准确理解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种情况按规定不享受税收优惠。 1.其他水泵按农机产品征税。根据财税[1994]60号文件的规定,其他水泵不属于农机产品征税范围。4缸以上(含4缸)柴油机也不属于农机产品征税范围。 2.纳税人未直接为农业生产提供灌溉和排涝劳务取得的水利工程水费等供水不属于营业税的免税范围,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61号)及财税[2005]19号文件精神,对水利工程水费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4.污水处理强调的是“公共”,必须是针对“公共污水”的处理,企业处理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等产生的污水,不属于规定的优惠项目。 5.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设备后又在5年内转让、出租或没有使用的,不应享受税额抵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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