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扶持民间投资行为有关地方税收政策来源:作者:日期:2011-08-04字号[ 大 中 小 ] 一、营业税 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2、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对企业在合并、兼并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4、对企业在分立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个人所得税 5、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6、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凡息红合计年利率在15%(含15%)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凡息红合计年利率在15%以上的,就其超过15%的部分,按规定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7、科技人员用专利、技术入股,并在其股份变现之前免征个人所得税。 8、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 9、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10、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的、中小企业经营者奖励的股份以及科技人员用专利技术入股的股份,对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1、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 12、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13、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14、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15、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四、土地增值税 16、对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17、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18、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印花税 19、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六、契税 20、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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