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创业企业税收政策之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创业企业税收政策之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来源:作者:日期:2011-08-29字号[ 大 中 小 ] 增值税 一、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操作流程: 出口企业出口软件申报免税流程: 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且于财务作销后,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填写《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并持下列单证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现为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 (四)委托出口货物,须提供受托方国税局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须提供) (五)出口销售发票、委托代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资料。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344号) 企业所得税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操作流程:纳税人自行核算。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9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报送资料: (一)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或北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年审合格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获利年度声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报送资料: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 (二)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声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操作流程:纳税人自行核算。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报送资料: (一)企业购进软件的发票(复印件); (二)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说明; (三)软件的功能、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七、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9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报送资料: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名单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证明材料; (二)获利年度声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八、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9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报送资料: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企业名单; (二)获利年度声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九、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报送资料: (一)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年审合格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本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 (四)是否已享受软件企业二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的声明; (五)获利年度声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 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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