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创业企业税收政策之节能环保业税收优惠政策来源:作者:日期:2011-08-30字号[ 大 中 小 ]   增值税  为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本条规定的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本条规定的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三)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四)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五)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1.对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2.对外购熟料经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本条规定的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四、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一)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二)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三)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四)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五)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六)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  本条规定的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五、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本条规定的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六、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9条、第三条、第四条*9项至第四项、第五条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否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七、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单独核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货物的销售额,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单独设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帐,以核算享受优惠政策货物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已交税金、未交税金等,相应的即征即退产品业务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栏次内单独填列。未单独核算或未能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八、2008年7月1日起,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一律不得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九、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实现的应纳税额应及时足额入库。应纳税额未按期全额入库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税手续。  十、对既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又符合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可以按照通知规定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操作流程:  纳税人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申请资料:  (一)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9条、第三条、第四条*9项至第四项规定,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1份;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  (二)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1份;  2.符合享受相关产品优惠政策技术标准的资料复印件1份。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9号)  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且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目录》规定的标准,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报送资料:  (一)有效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企业名单的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分别核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的声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二、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报送资料:  (一)有关部门认定的项目证明资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有关条件的说明;  (三)取得*9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三、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报送资料:  (一)购买专用设备发票及清单(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专用设备固定资产明细帐(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专用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声明、专用设备使用情况声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