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纳双方需要在10日内办理的涉税事项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邢国平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行政复议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以下简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规定,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需要在10日内办理的涉税事项如下: 一、税务机关 1、《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2、《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他税务当事人 1、《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 2、《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诉讼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3、《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9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9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三、其他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参考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作者系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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