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纳双方需要在15日内办理的涉税事项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邢国平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行政复议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以下简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规定,征纳双方需要在15日内办理的涉税事项如下: 一、税务机关。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纳税人。 1、《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者其他存款帐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帐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3、《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4、《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帐簿。前款所称帐簿,是指总帐、明细帐、日记帐以及其他辅助性帐簿。总帐、日记帐应当采用订本式。” 5、《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6、《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7、《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扣押其商品、货物的,当事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8、《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收执发票或保管发票存根联的单位,接到税务机关‘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后,应在十五日内填写有关情况报回。” 9、《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三、征纳双方共同遵守的条款。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9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9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四、其他。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参考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作者系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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