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征纳双方需在2、3、5日内办理的涉税事项
征纳双方需在2、3、5日内办理的涉税事项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邢国平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以下简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规定,征纳双方需要分别在2、3、5日内办理的涉税事项如下: 一、税务机关 1、《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2、《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4、《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当事人 1、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三、其他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9百零九条规定:“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参考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作者系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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