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特殊分立情况下的企业涉税处理及相关优惠
特殊分立情况下的企业涉税处理及相关优惠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陈萍生日期:2009-07-29字号[ 大 中 小 ] 企业分立多采用企业重组或改制、营业部门专业化、组建集团公司等方式,从被分立企业的角度看是为了使企业的经营活动更加合理。其所涉及的税收业务,往往与企业亏损的弥补、资产的抵税效应、税收优惠政策等有关。 特殊分立、应税分立的选择。资产增值企业可以选择特殊分立,资产减值企业可以选择一般分立。由于特殊分立又叫免税分立,可以暂时不纳税,所以如果分离的资产增值,对被分立企业来说,可以实现增值资产暂时不纳税,从而将资产隐含在增值中转移至分立企业,由分立企业实现资产增值。而此时的分立企业往往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从而使增值的资产仍然可以不纳税或少纳税。如果分离的资产减值,对被分立企业来说,可以选择应税分立,分离资产的损失可以立即在税前扣除。如果分离资产的损失不能由被分立企业在税前扣除,则可以考虑免税分立,按账面减值将资产结转到分立企业。 特殊(免税)分立可以分出亏损额。如果被分立企业采取免税分立的话,其原来符合税法规定的亏损,可以按照分离资产比例相应分离亏损,由新分立企业实现的利润弥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也就是说,分离资产多,则分出亏损额多;分离资产少,则分出亏损额少。企业可以根据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实现盈利的预测,使盈利能力较强的企业占用更多的资产金额,弥补更多的亏损。 被分立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时,企业有权选择免税或应税分立方式。在企业分立业务中,如果分立与被分立双方有一方或双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下,可以选择采取应税或免税分立的方式,即使符合免税分立条件,税法也允许企业选择应税方式处理。 还需要考虑的是,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离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与分立后存续的企业资产的乘积,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被分立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金应及时处理。企业分立后,被分离的资产要转入新企业,其没有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金也要一并转入。但是,目前增值税相关税法对转入的进项税金能否在新企业抵扣,没有明确,因此被分立企业要处理好进项税金后再进行分立。 分立企业接受的不动产不纳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第七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都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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