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股权转让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邢国平日期:2010-09-27字号[ 大 中 小 ] 某公司是由7名股东投资兴办的一家铁精粉生产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董事长兼总经理投资300万元,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投资200万元,其他5位股东各投资100万元。目前,有3位股东准备将投资300万元的股权以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其他几位股东,那么,个人转让股权收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缴纳个人所得税又如何计算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规定: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对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你公司虽然不是股东集体转让全部股权,但对部分股东转让股权亦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计算方法有两种: 1、对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分配进行分配的,其转让股权股东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下同)-注册资本额)×转让股权股东持股比例-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20%。 例如:假如你公司债务总额500万元,股东收回债权总额800万元,股权转让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为60万元,那么,转让股权的3位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600+(800-500-1000)×300/1000-60]×20%=66万元 转让股权的3位股东每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6÷3=22万元。 2、对于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其转让股权股东每人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转让股权股东每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股权转让过程中应负担的有关税费)×20%。 如上例:转让股权股东(每人,下同)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为200万元(600÷3=200);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为80元(800×100/1000=80);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为150万元(500×100/1000=50);转让股权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为100万元(300÷3=100);股权转让过程中应负担的有关税费为20万元(60÷3=20)。转让股权每位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200+80-50-100-20)×20%=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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