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捐赠受鼓励取得票据须合规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樊剑英 杨和军日期:2010-09-28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16号),明确了不少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1.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2.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3.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4.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经征税的特种车辆,退还已征税款。 例如,甲企业2010年第二季度累计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2010年6月通过公益性团体向青海玉树地震灾区捐赠人民币100万元。甲公司*9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5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甲公司第二季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为1000×25%-50=200(万元)。 若甲公司没有捐赠,第二季度应预缴所得税(1000+100)×25%-50=225(万元)。 对比可知,甲公司税前捐赠100万元,实际支出仅75万元。 假如企业捐赠后出现亏损,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的规定,可在以后5年内弥补。 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捐赠支出,一样可以减少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例如,甲企业员工小张的月工资为5000元,当月捐赠支出500元,当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000-500-2000)×15%-125=250(元)。若无捐赠,当月个人所得税为(5000-2000)×15%-125=325(元),实际支出为425元。 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财税[2008]160号文件同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限于通过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捐赠支出。目前,除各地方认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度2009年度*9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09]85号)共公布了69家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名单。 另外,捐赠支出还要取得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除此之外的事业单位内部结算票据、行政事业性收据均不符合规定,相关捐赠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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