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承包协议书引起的税收思考来源:江苏国税网作者:张方东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近查一户商业超市,发现其下设多个柜台且多为租赁承包,各柜组以有协议为由从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中该商业企业与一服装柜租赁承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XXX商业公司,乙方:XXX(个人),二、乙方上交租金等款项: 1、合同期内应上交租金:*9年13万元,第二年13万元,……(租金含税金)……四、其他规定:因国、地税有关政策的变动,乙方为小规模纳税人,采取自行申报、自行纳税,单独办证的管理办法。现结合甲方的实际情况,日常事务由甲方统一代办,税金代收代缴,并按税务部门已核定的税金一次性上交,全年结算,超过税务部门核定的保本销售额的税金由承包人自行补交,否则,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对上述协议,现有两种意见:                    *9种意见是:协议中已注明乙方每年的上交租金中已含税金,乙方实际上交款中确已将税金上交给甲方,并且甲方也按月将税款定期定额上交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就不应再向乙方补征税款,如果再向乙方补税就重复征税了,这不合理。                    第二种意见是:甲乙双方的协议中已明确了乙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为承租人有税法规定;甲方代收代缴税款无税务部门委托协议书,此条款无效;税务机关根据乙方实际营业额补征乙方应纳未纳税款合理合法,同时对乙方超过税务部门核定的税金未主动申报部分还应承担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目前,商业超市利用承包下设柜组,化整为零,其中特别是对进货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品,通过承包形式不向税务机关申办登记,少申报应税收入。因此,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此类税收的日常管理。                    其实,对上述问题,税法早有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有关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国发「1997」第012号:“对目前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各类业户,要根据其经营情况调整定额,对少数还需继续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业户要加强定额管理。查帐征收户和定期定额征收户均应依法如实申报纳税,不申报、申报不实或者超过定额一定幅度未申报调整定额的,一经查出按偷税处理。”;以及国税函「1996」第619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对私营企业则应建立健全帐簿,进行查帐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并按税收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对进行虚假申报的,按偷税处理。                    对上述案例,乙方无疑应应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税务机关应通知其按规定申报,对其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或进行虚假申报的,按偷税处理。                    作者:张方东 作者单位:句容市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