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个体医疗税收征管应“多管齐下”来源: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作者:毛群谋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随着城镇医疗卫生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以个人经营为主的医疗机构日益增多,这些医疗机构给人们卫生保健、诊治疾病带来了方便,同时也给税务部门在管理上带来了新课题。 目前,判定个体医疗机构应否纳税的关键,是看其是否属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个体医疗机构虽然广泛存在挂靠单位,但“个人经营”现象十分普遍。即个人开药房、门诊、防治中心,名义归卫生部门或医院所有,实际为个人经营管理,独立核算,所有权归个人。 个人经营的诊所挂靠卫生部门或非营利性医院后,性质往往也就变成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这种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只能对部分高收入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挂靠经营”的个体医疗者,为了使个人所得看起来更合理化,往往要与卫生、医院部门签定相应的“承包合同”,即向卫生、医院部门按年或按月缴纳一定管理费用,剩下的归个人所有。因为合同是在“挂靠”基础上发生的,这样的合同容易引发暗箱操作,无疑为税收征管设了一层人为“屏障”。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在税收征管工作中从内外两方面下手,多管齐下搞好管理:一是把好“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审批、核定关。鉴于医疗机构是否征税的首要条件,应由税务机关提请政府行政部门,由政府出面协调或以政府名义发文,组成由卫生、税务、工商等部门的联合审查小组,认真核实,严格定性,互相监督,联手搞好审批、审核,加强税收征管。并且,还应制定相对合理、稳定、严密的联合资格审批制度,从根本上解决难以定性的问题。 二是完善有关税收征管政策,使其更加适应实际情况和具有操作性。随着经济和医疗事业的发展,应该打破不必要的地域条件限制,对城镇的各类医疗点在定性基础上明确科目,一律严格征税,对设在城镇、市郊的医疗机构有挂靠关系、定立合同的,按“对企事业单位包租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税目征税,对个人所得税征收中涉及工资薪金项目的,一律由医疗机构代扣代缴,定期进行检查。 三是部门协调沟通,把有关基础工作做细。医疗机构营业涉及到卫生、税务、物价等部门,各部门只有加强配合,互相沟通情况,形成系统化的合力才能做好。比如在“药品零售企业”的定性、从事非医疗服务收入的取得、药品价格的监督等环节进行必要的沟通和配合等。 四是加强政策宣传,明确应税和非税范围。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并非所有的业务都免税,如租赁收入、培训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应按免税期限严格征免税款。 五是推行个体医疗建账工作。加强发票的检查和监督,把好提供、开具、检查、保管等几个环节,从进药及对外经营的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入手,用有效凭证来控制税收源头,规范管理。此外,对其经营状况尤其是涉及个人的账户加强检查,杜绝“暗箱操作”,有效防止税款流失。(作者单位:上饶市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