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探讨来源: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作者:徐勇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存在的问题(一)税收机关难以掌握代扣代缴机关部门个人收入的全部情况。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产业结构的调整、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以及股市证券业的兴旺,都可能带来新的税收增长点,公民收入朝多元化方向发展,个人取得收入透明度不高,隐蔽性较强。第二职业收入、无账可查的中介服务收入、外籍人员境内劳务、境外支付和我国公民境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尤其难以掌握。(二)对扣缴义务人不申报、不扣缴或少申报、少扣缴,不能给予有效的处罚。这一类情况非常普遍,税务机关一方面征管手段落后,无法临近个人收入;另一方面执法力度不够,有效行政比较困难。(三)代扣代缴体系有待改进。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的就纳税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这给现有的代扣代缴造成一定的冲击;很多纳税人应税劳务发生时,由于单项看其应税收入均未达到征税标准,但是合并计算时,却应当缴纳税款,在这种情况下,代扣代缴的作用无法发挥。(四)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义务人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部分扣缴义务人为了处理各种各样的关系,用各种手段为纳税人义务人避税、逃税。如: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非金融机构因吸收股金而发出的股息,因贷款而支付的利息,对超过同期银行存、贷利率的部分,一般是无法实行扣缴的。二、加强个人所得税扣缴力度的办法加强个人所得税扣缴力度,一方面是完善扣缴制度,在规定上尽可能到位,减少偷漏税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是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办税人员、扣缴人员的纳税意识及业务素质。这两个方面看来都应该大力加强,并行不悖。(一)完善扣缴制度1、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方面,取消“征税标准”的概念,即:代扣代缴应就纳税人全部所得扣税,纳税人根据扣缴凭证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事宜,虽然增加人工成本,但是仍不失为在现有情况下的一个堵塞税源漏洞的好方法。2、建立个人所得税征管临近体系。在市一级或省一级甚至县一级实行计算机联网,把各单位的纳税数据与税收系统联系起来。通过计算机网络临近,对个人的收入如工资、资金、劳务报酬及其他收入进行有效的管理,一旦发现有应税收入,则通知单位扣缴税款,或者直接通知纳税人交税。(二)提高素质,完善征管本制1、加大个人所得税税法的宣传力度。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的自身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到扣缴工作的完美程度。当前,懂得税法并自觉申报纳税的人不是太多而是太少。加强宣传,不断提高纳税人为国纳税光荣的理念。2、强化扣缴的辅导和培训。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把税法真正用好、用准到扣缴工作的各个层面。另一个方面是扣缴义务人的素质。前面我们谈到过简化扣缴程序,如不能在政策上有所改变,那么让扣缴人学会应用税法,扣好、扣准税款则是一个迫在眉睫的任务。3、加大执法力度。《征管法》规定对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缴纳。笔者认为此规定不完善,它会导致个人得利,单位受损。应当强化单位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责任,应扣未扣、应缴未缴的税款由几位责任人共同负担50%。此外,应提高办税人员的积极性,规定将2%的手续费直接奖给单位负责人及办税人,做到奖优罚劣,全面提高代扣代缴工作的质量。4、提高较低劳务报酬项目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如考虑5%、10%),使偷税者成本增大,无利可图。除此之外,还可以进行一些调整,如调高工薪收入起征点,减少一些低税额的扣缴工作,一方面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另一方面,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作者单位:南昌市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