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全国税收理论研讨会观点综述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一、关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税收政策 与会代表分析认为,2006年我国国民经济总体形势是好的,保持了较快的发展速度、企业经济效益较好、市场价格平稳、国内外需求比较旺盛。但是,也应清醒看到,宏观经济运行中存在的投资增长过快、货币信贷投放及能源消耗过多、环境压力增大等突出矛盾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今后一个时期的经济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加重视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推动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协调发展。 (一)关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与会代表认为,当前我国产业构成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三产之间以及各产业内部比例失调;地区间产业构成差距较大;地区间产业同构化现象突出,行业集中度普遍过低;加工工业产能过剩、单位能耗增加等。对解决这些问题,与会代表提出了以下观点: 1.突出相关税种的产业导向。建立低税负的增值税制,解决有机构成比较高的资本密集型产业和知识密集型产业税负偏重的问题;突出消费税的调节功能,使其税目、税率设置与社会消费结构发展变化及国家的产业政策相协调;建立具有明确产业导向的企业所得税制;完善营业税的鼓励与限制功能,鼓励金融保险业、知识产业、旅游业等第三产业的发展;实施鼓励创新的个人所得税制度;2.加快税费改革进程,降低税费负担水平;3.加大对出口产品的税收优惠力度;4.实施区域间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形成地区特色产业经济体系。 (二)关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1.统一税政。本着“消除差别、减少优惠、权力集中”的原则,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调整,统一内外税收制度;2.完善税制。包括增值税转型,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并提高税率,健全财产税体系,建立城乡统一税制,优化税制结构。建立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提高所得税的比重等;3.加大中西部税收留成比例,建立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税收收入考核机制;4.规范征管;5.转变优惠导向和方式,一是实现由区域性和行业性税收优惠向产业导向型税收优惠转变;二是建立以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采取灵活的税收优惠政策,满足不同地区经济发展需要。制定更有针对性的区域激励或扶持政策。逐步调整以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划分为基础,按行政区制定的区域“普惠性”政策。 除了对东、中、西部三大区域协调发展进行税收政策分析外,也有代表特别对区域内“核心—边缘”结构的发展不平衡及其协调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研究认为,近年来,税收收入由周边地区向中心城市集中并日益明显,形成区域二元空间结构(即“核心—边缘”结构)。对此,建议,*9,认真落实目前已颁布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中心城市将一些关联产业转移到周边区域。第二,重新制定相应的规则,使在中心城市周边地区经营的各类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所产生的税费收入尽可能返还当地。第三,制定促进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税收政策。 二、关于工业反哺农业的税收政策研究 (一)关于工业反哺农业的内涵及我国实行工业反哺农业的切入点 代表们认为,工业反哺农业主要是依靠工业发展的物质和技术积累来支持农业的发展。同时,这种反哺和支持是在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起基础作用的前提下,运用公共财政手段和产业发展政策来实现的,其本质是政府通过公共财政和产业发展政策对农业的支持。 与会代表认为,工业反哺农业有不同的政策取向,选择政策措施及相应的反哺切入点,首先要依据所处的反哺阶段,其次还要依据国家制定的方针和政策。与会代表认为,我国现阶段实行工业反哺农业的总方针就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的“加快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政策。实行工业反哺农业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应当是实行惠农的税收政策。 (二)工业反哺农业的税收政策建议 1.涉农增值税。应尽量减轻农业生产者和涉农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解决农产品深加工增值税“高征低扣”问题,对农产品深加工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销项税率应降为13%;对农产品加工型的龙头企业,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2%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提升农业附加值;对农业生产者确定起征点制度;对主要农业投资品实行零税率;降低农业生产资料企业增值税负担等;还有代表主张,提高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实现农产品全环节退税,以促进我国外向型农业的快速发展。 2.涉农所得税。对农户应视同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化的农业生产者征收与工商企业一样的企业所得税;增加农产品的成本分摊,允许将生产费用一次性从税基中全部扣除,允许农民出售固定资产所获得的收入作为长期资本收益,享受一定比例的税额减免;还有代表提出给予实行农业科技创新的企业以所得税优惠:对生产性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购买设备的投资,允许享受抵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固定资产可加速折旧;对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可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等。 3.实行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税收政策。包括对国家级农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集约化经营给予税收支持;优先办理农产品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出口产品的出口退税;实施促进农业科技创新税收政策。 4.实施促进区域外、产业外资本投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的税收政策。通过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区域外、产业外资本进入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还有代表建议,给予西部地区更为优惠的支农税收政策。 5.完善扩大农民自身投资需求的税收政策,对农业内部的资金、农民自身的积累用于农业发展投资更要给予鼓励优惠;实行扩大农民消费需求的税收政策。 6.实行有利于城乡居民双向流动及其促进农业人口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所有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的个人、家庭或合伙人给予一定时期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对在农村从事旅游、观光、休闲等新兴产业的企业和专门服务于农村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服务产业予以营业税,所得税优惠等。 (三)关于城乡税制一体化研究 1.关于城乡税制一体化的税制设计:(1)对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实行统一的增值税;(2)对特殊农产品实行消费税的二次调节,主要是指那些国家限制生产、对人和环境有害的农产品或高档奢侈品;(3)全面建立农业企业所得税制和农村个人所得税制。符合法人经营条件的国有农场、集体农业生产组织和股份制农庄、外商投资企业及合伙农庄等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照农业生产的净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符合法人经营条件的家庭农场、单个农户作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但应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扣除;(4)逐步开征农村社会保险税,建立与个人所得税挂钩的社会保险税制度;(5)取消房产税,开征城乡统一的财产税,农村财产税可以按用途设置税目,规定较低的税率并给予一定的优惠;(6)取消原有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开征城乡统一的土地资源税。 2.关于城乡税制一体化的实施步骤:(1)促进农村发展,创建城乡税制一体化的经济环境。应当实行先发展、再统一税制的政策;(2)加快税制改革步伐,奠定城乡税制一体化的税制基础;(3)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夯实城乡税制一体化的财政基础。 三、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的研究 (一)关于完善税制的总体思路 与会代表认为,改革要结合中国国情,既要有前瞻性,又要努力将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有机结合起来,更好地为实现新时期的发展目标提供体制保证。这次税制改革,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基本原则。统筹规划,即是要把税制改革置于国家经济社会宏观规划的大局中考虑,要把各税种改革置于税制改革的整体中研究,要把税制改革与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其他相关领域政策调整相结合,配套出台,发挥合力;积极稳妥,即保持财政运行稳定,一定要充分考虑改革成本,防范财政危机和社会风险,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循序渐进,即税收制度面临着逐步市场化、规范化的过程,税收制度安排必须以渐进方式逐步推进;分步实施,即遵循先“急”后“缓”、先“易”后“难”、先局部调整后全面完善。 关于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代表主张,一是优化税制结构。对税制进行简化,并合理调整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例;二是调整主体税种。主要包括:在全国推广增值税转型;遵循国民待遇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推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完善地方税制;调整和开征部分小税种。如调整资源税、降低关税、调整出口退税、开征遗产税等;调整税收优惠政策。规范税收优惠方式,改变税收优惠的对象,实现统一的税收优惠结构,调整税收优惠的重点。也有代表通过对税制改革实践和理论的深入分析研究,提出六点改革主张:一是“两个要加快”,即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要加快、增值税转型要加快;二是“两个要继续”即消费税制度改革要继续、个人所得税改革要继续;三是“两个要慎重”,即征收燃油税要慎重、征收物业税要慎重;四是“两个要调整”,即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要调整、若干税收政策要调整;五是“两个要加强”即税收征管要加强、干部队伍素质要加强;六是“两个要研究”即地方税制改革要研究、统一城乡税制要研究。 (二)关于几个主要税种的改革建议 1.增值税转型问题研究。与会代表一致认为,目前税收收入的增长和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都为增值税转型奠定了基础。特别是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运行,表明目前已经具备了在全国推广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条件。应及时、全面总结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经验,拟订方案,尽早在全国推开。 关于推行增值税转型中的其他问题。与会代表建议:(1)利用增值税优惠,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国家应在用废环节对废旧物资选择政策鼓励的对象,真正直接明显地体现其效应。建议采用征免结合的办法,限制使用直接减免方式,恢复“先征后返”,确保增值税先缴税后抵扣原则的实现,促进资源综合利用;(2)鼓励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增值税制度。一是对体现循环经济原则的符合国家产业扶持政策的鼓励类产业,如资源节约型、环境保护型、资源综合利用型、资源转化型产业实施“消费型增值税”。二是可对列为国家基地或园区类的产业如能源化工基地、火电基地等投资项目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试点。三是对关键性的、节约资源效益异常显著且价格等因素制约其推广的重大设备和产品,国家在一定期限内实行一定的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 2.完善消费税改革的问题。具体建议:(1)适当调整征税范围,消费税的征税项目可以增加到20~30个。一是取消对护肤护发品、普通化妆品、汽车轮胎、酒精征收消费税。二是将新的高档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2)拓宽课税环节;(3)优化税负结构;(4)改进计税方式;(5)将消费税由中央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3.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问题研究。(1)关于“两法合并”的方法和步骤,有的代表主张,在“两法”合并之前,先调整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使其与外资企业基本一致。一是取消计税工资的规定;二是统一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与“交际应酬费”的名称和列支标准;三是调整内资企业捐赠的税制;四是统一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资产折旧、广告开支、业务宣传等的税前列支标准,使内资企业各项列支标准与外资企业大体相同。另一部分代表主张,实行“两法合并”,把税种合二为一,建立法人(或公司)所得税,统一税种和主要的税收制度。根据目前内外资企业的实际,可先统一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收入确认、固定资产折旧、亏损弥补、税额抵免、纳税申报等制度,对税收优惠(包括再投资退税优惠等)制度,则不强调完全统一。第三种主张是,完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取消给外资企业保留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统一的法人所得税制,以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企业公平竞争的要求;(2)关于设置优惠过渡期问题。与会代表提出在“两法合并”过程中,应该设置一个5年左右的优惠过渡期。关于优惠的办法,有人建议,改普遍优惠为重点优惠,改地区优惠为主为行业优惠为主。把税收优惠的重点放在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行业和企业,如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基础设施建设行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投资于中西部地区的企业;(3)对于两税合并后的税收优惠问题,代表们建议:一是保留“老少边穷”和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促进区域之间的协调发展。二是以产业优惠为导向,对企业进行分类,对属于政策允许鼓励发展的产业保留税收优惠。三是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因素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实行临时性税收优惠。 讨论中,代表们强调,在所得税“两法合并”的过程中,也应该根据所得税税源的特性,确定所得税分类管理措施,以提高所得税整体管理水平。 四、完善地方税的研究 (一)关于地方税存在的理论依据 一部分代表认为,地方税之所以要从一国税收体系中独立出来,与中央税相区别,完全是因为政府管理体制及其相对应的财税管理体制的需要,是分级政府和分级财政的要求。持这种观点的代表从公共产品理论的角度探究公共财政体制下建立地方税的理论依据,认为在仅仅由中央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体制下,由于中央政府难以掌握各地公众的偏好以及信息传递中对信息的扭曲,会造成效率损失,而地方政府能够提供满足不同偏好的带有差异性的公共产品,由地方政府提供部分公共产品有助于提高效率。相应地,地方政府需要通过建立地方税体系这一公共财政中最为规范和科学的收入渠道来取得收入,保证其支出的基本需要。 另有代表认为,西方学者对政府分权的必要性以及由地方政府提供地方公共产品的合理性及效率性的研究,只是得出了地方公共产品的提供主体,并没有谈及地方公共产品的出资主体,地方政府提供地方公共产品,与建立地方税体系之间并不存在一一对应的逻辑关系。地方公共产品的财力来源可以通过上级政府纵向或横向的转移支付来解决,也可以通过各种税费渠道筹集,还可以通过市场化的办法提供,西方理论中“福利改进说”并不是建立地方税体系的有力依据。而国家(含地方)职能的实现才是地方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根本依据和原因。结合中国国情,现阶段地方税制建设实现的国家职能应定位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提高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全面实施社会经济政策、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社会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二是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使地方政府关注地方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各地经济增长的能力;三是提高地方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因而,从理论上分析,完善的地方税会促使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培植税源,加强征管,增加财政收入,发挥地方政府对地方公共产品的认识在信息上优于中央的优势,最终提高地方公共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二)建立和完善地方税体系的研究 1.建立和完善地方税体系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内容。代表们认为,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要求,完善地方税体系的指导思想应是:税政统一、结构优化、税负合理、税基稳固、政策透明、权限清晰、调控有力,理顺税费关系,保证财政收入稳步增长。关于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基本原则,与会代表提出要坚持五条:即税权与事权统一原则,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权;统一税法原则,以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税;优化地方税种结构原则,这也是国际上设置地方税种通常遵循的地方受益、税源地域性、税基非流动性、收入稳定、方便征管的原则;因地制宜原则和节约税收成本原则。 关于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主要内容,代表们认为,地方税体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税权划分、税制结构、征纳关系等多方面的内容。要科学规划,逐步推进。当前,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主要内容:一是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合理划分税收管理权限;二是确定合理的地方税收入规模,构建地方税主体税种,明确以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为主体地方税税种,分别对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印花税的计征范围、税率、征收方式及优惠政策等实施改革,改革和完善证券税制,合并、统一房地产税制,合并内外两套车船税税制,并逐步开征社会保障税、遗产税与赠与税和环境污染税,进一步优化地方税税制体系;三是建立高效的征管体系,完善为地方税服务的相关配套制度。 2.改革完善地方税税种的设想。 (1)合并、统一房地产税。多数代表认为,当前条件下的房地产税(物业税)改革应首先从保有环节房地产税的改革开始。为此,建议尽快统一内外两套房地产税制,提高保有环节税负率,降低流转环节税负率,取消开征的地域范围限制,对个人房产逐步征收房地产税,改按评估值计税,并清理规范各种收费。取消《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相机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为房地产税,取消征收土地闲置费,并入房地产税。由全国人大制定统一的房地产税法,国务院制定实施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未来的房地产税征收范围应扩大至乡村。课税对象应根据房地产的用途进行划分: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分类,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使用土地;房屋建筑物按国际惯例分为住宅、商用、工业用和农用房产。在计税依据的选择上有代表建议目前应暂时采用“成本法”确定计税价格,待条件成熟后再过渡到市场售价比较法。还有代表建议按土地原价(土地与房产价值无法分离时按房价)每年递增5%征收房地产税,认为这样可以减少目前房地产评价方法体系和房地产评估制度不健全的负面影响。税率的设计上要体现“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精神和“宽税基、低税负”的税制改革要求。要符合“民生”原则,实行城镇和农村、普通住宅和高档住宅、在用地与闲置地、荒芜地区别对待,采用差别比例税率。在税率制定上,由中央规定*6、最低限,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在规定幅度内自行确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2)全面调整和完善资源税。一是完善税收要素。包括适当扩大征收范围,为了保护和合理运用资源,对水、森林、草原、山岭、滩涂均应开征资源税;改变计税方式,变按销售量计税为按实际产量计税;进一步提高各类资源产品税率,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的资源要课以重税。提高资源使用成本和开发成本,以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形成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关系和污染损失成本的定价机制等等。二是健全合理利用资源的税收调节体系。实施有利于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节能型产品的税收优惠和激励政策;实施限制国内紧缺资源和高耗能产品出口的税收政策;完善资源税税费调节体系。研究石油、天然气、煤炭等主要矿产品资源税的计税办法,建立起矿产品资源税税率自动、高效的调节机制。三是统一内外资源税税制,对外资企业改征收矿区使用费为统一的资源税。四是按照资源开发条件等设置分档税率,体现资源税调节收入级差的作用。 五、关于税收征管改革问题研究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一些矛盾和问题愈加突出,主要是:税源控管仍是薄弱环节,税收征管科学化、精细化程度不高,征管各环节分工不清、职责不明,税收管理信息化的作用发挥不够,税收管理队伍建设有待加强等。对此,代表们集中就加强税源管理、构建和谐征纳关系及税收信息化建设展开讨论。 (一)关于税源管理 代表们提出,税源管理是征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税收征管工作的核心。针对当前税源管理中存在的职责不明、信息不畅等问题,与会代表认为,选择税源管理作为加强税收管理的突破口,是推进征管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税收工作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必然要求。在强化税源管理方面,代表们建议: 1.健全税收管理员制度,强化户籍管理,加强税源监控网络管理体系。税收管理员按属地原则划片管事,负责对辖区内纳税人税务登记审核、有关税种认定、征收方式和定期定额核定等日常管理。及时了解辖区税源变化情况,撰写经济税源分析报告。逐步实现与公安机关的户口管理的对接,为纳税人编发与个人身份证号码相对应的“终身税号”,以便实施源泉跟踪监管。建立重点税源户的分类分户管理体系。 2.强化账证管理。一是要强化督促纳税人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二是加强企业人员的培训和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如实反映其经营成果;三是税收管理员要加强对企业账务设置和核算情况的检查,并将其企业的涉税信息及时进行电子“一户式”储存。 3.强化纳税评估。推行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在属地管理基础上实行分类评估和管理。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及时准确掌握纳税人经营原始信息、强化税源监控、堵塞征管漏洞,抓好税控收款机的选型招标,积极推广,充分发挥税控收款机有效监管税源的作用。 4.完善税源调查和税收分析制度。税源调查分析是征管工作的基础,是实现税源有效管理的着力点,必须经常地、系统地收集整理有关经济信息资料,掌握经济变化对税收的影响,并根据区域经济特点,抓住重点行业、重点税源适时地开展专题调查。定期对纳税人的税源构成和相关纳税信息开展调查。健全税源管理统计分析制度,建立税源管理数据指标体系和税源分析的数学模型。对不同时期的税源资料进行预测分析,为编制税收计划,完善征管办法,开展税务稽查,防止税收流失,实施税源管理提供翔实可靠的依据。 5.健全税源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加强税源管理责任制,量化考核指标,使考核办法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6.进一步规范机构设置,合理配置征管力量和人员。 (二)关于税收信息化建设 与会代表主要围绕“电子发票”模式的可行性、CTAIS2.0版上线运行的情况和数据大集中后税收数据深度利用问题进行了研讨。 1.关于“电子发票”。与会代表认为,“电子发票”与传统发票管理模式相比优势明显:一是更好地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二是极大地促进发票管理电子化进程的发展;三是为促进税收管理效能的全面提高提供了技术平台。代表们认为,“电子发票”的诸多优势,为其实施的可行性以及税收管理的现代化发展提供了现实的应用基础。此外,实施“电子发票”管理模式还有诸多有利因素:一是法律基础已经具备。《电子签名法》等法规的实施为电子发票的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为电子发票在全国推广使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二是技术条件已经成熟。网络条件、安全技术能够为电子发票的推广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三是基础条件已经到位。税务系统经过近二十年的信息化建设,从技术条件、软件应用、税收业务看,基础条件已具备。因而,“电子发票”模式的实施是可行的。 2.CTAIS2.0版上线运行后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代表们认为,目前上线运行的CTAIS2.0版综合征管软件,较好地提供了征管业务的系统功能及其他功能;规范了各项征管工作秩序和权限;实现了信息布局的合理化;同时,将信息高度共享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引入了工作流程机制,给传统的税收工作理念带来了巨大的变革。但运行中也发现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数据查询方面的问题;二是系统本身存在的不完善问题;三是数据实行省级集中,给基层带来的不便之处等等。这其中既有基层干部对系统了解不够、操作不熟练的问题,也有系统本身存在的不完善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代表们建议: (1)数据实行省级集中后,应适当放权。实行数据的省级集中,在不违背CTAIS2.0版的初衷及原则前提下,省局应适当下放权限到地(市)局;(2)拓展和完善综合管理软件的研发工作与覆盖范围。尽快将车辆购置税、税收管理员制度等纳入系统管理;尽快将“金税工程”、人事管理、行政管理、财务管理等内容纳入信息化覆盖范围;(3)搭建高质量的数据平台,强化对数据的管理和利用。广泛吸纳外部有价值的数据信息,运用数据仓库、数据挖掘和多维分析等技术,提高数据的利用程度,逐步实现涉税信息的一次采集与共享使用;(4)健全信息保障体系,加强网络安全建设;(5)完善培训体系,制定统一的培训规划,构建激励制约机制,培养全面的业务能手。 3.数据大集中后税收数据深度利用问题。在数据大集中的背景下实现税收数据的深度利用,必须关注以下问题: (1)设定专门部门、专门人员负责数据的深度利用工作,建立部门间数据深度利用的工作机制,增强部门间资源和技术的优势互补,提高数据资源的共享度,建立数据深度利用工作的长效机制;(2)建立与外部部门的信息交换机制,对集中后的数据进行分析和规整,确保集中后的数据是准确的、一致的、完整的、连续的;(3)建立数据管理与再利用方面的制度,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基础上,实现数据的再分配、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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