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税收竞争与协调来源: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中国和东盟双方各自与外部建设的*9个自由贸易区,目标是构建一个拥有18亿消费者的庞大统一市场。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深入,在自由贸易区范围内的各成员国之间的税收竞争日益显现,当竞争破坏了自身的适度性,必然演变为有害的税收竞争,阻碍自由贸易区建设的进程。本文将就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中各成员国间的税收竞争与税收协调进行分析与探讨。 一、中国与东盟各国的税制比较 中国与东南亚是近邻,社会、经济、文化的交往历史悠久。大批的华人、华裔居住和生活在东南亚各国,深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其法律文化相近。尽管中国与东盟成员国以及成员国之间,国家的大小、经济发展水平相差很大,但税收制度的差别并不突出。 (一)东盟国家的税权高度集中在中央 东盟各国的经济模式基本上属于“亚洲模式”,属快速不平衡发展。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主要影响国都非常注重在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运用税收杠杆促进本国经济发展,非常注重税权的高度集中。例如:马来西亚实行联邦和地方两级课税制度,税收立法权和征收权主要集中在联邦。新加坡实行中央一级课税制度,税收立法权和征收权均集中在中央。泰国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课税制度,税收立法权和征收权主要集中在中央。其他东盟国家也大体如此。 (二)东盟各国的宏观税负与我国差别不突出 从总体上说,东盟国家的财政收入以税收收入为主要来源,进出口税收对财政贡献较大。但是,东盟各成员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一般都不高,与我国的宏观税负水平基本相似,为15%左右。其中,马来西亚联邦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为19.8%,低于同类收入水平国家23.2%的平均水平;新加坡的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为15.3%;泰国的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为16.1%;老挝为最低,其整个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只有12.5%.尽管中国与东盟各国的宏观税负有一定差别,但不存在畸高畸低的问题,有利于进行税收协调。 (三)税制结构差异不大,但各具特色 东盟仍处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中的最基本、最一般的形式,不可能在其内部进行财政税收政策的协调。因此,东盟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性是一个客观存在,但这种差异性并不突出。东盟各国的税收制度与我国的税收制度存在差异,但也不突出。 从税收收入结构上看,各成员国的间接税收入比重偏高。其间接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一般都在50%左右。新加坡略低一些,但也达到44%.这与我国的税收结构大体相同。 从税种设置上看,东盟各国基本上为流转税与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结构。在流转税方面,菲律宾、泰国、印度尼西亚、越南、柬埔寨都开征了增值税;马来西亚、新加坡开征销售税和服务税;其他国家或开征了不同性质的间接税或只征一种商品和劳务税;部分国家同时开征消费税。在所得税方面,东盟所有成员国都开征了公司所得税;除文莱外,其余9个成员国都开征了个人所得税。 从税率水平上看,东盟各国的税率水平与我国税率水平相比有高有低,属结构性差异,总体水平差别不大。在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中,不仅普遍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且税率较低。如泰国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0%,贸易商年销售额低于60万泰铢的,以总收入为税基,按1.5%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相当于我国的征收率)。未实行增值税国家的流转税税率也较低,如新加坡商品和劳务税的税率为3%.越南、老挝、缅甸、菲律宾实行内外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外资企业。例如:越南外资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为25%,内资企业的标准税率为32%;老挝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内资企业为35%.其他国家的企业所得税是内外统一的。例如:马来西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8%,泰国为30%,新加坡为27%.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越南、柬埔寨、缅甸实行分类课税制,其他国家实行综合课税制。越南个人所得税对本国居民适用的边际税率为60%,对外国居民适用的边际税率为50%,在东盟国家中为*6。柬埔寨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为20%,在东盟国家中为最低。新加坡次之,为26%.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的基本分析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特征是货物与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消除一切以国籍为依据的歧视,而其背后是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为了消除妨碍货物与生产要素在区域经济组织内自由流动的制度性因素,各成员国间必须在贸易政策、金融法规、财政税收制度、国际惯例等方面进行协调。税收的国际协调是财政国际协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税收主权的一种让渡,是一种被动的适应性调整。在不同的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形式中,税收国际协调的程度有所不同。 根据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制度安排,从低级到高级可以有一系列的一体化形式。具体是指: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同盟→经济政治同盟。自由贸易区是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中最基本、最一般的形式。在自由贸易区中,成员之间拆除所有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但每个成员都有权对非成员设定各自的关税税率。关税同盟也是自由贸易区,但成员对所有的非成员采取共同的对外关税。共同市场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高级形式,除拆除成员之间所有贸易和投资障碍外,还允许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经济同盟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6形式或阶段,包括各成员国家经济政策的一体化,如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一体化。经济政治同盟是在经济同盟的基础上,成员之间实现政治一体化。欧盟是当今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惟一高级形式,但仍无法实现财政一体化,税收协调任重道远。 2002年11月4日,在柬埔寨金边召开的第6次中国与东盟各国领导人会议上,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其时间安排是:2010年,把文莱、中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建成自由贸易区;2015年,把东盟新成员国建成自由贸易区。最终实现以下主要目标:货物贸易自由化;服务贸易自由化;建立开放和竞争的投资机制;建立有效的贸易与投资便利化措施;逐步拓展合作争议领域等。相对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而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刚刚起步。在自由贸易区这种形式下,谈税收一体化问题为时过早,进行税收协调避免有害税收竞争是当务之急。中国与东盟成员之间,在国家规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各国的税收制度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不成熟性。认识这一点,对找准研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税收竞争与税收协调的切入点,意义重要。 三、对推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防止有害税收竞争的基本思考 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过程中,各国政府仍然把税收政策作为促进本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工具,并将更加倚重税收工具的运用以谋求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利益。而各国税收政策的差异性必然影响资本和人才的合理流动,对其他成员国利益造成损害。缺乏有效的税收协调机制,税收冲突和税收竞争就在所难免。各成员国税收制度差异引起的冲突,就会成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5障碍。因此,必须在成员国之间达成共识,形成各成员国认可的税收基本原则,在税收政策上进行协调。关税是传统商品贸易的主要障碍。自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启动以来,在进行关税协调、消除关税壁垒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是,区域经济一体化要求国内税收政策也必须相互协调。 (一)积极运用我国与东盟的关税协调成果,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根据中国与东盟《货物贸易协议》安排,自2005年7月1日起,除已实施的“早期收获”计划产品和少量敏感产品外,双方将相互对其余正常产品实施降税,具体涉及7445个税目商品。这对中国企业来说,无疑是巨大商机,应抓住机遇及时调整进出口的产品结构,扩大出口,推动对外贸易的发展。但时至今日,绝大部分国内企业并不知道自由贸易区是怎么一回事。即使是在面向东盟桥头堡的广西东兴市,大部分专门从事对越南等东南亚国家进出口贸易的公司,也不知道具体应该怎样利用自由贸易区平台开展对外贸易,最终导致大量国货无法享受关税减让优惠。按照双方协议规定,进出口东盟产品要享受关税减免优惠,必须取得出口国相关部门颁发的优惠原产地证。企业必须主动申请办理出口产品优惠原产地证以享受关税的减免优惠。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关税减让范围广泛,减免期快于我国对加入WTO的承诺,减免力度也大于我国对加入WTO的承诺,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很大。企业必须通过自身努力抓住商机,壮大自己。 此外,鼓励中国企业直接到东盟国家投资生产产品出口,规避外贸风险。在中国频遭反倾销和出口商品设限之苦的情况下,中国企业可通过在东盟国家生产再出口欧美,避开欧美对中国出口商品的限制。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对老挝、柬埔寨、缅甸等国有特殊的出口优惠政策。中国企业在这些国家设厂生产产品出口欧美发达国家,可以享受特殊的出口优惠政策。东盟6个老成员国均是WTO成员,中国企业通过将生产线转移到这些国家,可规避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带来的出口市场风险。从2002年1月1日起,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4个东盟新成员国向老成员国出口,实行低于现行税率的优惠税率。中国企业可以利用这种优惠机制,扩大在这些国家的投资,再将商品出口到其他东盟国家。 (二)中国与东盟的税收协调必须未雨绸缪,避免有害税收竞争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使我国与东盟国家之间在吸引外资和人才方面事实上存在着竞争关系。而税收则是各国政府参与竞争的重要工具之一。任何主权国家的税收主权都是至高无上的,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课税安排。中国与东盟各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具有趋同性,这种趋同性更多地是由国内外市场力量决定的。但是,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进程中,各成员国如果过度地依赖市场竞争力量左右本国的税制,继续自主地设置有吸引力的税制来进行税收竞争,就有可能演化为恶性的国际税收竞争。其实,中国与东盟各国乃至东盟各国之间的税收竞争早已客观存在。如文莱政府为了吸引更多外资,实行了非常优惠的税收政策。文莱驻华大使馆二等秘书方美娟(Ms.HongMeeJien)在第二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高层论坛上向企业家发出邀请说:“文莱国内不征个人所得税、销售税、工资税以及出口税,得到许可的外国投资者可以享受长达20年的公司税免税期。这也是文莱成为一个具有吸引力的投资目的国的原因之一。”又如马来西亚从2005年10月起,全面下调对进口汽车所征收的关税和消费税税率。其目的是与邻居泰国竞争“亚洲底特律”的地位,吸引外国汽车制造商到马来西亚建立基地。 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形式下,不存在统一自由贸易区和各成员国国内税收制度的目标,各成员国对税收主权持有的保留态度无可厚非。但各成员国在制定税收政策和运用税收工具时,必须在自由贸易区框架下考虑和进行效果评估。合理有度的国际税收竞争可以吸引资本流入、提高就业水平、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从而促进本国经济发展。有害的税收竞争则会破坏自由贸易区建设的进程。目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仍缺乏加强国际税收协调避免恶性税收竞争的有效措施。中国作为这一地区的大国和建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主要倡导者,应该发挥重要作用。面对东盟10国,我国要在双边税收协调的基础上,谋求更广泛的多边税收政策协调和税收征管合作。 (三)借鉴欧盟防止有害税收竞争和进行税收协调的经验 欧盟是由主要发达国家建立的当今世界最成熟的经济一体化组织。欧盟国家的国际税收竞争与协调实践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税收实践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首先,加强关税协调,建立关税同盟。指导欧盟建立关税同盟的理论应追溯到19世纪40年代德国历史学派经济学家李斯特的有关保护贸易和关税同盟理论。欧盟的关税协调取得了重大进展,实现了关税一体化。欧盟制定的法律对关税具有直接的和*6的效力,成员国必须无条件服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全面降低关税虽然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必须借鉴欧盟经验,建立协调机制,以促进关税同盟的建立。其次,借鉴欧盟经验,按照从属原则和一致同意原则,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深入,逐步推动直接税、间接税和资本转让税的协调。再次,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首脑会议关于有害税收竞争报告制度,公布设置有害税收竞争的成员国名单。第四,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不实行有害税收竞争的承诺制度,并审视各自现行的税收制度以消除有害税收竞争。第五,任何成员国都可以请求其他成员国提供有关有害税收行为的信息。 (四)建立税收信息沟通渠道,加强税收征管合作 东盟国家语言文字的多样性,信息交流渠道不畅,资料匮乏,是对东盟国家税制进行比较研究的*5困难,也是进行税收征管合作的*5困难。因此,首先,要培养一大批精通东南亚小语种的专门人才,以便开展与东盟各国税务当局的沟通与交流,直接获取*9手税务信息资料。其次,充分发挥国际税收研究会的作用,组织专门人员开展对东盟税收问题的研究。再次,充分认识缺乏信息交换是有害税收竞争行为产生的重要因素,而税收情报的国际交换是主权国家间进行税收合作的最基础形式,建立中国与东盟各国的税收情报交换机制。第四,增加各国税收立法、税收司法和税收制度操作的透明度,以利于投资者母国采取防御性措施。第五,由于东盟国家税收征管合作较为松散,一些国家在征收管理上存在漏洞,导致逃避税严重。要通过加强税收征管合作,解决区域内较为严重的逃避税问题、走私问题和跨国购物问题。 (五)加快我国税制改革的进程,以营造有利于推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的国内税收环境 许多东盟国家的税收制度或制度的某些方面还处于起步阶段,需要改革和完善。中国的新一轮税制改革也正在进行的过程中。尽管各国的经济利益和经济目标不同,一些政策冲突不可避免,但如果各成员国重视,完全可以在税制改革的同时推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税收协调,缩小各国税制之间的差异性,防止有害税收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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