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税务稽查工作中的主观能动性来源: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作者:冷魏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实施细则》第九条“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明确了税务稽查局的工作职责。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特定目的必然要求其行为人及运用的手段具有先进性、隐蔽性、狡猾性、顽固性。税务稽查是在纳税(扣缴)义务人实施了税务违法犯罪行为后,通过检查发现、查证并惩处。这种因果关系注定税务稽查工作的被动性,无论什么高明的稽查人员如何努力,都做不出税务违法案件来。但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在发现、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方面,如何激发每一个税务稽查人员极大的工作热情,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是大有可为的。这正是稽查局发挥利剑作用、树立部门权威、完成法律赋予神圣职责的关键所在。值得税务稽查机关和每一个税务稽查人员重视和研究。下面提出笔者在多年工作中积累的一些体会和想法,供同仁们参考和指正。 一是选案环节的前瞻性。稽查部门自主选案时,对辖区内纳税户,平时注意观察、积累、搜集情报,研究税收征收、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比对历年的纳税情况,分析异常数据,根据工作经验进行职业判断,敏锐觉察纳税人可能存在的税务违法行为,使我们的稽查计划尽可能网全违法之“鱼”。二是实施环节的主动性。税务稽查人员应培养特有的职业敏感性,独具慧眼,善于从纷繁复杂的资料中识辨蛛丝马迹发现纳税人的违法踪迹。如一般检查人员对纳税人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够重视,认为无关紧要,我却深有体会,企业财务人员在处理账薄和记帐凭证比较慎重,对违法线索作了技术处理;而出纳记录的日记账往往反映真实的资金运行情况能给稽查人员提供线索。一旦发现有价值的疑点,重在一个“快”字,迅速理清思路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重点,借重法律威慑力量, 运用适当手段,从心理上牢牢掌握主动权,影响和控制对方的心理活动,迫其提供资料暴露违法行为。掌握了纳税人确凿的违法证据能使我们立于不败之地。如二00四年我们在根据举报突击检查某煤矿少扣缴销售人员个人所得税一案时,到了检查地已近黄昏,检查人员一部分应付企业领导的接待,主要力量紧逼财务人员取得关键证据,第二天地方主要领导出面说情和更换财务人员在强有力的证据面前都为时已晚,无能为力。保证了该案顺利结案。有经验的稽查员都知道突破是难点,突破之后扩大成果是重点,这阶段要做过细的工作,严密论证,多方采集证据形成证据链指向违法犯罪行为。税务稽查的检查组人员的分工搭配也是值得研究的课题,合理的人员组合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是审理环节的慎密性。检查人员素质参差,对税收政策掌握程度和运用能力不一,解读能力、主观理解见仁见智,实施检查的侧重点选择不同,都可能造成忽视和疏漏。再说,人非圣贤,检查人员也有自己的喜怒哀乐,情绪起伏,面对纳税人的殷勤和对抗,即俗话的当事者迷也是人性天生的不足。审理人员旁观者清,要善于从检查实施人员提供的资料和记录中发现疑点,监督和纠正检查人员存在的疏漏和瑕疵,如笔者在对某事业单位的《税务稽查报告》审理过程中,稽查资料中显示对计税工资审核是认真仔细的,调整金额较大,而该单位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过小,破绽是明显的。经了解,由于检查人员确定的检查重点是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所得税有所忽略。我们提出异议要求检查人员重新审核,纠正了这个失误。四是执行环节的坚定性。执行难一直是困扰税务稽查部门的问题,各地实际查结的税务案件未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情况比上报反映的要严重得多,那个稽查单位都有因执行不能到位为避免影响入库率而没有形成正式案卷不便上报的查结案件。执行力不够问题,搞稽查的同志都有体会,我们执行难度很大的案件,转到了司法部门却轻而易举解决了,除了客观上我们的执行强制力先天不足外,确实存在执行人员畏难情绪错过了有利时机、内部的意见分歧影响执行力、各种干扰增加执行难度的现象。稽查人员要树立为国执法的坚定信心和不获全胜不罢休的决心,充分发挥法律赋予的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功能,采取紧盯战术,时刻关注纳税人的财产、资金流动,尽可能把每一宗税务违法案件办理得完整完美。(作者单位:九江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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