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当前偷逃税案件的形式特点成因及对策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春耘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偷逃税案件是指纳税人使用非法手段逃避或减轻纳税义务的一种涉税违法行为,直接后果是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和税负不公,引发守法纳税人心理失衡,降低全社会纳税人的法律遵从度,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环境,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密切关注偷逃税案件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分析研究偷逃税案件发生的内在原因和规律,对制定科学有效的防范对策,防止和减少偷逃税案件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偷逃税案件的主要形式和特点  (一)当前偷逃税案件的主要形式  1、少列不列或分解收入偷税。目前,存在比较普遍的仍然是企业采取实现收入不入帐、资金直接划转拨付等形式少列不列或分解收入进行偷税。一是多行开户、隐瞒收入。有的企业在多个银行开户,同时使用,却只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中的一个账户,通过未提供的账户将大量的实际收入隐瞒起来。二是有的企业将收到的价外费用及其他收入冲减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帐户,从而少列收入。三是建立“账外账”偷税。或者收入不全额入账,或者收入项目不全面反映,或者设置两套账甚至多套账,购销均不入账,形成账外经营。四是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时,一般仅对工资表上的部分收入,而对其他收入往往不完全计算,有时还利用工薪费用扣除标准的政策界限,将发放的数额较大的奖金有意进行分解,化整为零,偷逃个人所得税。同时在对“明星、大腕”等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监控上也是困难重重,难以有效征收到位。  2、多列或虚列支出偷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降低税基,有意识的把一些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在财务中列支,任意扩大支出范围,从而减少企业营业利润,或者虚开支出发票,如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等,使企业的利润被虚增的支出冲销,以达到偷逃所得税的目的。多列、虚列支出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多列“三费”即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二是多列折旧费用。三是业务费用超支。四是赞助、捐赠支出超范围、超标准。五是利息支出超银行同期货款利率水平。六是基本性支出、罚没支出与收入无关的支出等在成本中列支。七是其他多列、虚列的支出。  3、利用虚假合同偷税。主要在房地产开发销售过程中表现得较突出,房地产开发商在购销活动中往往以给予购买方一定的优惠承诺后,与购买方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将购销金额有意降低控制在一定的限额,或不向购房人开具销售发票,或以商品房抵付应付款,或故意以合伙集资建房的幌子从事房地产开发,故意隐匿售房收入,而购买方亦为了能少支付购房款,串通配合开发商,形成虚假的计税依据,应对税务机关的检查,掩饰违法事实,致使国家税收蒙受损失,达到偷逃税收的目的。  4、利用发票违章进行偷税。一是利用国税发票偷逃地方税。由于有些项目地方税率较高,如娱乐行业等,临时经营的纳税人就会到国税开票来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二是利用运输发票偷税。个别不法纳税户人为地把货物销售额和运费分割开来,减小货物销售额,增大运输费用,同时,降低了货物实际销售额,减少了应纳增值税。还有的将购进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或差价款等开具运输发票,多抵进项税,个别企业则直接用取得虚开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的方法进行偷税。三是填开大头小尾发票来偷税。四是利用自制票据偷税。部分企业利用自制的“出库单”或内部收据替代货物销售发票,偷逃税款。  5、利用税收政策差异和税收优惠政策偷税。主要表现在一是通过往来帐户来转移收入。二是以物易物。三是在财务核算一体化的企业中,转移利润即将赢利企业的利润转到亏损企业中。四是利用股权派送。另外有的伪造企业性质,利用税收政策差异和税收优惠偷税,有的企业利用改制和破产打税收的主意。  6、利用高科技手段偷税。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和发展,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出现,如在互联网上可以直接交易,通过电视等媒体购物,以及跨国公司及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使得整个社会的营销手段和模式变得多样化和复杂化,由于网络固有的隐蔽性,再加上税收征管技术、手段以及税务人员的业务要求一下子难以跟上,使得利用高科技手段偷逃税成为当前偷逃税违法犯罪又一重要形式。  (二)当前偷逃税违法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是范围的普遍性。某县地税稽查局查处的各类案件78起,其中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偷逃税违法行为占40%,小规模纳税人偷逃税违法行为占80%;个体工商户偷逃税违法行为占90%.根据有关资料显示2004年全国税务机关共检查了123万户纳税人,包括补税、罚款和加收滞纳金在内,共查补收入367.6亿元。2004年全国县以上税务局的稽查局共立案各类偷逃税违法案件52.3万起,结案52万起;其中查处百万元以上的偷骗税案件3360起,查补税款103亿元。从上面的数据可以看出,仍然有大多数纳税人都在打税收的主意,想靠偷税漏税发财。  二是手段的隐蔽性。有的纳税人选择偏远的地方开设地下工厂,隐蔽经营,很难被执法部门发现,更不用说缴税了。有的纳税人事先用假身份证注册公司,在某地带租用写字楼,骗取发票收取货款后逃之夭夭,待发现时早已是人去楼空,根本找不到该公司现居何处。或是从一个地区转到另一个地区重新登记,或者干脆更换法定代表人或企业名称继续经营,以掩盖违法事实。有的团伙作案分工明确,单线联系,手段可谓五花八门,形成有组织、有计划的骗税团伙,骗取国家税款。  三是地域的流动性。制造假发票和贩卖假发票的人员往往是跨区域作案,流动性很大,往往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如资料显示四川成都的8.15非法制造假发票案,批发出售假发票的张成学和杨术根,贩卖假发票的陈涛等6名涉案人员先后在全国许多城市流动作案。另外,还有通过恶意注销、走逃等方式,逃避税务检查的。2005年某县稽查局在检查某个体大户时,发现其在一年内以三个人的名义办理了三个税务登记、营业执照,每做成一笔大业务后就注销登记,再注册一个执照,如此来逃避税务检查,达到偷税目的。  四是查处的复杂性。传统的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帐簿资料的审查,现在查处偷逃税的难度加大主要体现在:一是互联网上企业可以直接进行交易而不必通过中介机构,使传统的代扣代缴税款办法无法有效实施。二是电子计算机的普遍运用,账簿、发票均可在计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而电子凭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据,无法追踪。三是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相当复杂,跨国交易加大了获取征管信息的难度。四是有些权力部门及个别领导干部非正常的保护纳税人造成查处偷逃税难度加大。  二、偷逃税违法案件成因分析  (一)经济利益驱使。片面追求高额利润是偷逃税犯罪的内在原因。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利润竞争关系着市场个体的生死存亡,优胜劣汰。为了生存,偷、逃税便成了某些市场个体在竞争中获胜的“捷径”。这种“不正当竞争”又使那些守法纳税人处于不利地位,于是一些原本守法纳税人也加入偷逃税犯罪的行列,形成恶性循环。加上现阶段税收司法保障体系不健全,对偷逃税违法行为的打击缺乏强有力的司法组织体系和手段。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削弱了税法的威慑力,而且也大大降低了纳税人在偷逃税等违法活动中的风险系数和成本负担,促使部分纳税人不惜冒险选择偷税。  (二)税收制度缺陷。一是税收制度建设中理论与实践脱节,改革超越现实国情,形成了偷逃税违法的客观环境。二是税法中的规定与税制中的措施不完全配套,执行中缺乏具体的操作办法,使得在理论上看似较为完善的税制,在实践中还是存在许多漏洞,给偷税者有可乘之机。三是我国税制中存在太多的税收优惠和减免,为不法分子进行偷逃税活动提供了有利条件。四是《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规不衔接,规定不一致,致使税务人员无所适从,给犯罪分子提供了方便之门,最终损害了国家利益。  (三)行政行为不规范。地方政府为保护地方利益对地方税收的干预较多,给纳税人偷逃税提供了条件。主要表现在,一是以招商引资为借口,随意乱开减免税口子,让企业按政府承诺的税收优惠条件申报纳税。二是包税和变相的包税,此情况在乡镇企业尤为突出。三是干预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为企业护短。四是个别地方的领导,为求政绩片面追求GDP的增长,为偷税企业当保护神,致使某些招商引资企业偷逃税不断发生。  (四)内部执法不严谨。在税收执法活动中,仍然存在监督不力、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以补代罚”、“以罚代刑”。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的另一个表现是执法不公。在现实执法活动中,一些执法者有意或无意中将纳税人分成三六九等,高低有别。对于一些地位特殊的所谓“名人”、“红人”、“官人”往往不敢碰硬,使一些名人成为不受税法约束的特殊公民。使税法给人一种“只打苍蝇,不打老虎”的印象。执法不公的消极作用,不仅破坏了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而且动摇了人们的价值判断标准,陷入争先恐后的偷逃骗税攀比中。  (五)税法宣传不到位。纳税意识淡薄、价值观念倾斜是偷逃税犯罪的主观原因。现阶段,由于历史思潮和市场因素的冲击,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比较差。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杀人放火,偷盗抢劫是犯罪,偷、逃税反被称为“精明之举”,一些“能人”将偷、漏税的钱用来捐款救灾、援建学校,为自己捞取政治资本。这种被扭曲的纳税意识以及难以抑制的贪欲是偷逃税犯罪的又一重要因素。  (六)部门配合不力。税收征管工作涉及的面很广,需要得到各部门的配合,现阶段有些相关的职能部门及中介机构,评估机构由于缺乏规范的机构行业制度及法规的约束,没有严格按照税法及相关政策办事,在信息共享和相互协作方面没有达成一致,促使偷逃税现象的发生。  三、防范偷逃税违法案件的对策  (一)加强税法宣传。在开展好全方位、多角度、广渠道的日常税收宣传的同时,认真清理税收宣传工作中的死角。如机关、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容易遗漏的行业,如房屋租赁、中介服务以及以前宣传中虽有涉及,但不够深入、扎实的方面等等。还应注重宣传的层次性,一要抓好对领导干部的税法宣传,用领导自身的感召力、影响力来带动一片;二要普及对广大纳税人的宣传,不断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及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三要不遗漏对家庭、中小学生的宣传,*4将税法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四要开展正反典型宣传。可适当选择一些涉税违法典型案件在社会上曝光,以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  (二)深化税制改革。我国刑法虽然用12个条文明确了什么是偷逃税犯罪行为,但从实践来看,这是远远不够的。当前的税收征管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等都还只是停留在比较原则性的规定上,缺乏更为详细的程序性规定,没有明确税务部门采取这些措施的权力、责任、范围和实施程序,操作上难以做到有法可依,需要加以完善,在制度上对偷逃税违法进行有效防范,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提供良好服务。在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限的同时,要加快完善税法体系的步伐。包括:加紧制定《税收基本法》、逐步完善税收实体法、不断健全税收程序法。制定专门的《税务行政处罚法》和《税务行政诉讼法》。  (三)完善征管制度。一是要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强化税源管理,全面推行纳税评估,建立健全征管责任制和责任制,增强对基础税源及重点税源的监控和稽核能力,有效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从源头上杜绝偷逃税行为的发生。二是加快 “金税工程”的建设步伐,提高信息化应用程度,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依托计算机对征收管理的全过程实施监控。三是在加强征管制度改革的同时,应逐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制度。要建立起与工商,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制度。以利于税务部门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要建立与金融系统的信息共享制度,实行税银一体化的征缴模式,提高税收征管效率;要加强与交通、房产、建筑及国土等部门的配合,形成政府管理,部门协税护税、全社会关注、上下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税格局,有力打击偷逃税行为。  (四)提高队伍素质。当前,税务机关已经实行征收、管理、稽查三分离,从体制上实行了相互制约,所以大力提高队伍素质已是当务之急。一是要提高税务队伍整体素质,要以人为本,把握好进人关,确保高素质的人才进入税务机关。二是要加强税务干部队伍的思想教育,使广大税务干部牢记“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提升干部的责任心。三是要建立健全培训学习制度,保证教育培训的制度化和连续性。四是要增强依法治税规范行政意识,提高抵制腐败行为的自觉性,在税务系统形成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的良好风气。  (五)加大打击力度。一是要在税务部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打击偷逃税违法犯罪,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要求税务干部履职尽责,严厉整治,切实增强打击偷逃税违法犯罪,整顿经济秩序工作的威慑力、执行力。要建立起经常性的“严打”工作机制,确定打击和治理的重点和方式,增强实效。三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增强偷逃税犯罪侦查工作的聚合力。完善警税执法协作机制,提高预防和打击偷逃税犯罪的综合实力。四是要规范执法,严格管理,提高打击偷逃税犯罪工作专业队伍的战斗力。五是加大处罚和曝光力度。坚决纠正税收执法中的“有法不依”,“以罚代刑”的现象。  作者:湖南省绥宁县地方税务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