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从攀钢集团整合浅议企业并购、重组对税收的影响来源:四川攀枝花国税作者:罗凯 周易 曾涌勇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伴随着世界历史步入20世纪,以企业为核心的市场体系处于了一个大的结构性调整阶段。企业能否顺利调整到为整个世界的经济发展服务,成为了全球各大公司所关注的首要问题。在此转折点,各个励精图治的企业家无一例外的选择了扩大经营规模,进行资本运作,从而舍弃了前资本主义时期以家族为核心,以手工作坊式的管理为手段的经营模式。与这些企业家的理念相适应,进行企业的收购和兼并成为了他们[*{6}*]策略。从那一刻起,通过收购和兼并,诞生了一大批知名的跨国公司,世界500强的公司均是靠收购和兼并发展起来,无一靠自身的积累。今天,全球经济正在面临新一轮的并购浪潮,百年的并购历程表明,企业并购本身已经从单纯的企业经营行为、企业制度演化、行业变迁动力延伸到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结构乃至全球经济格局的重要因素。  短短二十年间,中国经济突飞猛进令世界瞩目,仅仅几年前,并购还被主流观念视为干扰经济秩序的旁门左道,或者充其量是政府计划工作的辅助手段。今天,中国企业间的并购交易以及全球企业在中国的并购正在日益强劲地进入中国经济的主战场,并且正在成为各级政府大力推动的企业改制与产业重组的重要工具。尽管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发展历史业证明了并购在产业整合和提升方面的重要作用,但中国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特殊环境却是前无所鉴的。尤其在中国加入WTO之后,较多的企业迈出了国门,可是仅凭传统市场机制下建立的企业面对国际国内竞争已显得力不从心,尤其我国一直是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上市公司中绝大部分也是国有企业变身而来,它们在当地经济和社会上中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个体的企业竞争已向企业集群和产业竞争所转变,这种强大集团化发展是不可避免的趋势,为抵御市场风险,增强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在这种集团化的背后,企业的各种并购和重组行为将愈演愈烈。  攀枝花作为西部重要战略基地,一直以国有企业为龙头,著名的攀钢集团公司就是这样一步一步发展壮大起来的,下面我们就从攀钢集团公司的整合来分析企业并购、重组的背景、动因以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对税收的影响。  一、攀钢(集团)公司的整合历程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始建于1965年2月,原名攀枝花钢铁厂,发展到今天集团公司已真正成为跨地区、跨行业和跨国家的拥有不同经济类型的大型钢铁联合企业。攀钢集团目前年销售收入可达342亿元,年产生铁720万吨、钢700万吨、钢材600万吨、钒制产品2万吨、钛白粉8万吨、进出口总额到达5.2643亿美元、出口创汇4.84亿美元、年实现税金26亿元。行业涉及钢铁冶炼、矿石采掘、钒钛制品生产、煤化工、房地产、科技、运输、电力、新闻、修理修配等多个领域。  截止2007年7月,该公司的整合历程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主业分立、辅业改制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自1993年起,以“精干壮大主业、放开搞活辅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开始进行主业分立、辅业改制。主业分立主要是进行股份制改造,即对主业资产进行剥离改制、轻装上阵并进行包装上市。原攀钢(集团)公司一分为二,变成上市股份公司与不上市的非核心公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分公司)。其优质核心资产划入上市公司,非主业资产留在不上市公司,该集团公司的核心单位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就是此时应运而生的。辅业改制具体操作是按照《公司法》规定,将专业化公司设计两种形式:一是子公司,二是分公司。子公司设立成有限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核算上采取买断方式;分公司则实行法人委托治理结构,授权经营、独立核算、自计盈亏,不具有法人资格,分立后各单位之间提供货物和劳务采取内部结算方式。  (二)专业化发展、行业化管理  从2000年开始,集团公司为发挥资源优势、提升核心竞争力,延伸产业链,进行了第二轮撤分整合、分离重组。一是改制为多元股东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二是改制为国有投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对其控管的资产按改造、改组与加强管理的结合方式,进行大规模的改制重组,至此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进入撤分重组的高峰期。  1.将不上市的非核心公司部分资产进行剥离或合并。其主要内容是对不上市的非核心公司剥离部分资产,逐步按专业化、行业化撤分重组。使其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离出来,成为由集团或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控股或多方参股的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如先后兼并成都无缝、控股攀锦钛业、攀钢无缝与成都钢铁厂联合重组、控股渝钛白、重组长城特钢等。此间,(2003年)公安、(2005年)文教机构成建制划归政府系列,支持集团公司(不上市的非核心公司)减轻负担,增强盈利能力。  2.不上市的非核心公司对下属全资子公司进行重组,全资子公司转变为集团或有限公司下设的控股公司。或将不上市的非核心公司利用股权转让或部分或全部资产进行投资,换取控股公司子公司的全部股份,实现公司内部的资产重组。  (三)核心企业、产业整合  早期攀钢的整合是以企业整合为主,自2006年下半年开始,集团公司按照国资委的规制与其自身发展战略需要,开始对其产业进行整合,以上市公司为核心企业,建立联合化、专业化和规模经济产业链,构造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高效运行为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  1.运用行政手段对不上市的非核心公司,按照其设想的六大板块构架,将其全资子公司与其相应的公司或行业进行简单形式上的合并,组建新的法人公司。合并过程不涉及资产的评估和货币资产的补价,仅仅是帐面净资产的重新整合。目的是对那些经营亏损但潜力尚存的资产按现代企业模式进行重组,提高企业整体运营能力。如对冶建、修建公司与设计院的重组;电气公司、电讯处成建制划归托日公司的整合等。  2.兼并一些企业,跨地区拓展发展战略。集团公司除了自身发展外,还通过多种形式实行了与其他企业的联合与重组,如与承德钒钛公司共同出资成立钒产品销售公司,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控股51%,其钒销售量将占有中国市场的绝大部分份额。  2007年,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将整体改制为“攀钢集团有限公司”(名称已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集团公司下属的全资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将按照新公司法改造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逐步的改制重组,攀钢集团公司将整合成钢铁、钒、钛、建筑、商贸、IT电子六大战略产业板块,以物流、传媒、房地产等后勤保障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目标。从攀钢集团前期调整来看,资产整合的基本步骤大致遵循着“构架、扩能、瘦身、扔包袱”这样一条主线,即先构建出6大主业既相互独立又协同发展的基本框架,按产业需要对现有资源进行重组,再予以扩充提升产能,依照产业关联度重组分子公司股权完善产业链,对非主体产业生产实体则独立后推向市场,对非关联子公司逐步退股,对后勤、服务、社会职能机构则进行裁减或剥离。攀钢产业资产整合完成后,有限公司将会注销,集团公司成为完全的管理机构,旗下形成6大核心企业为主、产业关联控股子公司为辅的产业群,产业化发展的效果也将会十分明显。  二、企业并购和重组的动因  通过攀钢集团的整合历程我们可以看到企业合并是企业从资产经营向资本运营转化的有效手段,它可以优化资源配置,形成规模经济,降低运营成本,同时也是企业应对日益激烈的全球化竞争的有效手段。企业合并的动因有两个:一是企业想追求企业所有者权益*5化。在市场经济中,一个企业的经济活动,始终是一个追求企业所有者权益*5化的过程。企业合并可以产生规模经济效应,使企业得到更大的财务利益。二是由于企业希望战胜竞争对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企业始终处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是战胜对手,就是被对手所战胜。企业合并可以扩大自己的生产规模、销售规模,战胜竞争对手。  企业的合并分为狭义合并和广义合并两种,狭义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合并为一个企业,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广义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成为一个依据法律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包括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收购(控股合并)等。因此在广义合并的概念下,合并包括并购和重组。公司并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化大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作为企业的产权交易行为,在盘活企业存量资产、优化有限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企业形成规模经济与提高企业竞争力等方面所发挥的积极有效的作用,充分显示它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影响力。  而重组包括资产重组、企业功能重组、组织机构重组、管理重组、文化重组、品牌重组等。重组对重组公司的各种资源按照市场需求进行的重新组合和配置,可以改善其经营内容、效率和效益。  在对企业合并的动因进行简单分析后,还需对企业合并行为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这也是许多和税收相关联的地方,那么企业合并行为的理论基础就在于:  (一)取得经营协同效应。以这种理论为指导进行的企业合并行为有利于企业进行专业化的生产、节省企业内部的管理费用、扩展销售渠道以及产品的推层出新等等。当一个企业面临需求下降、生产能力过剩和竞争力削弱的情况下,几家企业联合起来,以实现其在本产业中比较有利的地位;在国际竞争使国内市场遭受外国企业强烈渗透和冲击的情况下,企业间通过联合可以组成更大规模的企业,对抗外来竞争;当现代社会以法律的形式更加严格的管理企业的时候,通过并购可以使一些非法的做法“内部化”,从而达到继续控制市场的目的。公司的并购、重组对增强企业市场势力、取得经营协同效应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在横向并购的情况下,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企业在原材料、劳动力、销售渠道等方面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使要素市场的供应格局发生变化,少数几家企业可以控制这些要素的供求关系,从而使这些企业对其供求商和销售渠道的控制能力加强。在纵向并购的情况下,企业将关键性的投入产出纳入企业的控制范围,以行政手段而非市场手段处理一些业务,从而降低供应商与买主在购销过程的地位,提高并购方对购销渠道的控制能力。  (二)获得财务协同效应。以这种理论为指导进行的企业合并行为有利于企业减少交易成本、产生税收效应以及产生预期效应等等。财务协同效应理论认为,由于公司并购、重组会引起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再分配。并购利益从债权人身上转移到股东身上,或从一般员工身上转移到股东身上,所以公司股东会赞成这种对其有利的公司并购活动。从某种程度上讲,财务效应也可以看作是并购利益从政府到收购公司的利益再分配。这种财务效应理论认为,某些合并是以追求税收最小化的机会而产生的。一些学者认为,通过合并取得税收效应的主要途径包括:1、营运净亏损的结转与税务抵免;2、增大资产基数以扩大资产折旧额;3、以资产收益替代普通收入等。总之,财务效应既影响并购过程也影响合并动机。  (三)企业的发展动机理论。以这种理论为指导进行的企业合并行为有利于降低进入新行业的壁垒、降低发展风险和资本以及获得科技上的竞争优势等等。并购和重组减少了竞争者的数量,使行业相对集中,当某一行业由一家或几家控制时,就能有效地降低竞争的激烈程度,使行业内企业保持较高的利润率;同时,并购合重组也可以降低行业的退出障碍,如钢铁、纺织等行业,由于资产专用性高,固定资产比较大,使这些行业的企业很难退出这些领域。通过并购重组,可以将低效和老化设备淘汰,调整内部结构,解决退出障碍过高的问题。以谋求企业发展为理论的企业合并行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实现生产要素的互补。由于国际生产资料市场仍然很不完善,企业很难从市场获得某些关键性的生产要素,而通过合并方式就可以克服这一障碍,这一动机突出表现在土地使用权方面。2、建立紧密型的企业集团的需要。由于企业家素质的显著提高,以及国内、国际的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通过组建强有力的企业集团,可以大幅度地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特别是国际竞争力。  三、国企并购、重组的弊端  企业要发展壮大、不断升级的要求越来越强烈,促使国际化企业都在考虑收购的问题。并购和重组代表了当今经济格局的演变趋势,也反映了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深、国际竞争的加剧以及技术进步加快的总体趋势。但如同攀钢集团这样的国企所实施的一系列并购、重组行为,从严格意义上讲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合并,因为:  (一)国有企业合并的活动偏离了市场经济的国际惯例。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比较成熟的国家,企业的合并往往是企业为了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而主动选择的一种企业扩张发展的战略。但我们国有企业合并的兴起,大多是“强弱合并”,其目的是为大批的严重亏损的国有企业寻找出路。在目前强弱合并中,会涉及到令人头痛的债权债务、产权条块归属、被合并企业人员的安排、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等体制障碍、内部人障碍、税制障碍、金融障碍、人事制度障碍以及其它非经济障碍。以前,一些著名的国有大企业在行政干预下的合并,虽然在短时间内资产总规模有很大扩大,但受制于上述障碍,背上甩不掉包袱,效益日趋低下而被施跨。有人形象地称,在我国企业合并,是一把开启企业严重亏损难题的多功能的钥匙,是在企业严重亏损失去竞争力,面临被市场淘汰的困境时而被迫采取的措施。中国企业合并的登台,恰恰走了一条与市场经济国家相反的道路。  (二)我国国有企业的合并,大多是一种政府行为,而不是一种市场经济中的市场行为。并不是所有的政府行为都是不必要的,但是政府的作用应该首先体现在对企业进行法律监督,同时,如果政府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在明确产权所有的前提下,也可以对这类企业的重大问题行使所有者权利。问题在于,目前的合并中,政府的某些盲目合并行为确实带来了负效应。比如说政府部门出于政绩等方面的考虑,为那些扭亏无望濒临破产的企业寻找出路,结果好的企业被坏的企业拖垮了。这种合并不是企业自发的,而是政府一手策化的,目的是解决眼前的燃眉之急。  (三)我国国有企业的合并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并购重组。在典型的市场经济中,合并行为的实际意义在于,通过产权在不同的所有者之间进行交易而实现公司的控制权的战役。但是在我国,国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最终的控制权是分离的,从而使得国有企业之间产权的转让有了准兼并的特性。从理论上讲,国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最终的控制权似乎都集中在中央政府手里,但剩余收益在中央和地方的各级政府之间进行了分割,国有企业的控制权也在不同的党政机关进行了分割。本来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股东,是不必要通过这一步来完成所有权的转移的,正是因为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分离和分割,使得国有企业之间产权的转让有了准兼并的特性。  四、企业并购、重组中带来的税收问题  通过攀钢集团的整合我们看到其频繁涉及不同法律主体全部或部分资产的合并、分立、独立、转让及股权转移,相关资产产生的税收相应也在发生变动。那么企业的并购、重组行为所带来的税收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纳税主体及纳税义务的变化  我国现行税制对同一经济行为在不同纳税主体上实行差别对待,尤其是在所得税制度上,因而不同主体的税收收益不同。企业进行改制重组,相应引起纳税主体的改变,由非优惠企业成为优惠企业,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好处,例如攀钢集团原来享受的三废资源综合利用、投资抵免等许多涉及到享受优惠的资格,而在并购和重组后其享受资格能否继续就值得明确。此外,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亏损企业免交当年所得税,在5年之内可用其税前利润补亏,并且当税前利润低于3万元时还适用18%的税率。这样,盈利水平高且发展稳定的优势企业,如果购并一家亏损企业,整体的纳税地位会显著改变,通过购并,亏损企业成为购并企业合并纳税的一部分,其亏损可以抵减购并企业的应税所得,购并企业可以享受减免税的好处。如果合并纳税中出现亏损,购并企业还可以享受延缓纳税的好处。购并亏损企业一般采用吸收合并或控股兼并的方式,不采用新设合并方式。因为新设合并的结果,被并企业的亏损已经核销,无法抵减合并后的企业利润。  另外在企业的并购、重组活动中,原公司法人资格的变动必然涉及到公司法人纳税义务的重新确定。在购买式并购中,被兼并企业已消亡,其法人资格也随之消失。那么,对被兼并企业的旧纳税义务(补缴欠税的义务)与新纳税义务(兼并后的纳税应该如何确定等),依据兼并企业应该承继被兼并企业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原理,兼并企业应该承继被兼并企业旧的纳税义务,即一方面承继被兼并企业旧的纳税义务,补缴欠税;另一方面,承担兼并后新企业的纳税义务。  (二)并购和重组带来的流转税和所得税问题  企业并购和重组是一次资源的重新配置过程,这一过程必然会发生资产的转移。企业并购和重组过程中因产权转移而涉及的税收问题:一是资产转移中的流转税问题;二是对产权转移形成所得的所得税问题。  1.流转税  现行税制中关于资产转移中的流转税政策方面大都采用较优惠的税收政策,如对关联企业之间相互转让资产进行资产并购、重组时的不动产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被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并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存货等流动资产出让应作为货物交易行为缴纳增值税;对货物性质的固定资产转让,如果转让价格超过原值,应按转让价格4%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目前,在攀钢的并购、重组中出现的增值税问题主要在于:无论是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等形式,都是从不同的生产组织分立,存在投资与被投资方所引起法律形式上的注销。按照财税字【2005】165号文“一般纳税人注销……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其留抵税额也不予退税。”且凡是撤分注销企业的存货及留抵税额等数据都不能在征管软件对存续企业进行数据延续。所以对新成立的单位或重组后的单位对原单位的存货和留抵税金如何处理、法律依据值得明确。总的来说,对流转税而言,尤其是对增值税而言,原则上只要整个增值税链条是闭合的,就不会存在有太大的问题。  2.所得税  所得税问题是企业在并购、重组中出现较多、情况较为复杂的问题。从攀钢集团的整合中我们发现涉及的所得税问题主要有:  ①资产的计价方式。企业因为并购、重组发生资产转移中重要的环节在于对资产的计价,资产的价格采用什么样的标准判定其结果是不一样的。尤其是目前企业在并购和重组前均要进行资产评估,但现行税法对此大多是不予承认的,除非总局有另行文或者属于特殊情况(如股份制改造)才可以,虽然该方式一定程度上杜绝了企业采取市场价值计价而利用多提折旧达到避税的目的,但在通货膨胀时期,用历史成本计价也给企业带来巨大税收负担。为了贯彻防范措施,我们也应向以达国家一样,在税法中规定以被兼并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帐簿价为兼并企业收购被兼并企业资产的价格。  ②经营亏损和经营利润的冲抵。避税型企业并购的动机之一是寻求一个有大量亏损的企业进行并购,以期通过利润和亏损的冲抵,从而减少自身利润所带来的税收负担。发达国家的税法对企业兼并活动中的盈亏冲抵一般都有所限制。例如,日本税法规定,合并企业与被合并企业之间5年内不允许进行盈亏冲抵;美国的《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对原税法较宽松的净经营亏损结转条款进行了修改与限制。规定如果一家亏损公司在3年内发生了超过50%所有权的变化,对净经营亏损的使用将受到一个年度限额的限制,可以用来扣减收益的净经营亏损不得大于所有权变化日亏损公司的价值与长期免税债券利率的乘积。  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来看,仅规定企业当年发生的经营亏损可向后转5年冲抵经营利润,而对企业兼并中的经营盈利与亏损相抵的问题未做特别规定。因此,应针对避税型企业兼并活动做出经营利润与经营亏损冲抵的限制性规定。  ③资本利得的确定。资产转让实现的收益,如转让机器、设备、房地产实现的所得,被视为资本利得。世界上许多国家对资本利得采用低税率或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资本流动,活跃资本市场,并且按资产持有期长短将资本利得分为长期资本利得和短期资本利得,在税收上区别对待,形成对长期投资的激励机制,在此基础上,对用于再投资的资本利得有减税、免税、延缓纳税等优惠措施。  我国税法规定只对现金红利征所得税,对资本利得不征所得税。对目标企业股东来说,在并购过程中,以股票换取资产式并购、以股票换取股票式并购不需要立刻确认其因交换而获得并购企业股票所形成的资本利得,即使在以后出售这些股票需要就资本利得缴纳所得税,也已起到了延迟纳税的效果。目标企业股东可以得到完全的免税作用。而用前两种现金出资的方式,目标企业股东在收到以红利形式发放的现金时要缴纳所得税,而无法取得免税或递延纳税的优惠。企业取得资产转让收益,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收待遇与生产经营所得同等,按同一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专门的税收优惠规定,其相应的损失,从当期所得额中扣除,税收上没有形成对存量资本流动的激励机制。  按照一般的税收规则,只要资产所有权转移,并且取得了确定的交换价值,就应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在企业改组活动中,对企业的投资者(股东)而言,只不过是以不同的形式继续着他们的投资,如果对其投资形式的简单变化要求确认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会对企业正常的投资和改组行为造成阻碍。因为企业或其股东实际上并没有实现对资产的变现,如果要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并纳税,他们需要另筹资金纳税。  ④转让定价的影响。由于所得税法规对利润水平较低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办第三产业等实行减免税优惠政策,因此关联企业之间的税收待遇存在着差别。改制重组后,关联企业间不同的税收优惠待遇为关联企业运用转让定价,减轻税负提供了方便。通过转让定价,企业可以将利润从所得税适用税率高的企业转移至适用税率低的企业,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这种转让定价对同一区域的企业间的税收影响不大,但在不同区域间就会直接和税收任务、税收公平相联系。  ⑤优惠政策的执行。所得税存在很多优惠政策,如攀钢集团目前在享受的就有三废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以及西部大开发等,而这些政策它的关联单位或者分子公司中享受的都有所不同,但是企业在并购、重组中如何执行税收优惠,目前的所得税法只规定企业正常情况下可以享受优惠,但对并购、重组等情况下如何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却并没有明确。而如果一个新成立的企业要在很短的时间若严格按照政策的规定重新取得减免税资格将是难度很大的问题。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看到,无论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政府指令下还是市场竞争下的并购和重组都已日趋频繁,所带来的税收问题也越来越多,但这都是经济发展、企业发展中所不可回避的,也不可能在短时间消除,而作为我们税收管理部门在面对企业因并购、重组所带来的种种纷繁复杂的情况下,我们首先要做的两件事就是(一).严格管理规范。现在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其改组整合的主要目是为了实现优势互补,做大做强,但由于并购、重组中出现很多税收政策中的真空地带,所以在日常管理中一方面我们要加强对企业管理的规范,防止企业利用并购、重组等方式规避税收,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另一方面我们要加强对税收管理的规范,利用现行有效的征管手段,采取纳税评估、税收预警、信息互换、税企交流等方式提高日常征管水平。(二).做好政策研究。对于中国这样处于经济转型期的国家,企业制度创新改革的任务更重,虽然起步较晚但从发展趋势上并不慢。并购、重组业务虽然未必象发达国家那样来得频繁,但研究制定出有利于、至少不阻碍改组的税收政策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对于外资投资者而言,当他们发现对此类经济业务的总的法律制度,特别是税收制度与自已国家非常相似时,他们会更有信心。  总之,并购、重组是企业的一项重大战略性投资行动,其中涉及大量的财务决策,并伴随着一系列法律问题、经济问题、社会问题和复杂的税收问题。因此,企业并购、重组决策不能只简单地考虑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来评价其可行性,而应该深入细致地分析每一改制重组方案所带来的税收影响,尽可能地帮助企业减少在转轨中所承担的风险,同时也减少因企业并购、重组所带来的税收执法风险。使之能够更好的推动企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