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村级经济组织税收管理之我见来源:阜宁县地方税务局作者:张从池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随着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各类村级经济组织不断转变自身角色,开展多种经营服务,带领广大居民脱贫致富,财务收支情况也变得复杂起来,收入中含有不少应税收入,由于该类组织既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也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也不是正常的经营性纳税人,税务机关也未将其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范围,对其缺乏有效的监督。根据笔者最近对城郊村的涉税事项进行专项检查情况来看,发现大量“收据”、“白条”乘虚而入,涉及税款达240多万元,截止6月底税务机关已追缴153.6万元,其余的正在追缴中。  分析城郊村的涉税情况,笔者认为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应税收入以自制的“收据”入帐,使城郊村委会自身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没有履行,造成税款的流失。由于城镇经济的发展,近几年城郊村涉税收入项目正在逐年增加,主要有:出租厂房、土地、机器设备的收入;出售房屋建筑物和其他资产的收入,菜市场、日用商品批发市场的摊位租赁收入等等。但城郊村在取得这些收入时,普遍不使用税务发票,也不申报纳税,采取多种方法逃避税务机关的监督,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2、费用支出以“白条、收据”入帐导致其他纳税人偷逃了国家税款。城郊村委会在支付运杂费、招待费、维修费、办公用品、设备、甚至购买或自建房屋、建筑物时有很大一部分未能按规定索取税务发票,而接收“白条、收据”入帐,这给其他纳税人偷逃税款提供了可乘之机,未履行协税护税义务,也容易产生腐败。  3、有的村委会将部分收入直接与费用相抵,实行收与支都不入帐;也有的村委会主要领导以招商引资为借口,存在人为降低集体资产(厂房、门市、土地)的租金、补偿费、拆迁费或在销售转让集体资产时人为降低售价,捞取个人好处,造成集体资产流失,也不申报纳税,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4、有的村委会因发展第三产业的需要,经常向民间个人筹借资金,在支付本金和利息时,也不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笔者在城郊村检查时,发现几年前有三、四个城郊村的书记,就是因使用非法票据或收入不上交入帐贪污公款或在处置集体资产时受礼受贿被逮捕法办、身陷囹圄的,因此,笔者希望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这类现象的发生。  笔者认为形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地方政府对村级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缺乏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在支出方面要求把关不严。二是不少村级干部知识面不宽、法律观念不强,认为村委会不是纳税单位,“只要不把公家的钱装进自己的口袋里就没问题,吃点喝点不算啥”,对村委会取得的应税收入应该申报纳税就是不理解。三是税务部门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平时重视正常纳税人,轻视不正常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宣传形式方法单一,上级税务部门对不正常户的管理考核要求也不高。四是部分党政领导只重视税收指标完成的好坏,认为村级财务由政府集中管理,不会出现多大的问题,实际上,目前集中管理仅仅是一种保管和异地记帐形式,未起到应有的作用。五是个别村级干部素质太低,集体观念太差,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存在中饱私囊、以权谋私。  为了加强村级经济组织税收征管,杜绝“收据”“白条”入帐现象的发生,除依靠税务部门的税收宣传和管理以外还必须依靠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由地方政府的财政、税务、经管等部门牵头,对村级干部进行有关财务、税收知识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培训,税务部门在做好村级财务收支涉税管理的工作基础上,要以发票管辖权为依据,按照发票管理法规,从规范村级财务的合法入帐凭证入手,培训他们识别真假发票的方法,进一步明确财务收支合法凭证的取得渠道和使用范围,实施源头控管,减少税源流失。  2、由地方政府牵头成立联合调查组,经常性的调查各村级财务的收支情况,采取集中管理村级财务收支,各村委会实行审核报帐制,由政府派专职部门的人为村委会建帐、记帐和核算以及审核把关,这样,不仅有利于涉税问题的管理,还可以提高村级财务管理的透明度,使广大群众的满意度和信任度不断提高。  3、地方政府应定期组织税务、财政、经管、纪检等部门对村级财务进行专项审计或检查,掌握村委会的资金运作,防止不良问题的发生,达到以查促规范的目的,减少税款的流失。  4、地方政府在年度评优争先工作中,将村级经济组织是否依法纳税、诚信纳税、财务是否规范作为首要条件,对未履行税法规定义务的村级经济组织,要通报批评,对少数村级领导可实行诫勉谈话,也可实施必要的行政处理;税务部门要在各村委会设立涉税举报箱、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涉税案件,达到及时打击的目的。  5、税务部门在税收政策的宣传上,要针对村级经济组织这样不正常的纳税人,采取针对性强、形式多样、便于接受的宣传方法,从而达到提高纳税意识的目的;地方政府要着重培养村级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对一些素质差、群众不信任的村级干部,要及时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