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促进再就业税收政策的思考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沈彤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指出,“十一五”期间,我国就业工作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就业压力越来越大,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突出。到2010年,全国劳动力总量将达到8.3亿人,城镇新增劳动力供给5000万人,而劳动力就业需求岗位只能新增4000万个,劳动力供求缺口在1000万个左右。 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应尽快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税收政策是促进就业的一项重要的长效帮扶机制,现行税制自1994年建立以来,在促进就业方面始终发挥着积极而广泛的作用。本文简要讨论如何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内容。 一、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现行税收政策框架 (一)提高流转税起征点。 2003年,国务院批准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使一部分个体工商户退出征税范围,扶持了弱势群体的生活和发展,促进了社会稳定,使流转税政策体现出调节收入分配和有利于就业的功能。 (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促进残疾人员就业税收政策。 1.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按规定免征相关税收。 2.从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调整后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新政策的适用范围由现行的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包括民营、外资企业在内,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 (四)促进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税收政策。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2.对于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五)促进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税收政策。 1.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3.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六)促进军队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 1.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2.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体系 (一)制定规范统一的就业税收政策。 目前,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军队随军家属及其他持有相关就业证明人员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既存在类似地方,又有不同之处。考虑到对就业再就业人员应给予一致的税收待遇,笔者认为,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军队随军家属及其他持有相关就业证明人员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予以规范,在调查研究基础上,进一步发挥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作用,制定统一的就业再就业税收政策。 延长就业再就业税收政策的执行期限。目前,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军队随军家属及其他持有相关就业证明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不同,有的政策规定了执行期限,有的没有执行期限。鉴于我国就业再就业工作仍然面临着严峻形势,而且就业再就业是政府长期重要任务,因此,应作出统一规定,在与就业形势对应的较长时期内,实行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落实鼓励创业的税收政策。 要注重创业对解决就业问题的重要作用,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通过税收政策,支持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等服务。 一是制定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等机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执行办法。落实促进科技创业的税收政策,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在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加强和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的管理,全面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快速健康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给予税收扶持政策,努力发挥科技创业带动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积极作用。 二是制定农业担保税收政策。为支持农业生产及农民就业,对于农业担保基金或农业担保机构开展农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符合一定条件的,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免征营业税的政策。 三是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政策,提高中小企业吸纳就业能力。中小企业所提供的就业占全部企业的75%以上,是解决就业再就业的重要渠道,而融资难是中小企业面临的普遍问题,可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入手,为发展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环境。应确定合理的方式,允许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要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三)关于建立健全发展服务外包经营的零税制度。 国务院有关文件提出,要及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的影响,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发展服务外包是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提高对外贸易质量和效益的重要途径;是优化外商投资结构,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重要方式;同时还是扩大大学生就业、提升劳务输出水平的重要渠道。为此,笔者认为,在现阶段税收政策方面,对离岸服务外包,应暂不区分是否属于技术密集型、智力密集型,还是劳动力密集型服务,均原则考虑给予统一的税收政策。对于支持服务外包的税收政策的原则构想是: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给予免征;对于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可以给予退税。 (四)关于建立完善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税收政策。 养老服务是我国日益面临的社会问题,养老服务业是具有劳动密集型特点的朝阳产业。应积极研究有针对性的税收帮扶措施,鼓励下岗、失业等人员创办家庭养老院、托老所,开展老年护理服务,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养老环境和条件,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使养老服务业不断提供更多劳动密集型就业机会。要发挥税收政策效应,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建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学习、娱乐、健身的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等业务,引导再就业群体向居住在社区(村镇)家庭的老年人提供良好养老服务。 (五)修改关于合作提供服务经营方式的征税政策。 加快发展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在三次产业中的比重,尽快使服务业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对于解决民生问题、增加就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同单位和个人共同合作提供服务的方式已经越来越多地被采用,分包、转包经营在服务业不同领域普遍出现。例如,在设计、审计等诸多技术服务和商务服务领域,均存在分包、转包经营现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分包和转包经营方式实行差额征税政策,仅适用于建筑安装、交通运输行业。对诸多分包和转包行为全额征税的政策,造成部分行业税负高,不利于服务业快速发展。为进一步提高服务业发展的动力,对营业税征收范围内的分包、转包行为,应允许差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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