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探讨来源:大连国税局作者:徐国伟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从2002年1月1日起,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一种抵扣税款的凭证,本应该象对待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规范使用,但现实情况中却存在着诸多问题,使用中随意性较大,缺乏真实性、可靠性、准确性。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偷漏税问题。  一.企业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偷漏税的常见现象  (一)销售农副产品取得收入未计提增值税此类持有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企业销售的对象部分是消费者,无需开发票,企业对销售收回的现金入小金库,不确认收入也不计销项税额,由于未结转销售成本,势必造成账上存货大于实际库存量,为避免此种现象,部分原材料也不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不入账, 造成偷税。  (二)少计销项税额, 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调节增值税此种现象主要是按低于正常销售价格确认收入,从而少计销项税额,再利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调节增值税。如某企业从事食品加工,主要业务是从农民个人手中收购盐渍蘑,通过浸泡及分装,销售给消费者。企业的通常做法是如(一)所述,不确认销售收入也不计销项税额,原材料也不入账,企业运行良好而账上却体现不出, 这样一来会引起税务管理机关的怀疑,从而加大对企业的审核力度,为避免这种怀疑就得在账上下工夫,于是改变常规的不确认收入为少确认收入,从而少计销项税额, 利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调节增值税.如用10000元现金购买5000斤盐渍蘑,可抵扣进项税额1300元,原材料的采购成本为8700元,假设对其进行加工,加工成本为1300元,则入库的产成品成本为10000元.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52号文的通知>>指出:除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予以免征增值税外,一切单位和个人销售外购农业产品或外购农业产品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农业产品的,应按规定税率征税. 规定税率即13%.如按成本价10000元销售,销项税额计为1300元,这样一来,就不用交增值税了.而实际的销售收入要大于10000元,因为无需开发票,入帐的销售收入是自己作出来的.以此方式达到偷税的目的.如果销售对象需要开发票,销售收入就无法弄虚作假, 销项税额无法少计,企业就会根据需要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增大进项税额来进行调节,从而少交或不交增值税, 造成偷税。  (三)以对政策的不同理解为由,打政策的擦边球此种现象一是企业对农产品范围的理解和确定不够准确,将不属于农产品范围的商品作为农产品来开具;二是个别企业钻国家收购政策的空子,将已经过多道工序加工过的既改变了形态又改变了性质的农产品作为初级的农产品来开具。比如,某朝鲜咸菜生产加工企业将不属于农产品范围的腐竹作为农产品来开具收购发票,腐竹已不是初级的农产品,它是大豆经过浸泡、磨浆、煮沸、分离、添加卤水等加工过程制作的,已明显的超出了农产品的范围。这种做法不但造成了出售腐竹方偷税漏税(不开销售发票),还使收购方(开收购发票)抵顶国家税款。  (四)利用农产品发票来人为的调控税额的大小及纳税的时间通过开具时限的提前或滞后来调节当期应纳税款。这里面存在着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通过收购发票来调节税款的大小,即通过开具收购量的大小来调节应纳增值税税额的大小;二是通过开具收购发票来调节纳税的先后时间。以上的做法是企业达到不缴、少缴或晚缴的目的。  二. 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的措施针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易产生的漏洞,建议从以下方面加强管理:  (一) 税务机关的宣传、培训要到位。  1.涉及农业产品税收政策通过宣传、培训让企业财会人员能及时正确掌握,对企业执行新政策情况要及时检查,不符合政策的做法要及时纠正;2.要明确规定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填开及使用要求;3.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规定及违反规定的处罚办法要及时宣传、培训。  (二)完善发票管理的 “三制度”  1.严格发票审批发放制度。对新成立的收购企业或初次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企业,要严把审核发售关,要审核企业的注册和经营地址是否一致,收购的地点及供货人员是否真实,供货的对象是否固定,领购收购发票企业的开票人员、入库人员、付款人员是否由专人负责,财务制度是否健全等。达不到这些条件的,就不能批准其领票申请。  2.落实日常跟踪检查制度。税务管理人员要掌握收购企业的收购环节、生产工序、销售渠道、出成率、税负等情况,具体的说要掌握:a、收购的地点、供货的人员、种类、数量及价格;b、生产的品种、用量、规模、工序及出成率情况;c、财务状况及税负情况。对收购发票使用异常的应及时进行调查审核。如发现帐外循环、帐多库少、少记销项税额、不按规定要求开具,通过开具时限的提前或滞后来调节当期应纳税款的情况,查实后要严格按规定作偷税处理,严厉打击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偷逃税款的不法行为。同时还要注意对企业往来科目的检查,通过对企业往来科目的检查,不仅可以查出销售款项挂往来不计提销项税问题,还可以发现其他偷税线索。  3.实行发票购领评估制度。企业领购的发票使用完毕后,再重新购买时,税务机关要对其上次购买的农产品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核实企业收购的地点、供货人员、收购品种、数量、价格是否真实;票款物是否一致;帐实是否统一;税负是否合理;对生产性的企业还有评估其出成率等。严把评估审核关,健全 “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对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不规范的企业要按规定进行处罚。对出现农产品价格异常、发票用量及填定金额异常、农产品产地异常、企业税负异常的,暂停发售“农产品收购发票”,及时查明原因。  (三)加强发票管理的“三控制”  1.源泉控制资金。农副产品是直接从农民手中收购,收购时支付现金,因而控制好现金流量是确定收购货物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收购对象,是否符合开票规定的重要环节。企业会计账面上反映开收购发票增加原材料,对应支付现金,似乎真实正确,而实际上并没有现金直接付给农民,只是开现金支票,转入某个人信用卡上或汇到某单位,很大一部分是从不符规定的小商贩或外地公司购入。控制方法:查现金来源,即是否是从银行或其他方向提取。查现金去向,即是否开收购票一张,对应人签收。  2.报验控制收购。农付产品收购一般来讲有二个特点,一是收购时间短,二是收购时间集中。因此要求企业在收购时向税务机关报验,由税务人员到收购现场查验,确认收购对象,掌握货源,入库等*9手资料,有问题在*9时间内解决。对于零星的、 收购时间不集中的农付产品收购,如果税务人员无法到收购现场查验, 要求收购企业提前向税务机关报验, 税务人员可实行抽验,同时要求收购企业及时提供货物发运单据,以便税务人员了解企业收购情况.  3.台帐加检查控制。要求收购企业在收购时做好台帐记录,登记对象、品种、数量等相关内容,主管税务机关结合责任区巡查不定期对收购情况突击检查,查看资金运动,货物流向,是否符合逻辑,台帐记录,开票金额,过磅码单,仓库帐册是否真实。  农副产品收购是农村经济的一大特色,加强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不断摸索行之有的办法, 促使企业按规定开具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才能有效阻塞偷漏税, 减少国家税款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