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试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信誉机制的构建来源:江苏国税作者:陈卫兵龚艳玲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法律和信誉是维持税收体系有序运行的两个基本机制。现在,法律的重要性已被广泛关注,但对信誉重要性的认识还远远不够。中国加入WTO、新一轮征管改革向纵深推进,新形势下的税收体系尤其需要信誉机制的保障,但真正构建税收体系的信誉机制却是一个必须征纳双方共同努力能完成的系统工程。笔者试从下述四个方面提出几点设想: 一、构建信誉意识的观念基础 1、强化信誉意识,养成守信重誉的自觉性。首先,信誉具有实实在在的道德品质意义。崇高的思想道德境界是做人应追求的目标。信誉是整个道德品质的根本之基。其次,信誉具有无法估量的经济意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秘诀就是讲信誉。信誉正在成为市场的“入场券”,不讲信誉者拒绝入内。再次,信誉具有极为重要的政治意义。税务干部代表着国家行使权力,如失信失誉,必然会影响整个干部群体的形象,影响政策形成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影响施政的效果,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 1、强化思想改造,塑造纯洁正确的世界观。不讲信誉、弄虚作假、欺诈骗人种种不诚信的行为,究其根源是由于内在世界观的不纯、不正,以致不能抵抗私利的诱惑。作为个人来讲,坚守个人信誉就必须要加强对世界观的改造,纠正不正确的人生价值取向,清除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等自私自利思想,自觉守信重誉,坚决杜绝欺诈行为。 二、构建信誉机制的有效载体 企业是税收信誉体系的载体。由于种种原因使作为信誉机制载体的企业的信誉度得不到提升,已成为构建税收体系信誉机制的*5阻碍。笔者认为可以从下述三方面着手予以消除: 1、稳定政策,保护产权,使企业拥有真正的所有者。首先,企业中的绝大部分有形资产都是有市场价格的,实际上是企业运行的成本。企业真正的剩余价值是它的信誉价值,企业的所有者就是企业信誉价值的索取者。如果没有真正的个人所有者,就不会有人愿意积极地维护企业的信誉,企业就不可能讲信誉。所有者的责任就是设计激励机制(如工资、奖金等手段)和监督机制,使雇员的行为有助于企业信誉的增加。其次,产权是信誉的基础,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提供人们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奕的规则。因此,在法律上应对个人的产权给予有效的保护,从而使得人们有积极性建立信誉。如果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所有人都进行一次性博奕,信誉机制就难以建立。再次,政府政策的多变,使得人们难以形成稳定的预期,从本质上讲也是对信誉机制的破坏。当人们没有稳定预期的时候,是不可能有积极性讲信誉的。没有了信誉基础,税收体系的大厦便失去了赖以支撑的根基。因此,限制政策过于频繁的调整,对信誉机制的构建也是极为重要的。 1、尊重自由签约权,取消对无形资产的价格限制,使企业的所有权能有偿转让。企业信誉的价值等于未来收益的贴现值,买卖企业,实际上是买卖企业的信誉。所有者是否有积极性维护企业的信誉,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的所有权是否能偿转让。但目前,我国《公司法》中规定:“无形资产的股份不能超过20%”,从而限制了无形资产的价格,也限制了信誉的价格,必然会导致信誉的短缺。不符合商业规范的法规只能导致人们想方设法规避法规,而规避法规的结果是不仅法律得不到执行,而且信誉也荡然无存,严重阻碍了信誉机制的建立。如果不尊重买卖双方的自由签约权,不取消这种限制,很难建立健全的信誉机制。 3、统一政策,充分发挥优胜劣汰竞争机制,使企业能自由地进入和退出。如果进入和退出没有自由,不讲信誉的企业不能被有信誉的企业所淘汰,新的企业不能自由进入,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无法发挥作用,容易形成垄断。企业一旦处于垄断或近乎垄断的地位,就可以靠垄断带来的租金生存,无须在乎消费者的评价,自然就没有必要讲信誉了,目前有些地方基层地方保护,对进入实施了严格管制,打造了畸高的进人堡垒。在执行税收政策上力度轻重不一,有些财政宽裕的地方,执行力度失之过宽,造成各地税负不均,人为地破坏了竞争机制,影响了信誉机制的建立。建议对税耗宽裕的地区加大税收执法检查力度,统一政策,保障公平竞争,建立信誉机制。 三、构建法律支持系统 信誉要靠自律,同时也必须加强他律,构建税收体系的信誉机制离不开法律的支持。 1、构建内在公正合理的法律体制 法律和信誉是相互支持、相辅相成的。纳税人依法纳税,既要有法律作为依据、准绳,又要有信誉作为保障,两者不可或缺。另一方面,法律制度越健全,人们就越讲信誉。如果逃税成为一个普遍现象,则对任何单个个体而言,拒绝守信所付出的成本就微乎其微了。因此,建立一个与社会规范相符的公正合理的税收法规政策体制是构建税收体系信誉机制的根本基础。 *9,通过建立以税收基本法为母法,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相配套的税收法律体系,加强税收立法,健全税收法律体系,夯实税收法制保障基础。首先,税收基本法是规范税收共性问题,具有*6税收法律地位和税收法律效力的税法。建立基本法的必要性在于:一是税收基本法作为规范税法中共性问题之“母法”,可以简化各单行税种法规,使之简明、可行,相应提高其综合法律效力,使税法体系更趋完整;二是建立税收基本法可以解决现行税收实体法排列公散、法律地位不明确、税法优先权缺乏保障之弊端,从整体上加强法律间的有机联系,妥善处理因税法与其他法律交叉而引起的执法、司法中的矛盾;三是建立税收基本法可以界定税收职能机关间的权利与义务,为税收执法、司法及其监督明确目标,提高执法、司法、监督水平。其次,税收实体法是指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的税收法律规范。在我国现行的税收实体法中,多数税收法规是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颁布实施的,未经过人大立法程序。固然这些法规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收的强制力。故国家应尽可能将一些pJ以预见长期适用的税种纳入立法程序,增强其刚性。再次,税收程序法是指规定税收法律关累主体权利与义务履行过程中执行程序的税收法律规范。建立完备、公正的程序法,有利于通过规范税收执法程序,实现税务管理的民主化与公开化,有利于充分发挥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及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使税收行为时时刻刻处于人民群众及其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人力破除“人治”、“权治”观念,牢固树立依法治税、依法行政观念。 第二,税务行政处罚必须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纳税义务得不到履行,可能是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所致,也可能源于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执法者不能在二者之间作出甄别,过于严厉的惩罚不仅无助于信誉的建立,相反可能有害于信誉的建立。因此,笔者认为,税务行政处罚必须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首先应对问一类违法行为进行纵向比较,即比较同一类违法作为的性质恶劣程度、情节严重程度、社会危害后果大小等因素,来确定给予不同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做到纵向公正;其次,在不同类违法行为之间进行横向比较,即比较不同类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是否存在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地方以及它们的轻重程度,进而确定应当给予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做到横向公正。再次,税务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使所课处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与税务违法人的违法过错相适应,避免轻过重罚或重过轻罚等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现象,做到合法、合理,保证处罚决定最终得到有效执行,起到惩诫、教育当事人的良好效果,保证适当的处罚决定有利于促进信誉机制的建立。 2、构建执法者的信誉机制 在税收体系中,税法的执行者本身也是当事人,有自己的利益。要使执法者讲信誉,*9,必须引入竞争机制。使不讲信誉者被无情淘汰,进而达到促使执法者有极性讲信誉的目的;第二,健全制度约束机制。一要严格干部责任追究制。任何执法队伍在人员构成、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执法水平等方面都与各级领导密切相关,领导干部都应不同程度的承担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层层严肃监察,违法违纪现象何愁无法消除。二要从严治理执法队伍。执法人员带头守法是执法的基础,只有如此,法纪才有尊严,法律才会让群众信服。因此,一旦执法人员出现违纪违法问题,必须及时、严肃地处理。三要加强制度落实。当前的主要问题不是缺乏制度,而是缺乏制度落实的保障。应建立一套制度落实机制。任何制度均明确一定的责任主体,一旦制度得不到落实或被歪曲,机制就会自动发挥作用,使责任主体受到相应的制裁。四要加强执法公开化。相当多的执法弊病滋生的条件是广大公众不知情。当前,一些基层执法行为公开化程度虽有所改善,但还远远不够。因此,要把公开执法作为治疗基层执法病的关键措施来抓紧抓好,并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第三,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纪教育。通过教育达到两个目的,一是知法,二是守法。第四,要让执法者讲信誉,还必须提高执法者的收入水平、根据现代激励理论,一个人手中的权力越大,对他的监督越困难,他的工资就应该越高。一旦给予执法者执行法律的大权,但又不愿给予相应的待遇,无异于放手让其腐败。 四、构建信誉监督网络 对信誉机制信息监督网络的构建,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信誉档案。把分散的纳税人纳税情况、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执法情况等方面的信誉,科学地真实地系统地搜集人档,建立纳税人、税务干部的信誉档案。“人无信不立”,让信誉成为个人的无形资产,让信誉度的高低决定个人的生存空间。使有不良行为记录者付出代价,名誉扫地,直至绳之以法。二是实现信息共享。打破地域界限、部门界限,与有关部门、单位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形成纳税信誉信息网络。这不仅有利于经济市场、人才市场和司法等活动的正常开展和提高效果,而且由于诚信和失诚失信的信息能快速专递,必定对不依法纳税的纳税人产生重大影响。 (作者单位:启东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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