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浅析棉花经营放开后对税收的影响及对策来源:江苏国税作者:刘云燕赵占军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棉花行业改革的逐步深入,国家对棉花流通体制进行了一些改革和调整,使我国涉棉行业在国际上不断提升竞争能力,也从根本上保护了农民的利益。一是改变了1999年以前一直由供销社系统垄断经营的模式,将棉花种植面积、品种变为政府提供信息,棉花购销价格由市场形成;二是扩大了流通渠道,减少渠道环节;三是提高了棉花税收抵扣率。但就灌云县而言,作为全国种植棉花大县,近几年来棉花税收却逐年减少,2001年全县棉花加工企业税收不到100万元,仅为1999年以前年度的5%。为此,笔者对杨集国税管理分局所管辖的杨集、图河、沂北、五图河等乡镇、农场的棉农及涉棉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研,并对棉花经营放开后对税收的影响及其对策淡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涉棉税收减少的原因分析 (一)棉花价格降低,使得种植面积减少是税收减少的根本原因。对工业基础薄弱,经济相对落后的灌云县来说,棉花是农民重点经济作物,种植棉花是大多数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也是*2地方经济特色的支柱产业。棉业的发展为我国纺织业提供了大量的原料源,为地方减轻就业压力、发展地方经济、摘掉贫困“帽子”,为棉农迈向小康生活做出了巨大贡献,全县1994—1998年共为国家创造税收1亿多元。但是,近年来,由于棉花价格下调,棉花种植面积不断下降,如97年籽棉单价6.60/千克,亩产275千克计算,,收入1815元,较其它农作物都有利可图,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种棉积极性,棉花税源充足。1999年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后,价格由市场决定。棉花价格降到3.20/千克,2001年棉花价格又降到历史最低水平,均价在2.80/千克。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亩产收入770元左右,种棉户几乎亏本,严重影响了农民种棉的积极性。经过五图河农场、沂北乡、杨集镇初步统计,2002年棉花收购年度种植面积较去年减少2.7万亩(2001年度种植面积11.2万亩),减少棉花15万担。因此棉花税收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二)收购无序,外流棉花严重,是减少税收的直接原因。多年来,灌云县棉花收购工作,一直是由轧花厂按区接收,各供销社代购,由县棉麻公司统一经营,税收由县棉麻公司统一缴纳(东农、五农、金田集团除外)。这种按区收棉的形式进行了多年,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确保了税收及时足额地入库。随着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进行,棉花收购价格由市场形成,流通渠道放开,打破了原有的棉花经营管理模式和流通秩序。首先是轧花厂、供销社各显神通,收购单位突破了现有区划。由于种植面积减少,加之天气影响,僧多粥少,各收购单位,为保证自己的收购数量,采取多种竞争手段,如增加收购点,提高收购价格来扩大收购。第二是用棉单位和个人直接收购。据统计,在1991年图河、沂北、杨集三乡镇就有300余台从事个体轧花作坊的皮辊轧花机(因对出棉率以及棉花质量影响很大)被铲除,对提高皮棉质量和培养税源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现在从事个体轧花作坊死灰复燃,如果任其发展,必然导致皮辊棉、籽棉资源外流,税收也随之外流。据统计去年杨集国税管理分局所辖6户棉花加工企业收购籽棉58.5万担,而今到11月底12户棉花加工企业收购籽棉花加工企业收购籽棉去向不明,其中部分农民持棉待售是少数,大部分籽棉外流,其税收流失是可想而知的。 (三)税收政策调整,也是减少税收重要原因。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国税发([1999]136号):“从1998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一政策的出台,其制约因素具体表现为:一是从财政利益角度看,不利于工业基础薄弱、农业为主地区的财力增长和发展。全县年产籽棉100万担,按均价4.40元/千克计算,今年减少税收近660余万元。二是从企业利益角度看,不利于下游企业的发展。目前纺织行业确是从价格竞争中得到好处,但从长远看,由于影响了农民种植棉花的积极性,今后几年原料紧张,纺织行业势必成了无“无米之炊”。 二、对策和措施 (一)保护棉农利益,合理安排种植面积。为了使棉农利益不受损失,涉棉单位参照市场行情,与农民签订购销合同,让棉农放心种棉,使企业有可靠的原料来源,地方政府应支持“谁合同谁收购”工作的开展,不能产生棉花种多了销售难,价格没保障,损害农民利益;种少了又供不应求,只有从稳定棉农角度出发,让棉农吃下定心丸,才既可保证地方经济稳定发展,解决涉棉单位职工就业问题,又可保障税收来源,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 (二)注重政策引导,提供市场和优良品种信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科技是*9生产力的科学论断,已被无数次得到验证,高科技在生产领域能够广泛得到应用,主要是得益于政府的有力推助,在目前相对于经济、文化、信息较落后的苏北农村来说,更是渴望政府提供科学、可靠的优良品种和市场相关信息,不断引导棉农科学种棉、种好棉,根据市场需求安排棉花种植面积,使棉农能够通过政府行为得到更多的实惠,作为致富奔小康的主要经济来源和增加财政收入的支柱产业。 (三)部门联动,齐抓共管。针对个体商贩及皮辊机轧花的实际情况,乡镇政府应成立由工商、税务、财政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班子,凡是从事棉花经营的个体商贩,一律实行先登记,后经营,否则不准经营,违者处罚。充分发挥村级干部的面广、熟悉情况的优势,税务部门依法委托代征,给予合理的手续费。对偷逃税款的商贩和部门,给予一定的处罚和打击。 (四)成立棉花交易市场,实行集中管理。为了防止税源流失,可以在全县范围内成立1—2个棉花交易市场,凡是从事棉花经营的部门和个体商贩销售棉花,必须先到棉花交易市场内报验,交纳税费后,方可使用有关票据。对于不进棉花交易市场擅自销售的一经查出,严肃处理,对于县内涉棉单位所需棉花,农民自产棉花凭“购销合同”方可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无购销合同所购棉花,必须经棉花交易市场查验的普通发票方可抵扣税款。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税源的控制,使税款流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五)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坚持应收尽收,打击涉税违法犯罪。一是要严把税款抵扣关。按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的收购金额按抵扣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首先,允许抵扣税款,必须要确认是农民自产的,不是自产的不准抵扣,这一规定很难界定是自产还是收购,根据量化测算,一个农户最多种植10—10亩棉花,以此计算凡是销售籽棉在一万斤以下的税务部门可从宽掌握,承认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凡是超过一万斤的,税务部门应进行审核,必要时要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查实是个体贩运户的,要求收购企业不准抵扣,对个体户依法实行征税。二是要加强对收购发票的控管。要督促收购企业正确使用收购发票。对凡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可停止供应发票;对凡是收购发票填写不全,或张冠李戴的,一律不准抵扣,并要按规定进行处罚。三是要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对属于应征范围和应收税款的,应坚决依法征收,切实做到应收尽收,足额入库,*5限度地防止和杜绝税款流失。对涉及违法犯罪行为,要从严查处,该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及时移送,决不手软,以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改善纳税环境,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 (作者单位: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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