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对旅游业主要涉税问题分析及相关建议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周凯李旭东赵燕娜日期:2008-03-31字号[ 大 中 小 ] 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追求高品质生活的生活理念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旅游消费已由过去少数人的奢侈消费,逐渐转变为大众平常消费,并逐步成为百姓日常消费中仅次于食品、住房和教育的第四大消费领域,旅游行业迅速发展,旅行社在市场经济中逐步走向了成熟,企业综合实力和从业人员素质都有了明显提高,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一、针对旅行社企业开展专项检查的动因旅游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并且近年来逐步深入百姓生活。就丰台区而言,截至今年上半年,在丰台进行税务登记注册的旅行社共35家,多数是小规模企业。虽然这些旅行社带给地方财政的回报并不明显,但由于属于服务行业的一个重要部分,出现的问题却越来越多。近两年税务机关接到的有关旅行社的涉税投诉逐渐增多,是举报案件多发行业之一,不利于良好行业税收环境的形成,因而引起了我局稽查局的关注。上半年,稽查局针对旅行社行业开展了专项检查,锁定29家典型旅行社予以立案检查,并采取四项措施开展深入稽查:一是检查纳税人应税项目扣减金额是否正确,检查往来科目是否有将收入挂账不纳税的行为;二是检查纳税人发票领、用、存情况,对照收入账户检查是否按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三是检查纳税人成本、费用列支情况;四是检查是否正确扣缴个人所得税,这些措施实施后,为加强行业征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经查,这29户旅行社有问题率100%,其中成本核算存在漏洞、现金交易现象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机制不健全等涉税问题,行业秩序亟待加以规范。二、旅行社专项检查中发现的主要涉税问题(一)随意扩大营业税扣除项目少纳营业税按照营业税政策,旅行社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的余额为应纳税营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游者在境内或出境旅游,改由其他旅游单位或个人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该接团单位或个人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而旅游企业普遍走入了将营业税扣除项目等同于营业成本的误区,在计算营业税时将本单位发生的费用全部或部分计入这个科目,多列扣除项目。如将导游的交通费、电话费、补助费,发放给旅游者的旅游包、帽、纪念品,本单位招待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业务招待费等均视作扣除项目,使计税营业额大大“缩水”。在被检查的29户旅行社中,营业税扣除项目金额占旅游收入的平均比率高达92.6%,如某旅行社2006年旅游收入277.8万元,营业税扣除项目金额占旅游收入的比例为96.4%,营业税扣除项目金额达267.7万元,计税营业额仅为10.1万元,营业税扣除项目金额明显偏大,除多列的扣除项目外,不排除有虚列的扣除项目部分,如利用正规的景点门票、车船票、飞机票等入账多列支出,而对于这种行为税务机关则无法一一核实,反映出现旅行社营业税政策漏洞大、征管难的问题,导致该行业实际税负率偏低,不能体现税收公平,不利于公平竞争。(二)发票使用不规范由于旅游业不是按票面额全额纳税,而是按收入扣除成本的差额纳税,容易出现发票填开混乱的问题。大多数旅行社均存在票据使用混乱现象,一是开具发票不规范。具体表现为:无开票日期、内容及付款单位名称;未按实际经营业务填开经营项目,大部分单位存在开具会议费收入的行为,一种情况是旅行社组织的是旅游项目,取得收入后,开具发票时,根据客户要求将经营项目开为会议费,另一种情况是旅行社单纯提供组织会议劳务,但企业记帐时对二种经营业务不分别核算,也不保留有关合同,全部按旅游收入申报纳税,既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又违反了营业税政策,少纳了营业税。我们在稽查中,对旅行社的会议费收入,由于企业不能提供相关合同、协议,不能准确区分有多少是会议业务收入、多少是旅游业务收入,给稽查带来一定困难,如果对会议费收入,不能提供证明合同的,全额按服务业5%征收营业税,也不尽合理,如果全额按服务业5%征收营业税,部分收入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因为企业已按旅游收入减扣除项目金额作为计税金额申报了营业税。二是在成本、费用中用不合法凭证列支相关成本。主要表现为:白条支出,如以企业自制的《××旅行社回程车(船、机)票证明单》代替正式发票。证明业务真实性的原始凭证或残缺不全,或所载金额与记帐凭证不相一致,或明显与所载业务无关。由于旅游业务涉及的景点门票、车(船、机)票数量众多,客观上造成企业搜集、粘贴困难,企业往往代表性地粘贴一张或几张车(船、机)票或门票,其余以自制的《证明单》代替正式发票,另一方面,企业出于扩大成本的需要,也希望借机虚增费用。由此,造成该行业原始凭证管理的混乱。(三)多列支出、少计收入以少纳企业所得税但由于旅游行业没有公认的利润率,税务部门也很难核准其成本和费用,对该行业的企业所得税难以控管。我们检查的29户旅行社,平均盈利率仅为1.3﹪,企业所得税平均税负率0.5﹪,较实际情况明显偏低。主要存在的问题有:对各种返还款、奖励并未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相应的财务及税收处理,如未冲减营业成本,未转营业外收入;企业在向旅游服务中心或旅游景点购票享受优惠价时,以票面全额入帐,虚增营业成本;在劳务已提供而款项未收取时,未将应收未收款项列作营业收入,而相应的费用均已作为营业成本入帐,造成收入与成本的不相配比;一些企业借口组、接团收入需等对方单位付款后才能确认,延迟收入入帐时间;一部分旅行社在接团时组团方或游客并不需要发票时不开发票,收入不入账或少入账,从而不计或少计收入。(四)个人所得税方面,导游收入不实,代扣代缴机制不健全从导游的服务行为来看,导游的收入属于向游客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服务活动收入,虽然账面收入的确没有到达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但大多数导游的实际收入中占比例*5的是通过拿回扣、多报支出等手段获得的。由于点多面广,收入较难掌控,因此对其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目前基本处于失控状态。加之相当一部分旅行社的导游是兼职,这就更加给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增加了难度。就29户被查旅行社而言,导游个人所得税零申报的就有14户,占被检查户的50﹪。可见,到目前尚未形成健全的代扣代缴机制和税收管理措施。三、加强旅游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相关建议(一)加强申报管理,旅行社实行经营收入、扣除项目明细申报旅行社实行经营收入、扣除项目明细申报,列明每次旅游收入和与之相应的营业税扣除项目金额,对营业税扣除项目金额明显偏大的情况,视为异常,加强评估和稽查。同时加强旅行社的财务核算管理,规定企业必须保存旅游合同三年以上,合同中必须列明组织旅游团的具体时间、人数、行程、主要费用标准及其他收费、其他代付费用等项目及相应金额等,以备税务机关在核实其收入、成本支出等情况时有据可依。(二)加强发票管理针对旅游企业入帐原始凭证比较混乱的现象,建议企业取得的景点门票价款可由景点管理部门统一开具服务业发票以替代目前通行的小票。如此,既可克服当前由于门票太多带来的搜集、粘贴方面的困难,又可切实加强企业的成本控制。税务部门对旅行社发票领购、开具、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加强核查力度,建立纳税人购领发票的监控和审核机制,将违规使用发票的现象从源头开始管理,加强对企业发票缴销的检查,对旅行社各种违章填开发票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企业必须严格遵循《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完整填开发票,对所有成本费用支出,一律要求凭取得的合法原始凭证方可作为税前扣除依据。(三)加强源泉控制,把对导游的个人所得税控管纳入日常征管对旅游企业而言,各个景点及购物点是旅游行程的必经之路,对这些企业,税务部门应及时做好相关税收政策宣传,使他们切实履行各类回扣、返回款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同时充分调研旅游行业导游收入状况,在测算出导游个人所得税平均税收负担率的基础上,确定导游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对导游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四)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源监控加强旅游企业纳税评估,对账面长期亏损和达不到平均利润率以及财务核算不健全,帐证混乱,收入、成本核算明显不实的旅行社,其企业所得税建议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采取核定征收或定率征收。加强稽查,定期开展专项稽查,对个别偷税、逃税严重的企业和个人,加大打击力度。(五)加大旅游行业税收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将有关政策宣传到位通过这次稽查,部分企业反映对税收政策了解不够透彻、深入,对营业税扣除范围、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等政策不甚明了税务务机关应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旅行社及导游的自觉纳税意识,鼓励、督促纳税人自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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