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如何进一步完善涉农税收政策来源:网络作者:孙塔章 郑世红日期:2008-04-16字号[ 大 中 小 ]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十一五"期间党中央按照科学发展观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项重要历史使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税务部门应着力运用涉农税收政策,营造宽松的农村建设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  一、现行涉农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是农产品销售环节税收优惠相对较少。纳税人销售或进口初级农业产品,包括粮食、粮食复制品、蔬菜、园艺植物、林业产品、水产品等,一般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而不是免税,加大了农业产品的销售成本。  二是农产品深加工环节税收优惠相对较少。如将棉花加工成布,加工禽类畜类产品;将林、木、水产品生产成家具和高级肉食制品,以农产品为原料的深加工上没有税收优惠政策,制约了农业产品生产的产业化发展。  三是涉农资金支持方面税收优惠相对较少。在资金支持方面,除规定国际上的支持农业发展的贷款利息项目免征营业税外,其他渠道资金扶持没有优惠政策。  四是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城乡差异。目前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城乡差异,农民和农村难以享受。比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税政策、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军队退役干部就业税收政策只局限于城市失业或就业人员,农村人员不能享受,在税收政策上没有体现出农村与城市、农业与工业、农民与工人之间的平等;对失地农民和农村退役士兵,没有鼓励吸纳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失地农民与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同样是失去了生产劳动对象,税收优惠却不同,明显缺乏公平性,制约了农民的增收渠道。  五是农民间接税收负担比较重。尽管取消了农业税,农民直接税收负担下降,但是间接税收负担依然比较重,同时现行税制难以体现工业反哺农业的原则。比如国家对农业生产资料,如饲料、农膜、农机具、化肥、农药、种子、种苗等等,从生产到销售环节都实行减免退税政策。政策的初衷是为了照顾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但实际上真正获利的是生产厂家或经销商,生产资料水涨船高,农民并没有真正得到实惠。又比如农产品加工企业收购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并可按规定的税率实行进项抵扣,然而企业照样压级压价收购(尤其是农产品供过于求时),优惠政策大打折扣。  六是城乡税制结构不合理。新农村建设主要是各种设施的建设,大多涉及建筑安装工程。农村建筑安装基本上采取村(组)、农户自筹原材料,雇请工匠或亲朋帮忙,实质上是一种自建行为,但营业税对此种情形没有界定为自建行为,造成政策执行上的不一致,影响了税收的公平性。  二、完善涉农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是部分涉农优惠税收政策实行税收返补。适当降低农产品税率,提高农产品增值税扣除率,进一步减轻农产品税收负担。对农民难以受益的优惠政策可以取消,改为财政直接补助形式。比如对农资产品生产、加工的工业企业的税收不再实行减免,而是按规定的税率恢复进行征税,所征收的税款集中上交国库,由国家统一对农民和农业实行直接补贴,真正体现"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策略。或者实行"零税率"和高额补贴,对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免税,将农民购买的生产资料负担的税收,通过年终填表的方式进行返还,在国家经济实力允许的情况下,农民还可获得高额补贴。  二是简化税制的设计。在取消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停征了屠宰税后,农村税制改革中对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船税等在农村可逐步放弃;对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以及农技研发推广方面等,可以逐步放弃征税。  三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减免税。新农村建设涉及农村、农业和农民的方方面面,大部分项目涉及建筑安装税收,对由村民委员会和农民个人组织施工的属于村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方案中的基础建设工程项目,可视同为自建行为,免征营业税;对外发包的诸如农村住房、公路、水利、饮水、沼气、电信和供电等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对取得此类建筑安装工程收入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可减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同时对基础设施建设所占用的耕地,可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是构建城乡公平的税收环境,扩大农民增收。扶持失地农民和农村多余劳动力自主创业。对失地农民和农村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可比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吸纳失地农民和退役士兵就业的企业,可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在非农产业再就业,或自谋职业,对企业或就业者本人给予城镇下岗职工相同的政策优惠。  五是促进农技人员和农民自主创业。对科技人员创办企业和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支持。  六是深化对农村金融和信贷的支持力度。采取降低或采用零税率的办法征收"三农"金融贷款营业税,包括农村合作基金会和非正规民间金融组织的涉农贷款。要加快对现有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改造和改制,将现在广泛存在的农民非正规民间金融行为正规化,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为农民发展生产创造条件。  作者单位:江苏省阜宁县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