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纳税评估工作的思考来源:大连国税作者:李清日期:2008-04-18字号[ 大 中 小 ]   新征管模式经过长期磨合,许多工作方法已基本定型,纳税评估又刚刚起步,许多方法尚待完善。如何有效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高评估工作效益,使其在集中征收和重点稽查之间充分发挥“纽带”和“滤网”作用,从目前情况看,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9,完善纳税梯度监控体系。纳税评估作为是介于基础性监控(税源监控)和打击性监控(税务稽查)之间的一种中期监控手段,与其他两种监控手段紧密联系,互为依赖的。税源监控是征收管理的基础,没有税源监控支持的税收中期管理只能成为空谈,而纳税评估通过多种分析手段,充分利用各种信息数据,建立指标警戒体系,又为税源监控增添了有效的“后续”,同时,纳税评估可以及时为稽查提供纳税人动态和征管信息,使重点稽查更加适应征管环境的变化,做到重点稽查的有效“前延”。为达到这种整体监控的效果,只有加强纳税评估与征收、管理、稽查间的联动建设,加强与其他监控方式的沟通与配合,制定出科学的联系制度,才是实现征管一体化的根本出路。因此,必须建立一种机制,明确各环节间信息传递的步骤、时间限制、责任单位,纳入征管流程,并以严格的督查考核促进落实。具体为:一是要征收监控、管理服务、税务稽查及时将纳税申报资料、发票稽核、财务资料等有关资料传递到评估岗位;二是对在评估中发现的涉嫌重大偷税案件及时移交稽查环节处理,支持稽查打击职能的高效发挥;三是纳税评估要通过信息反馈,把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并通过综合反馈、个案反馈和执行反馈加以实现,达到征管效益的*5化。  第二,建立纳税评估情报研究系统。信息不对称理论对于纳税评估实践的启发是多方面的,它对于纳税评估实践有着积极的方法论意义。纳税评估信息与所有需要通过努力和付出代价才能获得的资源一样,是稀缺的和有价值的资源,它值得我们努力去开发,以缓解稀缺性;并在给定的资源条件下,合理地配置信息资源,用足既有的信息资源存量。从纳税评估的角度考虑,要改善纳税评估的质量,就需要投资于信息,用足信息。要做到这些,建立纳税评估情报研究系统是非常必要的。评估情报研究最本质的意义是它可以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大量评估数据和情报资料进行加工处理,进而认识其特定的发展过程,以指导纳税评估工作或作预测准备。此外,评估情报研究还可以判断评估信息的真伪、粗精,总结评估成败的经验教训,掌握企业的纳税情况的动态,掌握企业经营运作的一般规律等。同时,还需要充分依靠科技手段,拓展信息渠道,广泛采集各方面的信息。在现有的征管、申报资料的基础上,要重视企业的会计资料信息,进一步拓展资料的占有领域,积极开发软件系统,加强与工商、银行、政府等部门的横向联系,获取*7数据。  第三,实施分类管理,建立监控机制。要根据纳税评估工作弹性大,缺乏有效监控手段的特点,制定分税种、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办法,形成对“评—审—核—认—定”这样一个过程的控制机制。  纳税评估目前重点是要建立评估分析的数据模型,应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收集资料,确定评估分析指标体系,评估分析指标体系至少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同行业指标对比分析;二是企业历史数据分析:三是企业相关指标分析(包括从第三者取得的数据)。由于目前评估分析指标缺乏针对性,影响了评估的效果,因此应根据产业结构、管理方式不同设置不同的分析指标,要实行分析指标“本地化”,使分析更有效。同时,要完善评估分析软件,将其与纳税人财务软件、申报、认证系统结合,提高分析的基础信息量。在实际工作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并根据总结的经验对指标体系中用途不大的给予及时调整,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修正指标使之更趋合理。评估过程中,除进行大量的指标测算、资料比对等定量分析外,还要使评估人员对行业、企业情况做详细了解,将定性分析的纳税评估与定量分析的纳税评估有机结合。同时,选择关键性警戒指标,如连续零、负申报指标、行业税负率警戒指标等,建立预警体系,并进行动态管理。另外,向社会公开,提供纳税人进行自我检查和自我评估,督促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和营造诚信纳税的良好社会氛围。  强化专业人才培训。首先应选择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从事评估工作;其次,强化业务学习制度;第三,引导纳税评估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多学习、勤实践,精通业务知识,既掌握各项税收政策,熟悉企业财务制度,精通财务核算方法,又能熟练运用计算机这个纳税评估工作的武器。第四,加强课题研究,尽快建立纳税评估学科体系,为纳税评估培训工作提供及时、规范的教材。第五,加强纳税评估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始终是税务干部队伍建设的有效手段,而纳税评估作为税收管理的新方法、新途径,很多工作尚在探索之中,为确保纳税评估工作客观、公正、有序地进行,加强纳税评估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显得尤为重要。  加快纳税评估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一是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对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执法手段等加以明确,扫除工作中的法律盲点。尽快与工商、银行信息交流的具体办法,使税务部门与工商、银行、海关及其他政府部门早日实现信息共享,为拓展纳税评估信息渠道提供法律保障。二是加强纳税评估制度建设。对纳税评估工作的五个过程包括评估对象确定、审核分析、约谈举证、认定处理、成果管理等可行性的操作规定。对纳税评估的过程控制作出具体、具有操作性的规定,对约谈举证和实地核查时需由税务机关保存或调取的有关资料,如账外账、当年及上年账簿凭证、报表等涉税资料,保存及调取的法律手段、文书以及保管时限等必须加以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