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劳务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来源:网络作者:张从池日期:2008-04-18字号[ 大 中 小 ] 近年来,由于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公办教育、民办教育、个人办学、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征管的盲点和薄弱环节,也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其税收征管逐渐走入了人们的视线。国家也相继出台了对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也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征税的规定。为切实规范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把支持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笔者结合征管工作实际,对教育劳务税收征管作一粗浅看法,供参考。 一、当前教育劳务税收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公办、民办、个人等办学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各类教育机构设立的各个环节均没有税务部门的任何审批权限,税务机关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具体信息。再加上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保护主义的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笔者曾调查苏北的一个小县城及城郊就有各类教育机构68户,其中公办教育机构21户,民办和个人办的教育机构有47户,办证的了了无几,纳入了税收征管更少,多数至今仍未纳入税收管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教学期限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不全(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或根本没有,再加上,个人经营的营业税有起征点限制,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二)不按规定设置账簿 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教育机构属社会公益事业,财务人员乃至单位领导税法观念淡簿,公办教育机构因为有财政拔款部分,财务账目还可以,票据也较规范,但多数民办教育机构不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不能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 (三)不按规定使用发票 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 (四)不按规定申报和履行减免税报批手续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加强对学校、幼儿园等取得的教育劳务收入的税收管理。其中,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符合减免税的也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但目前,各类教育机构在税收政策理解上普遍存在偏差,抱有“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就是不纳税的错误思想,绝大部份均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减免税也未报主管税务部门进行认定和备案。 (五)施教人员从多处取得收入存在税收漏洞 目前,兼职教师大量存在,特别是多数重点学校或教学好的教师,笔者曾调查苏北的一个县就有各类公办在职教师10000多名,其中从事兼职的教师不少于1000人,主要集中在好的学校和升学率高的学校;也有一些退休教师和社会招聘的教师从事多处多职教育劳务;姑且不说教育机构个人所得税代扣工作的好坏,仅就这些兼职教师来说,都没有就其多处取得的收入进行汇总申报,必然造成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 二、加强教育劳务税收管理的对策: (一)做好税法宣传工作,增强纳税意识 要采取上门讲解,将国家对教育劳务的税收政策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要印发宣传材料。平时主动与教育、劳动、民政等主管部门联系,定期组织召开有各类教育劳务机构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参加的座谈会,针对当前各类教育劳务机构在税收政策理解的偏差问题,做好解释工作,要明确纳税义务,强调惩处措施,彻底打消那种“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就是不纳税”的错误思想,提高其纳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要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共管合力,全面纳入税务管理 加强与工商、教育劳务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摸清社会力量办学的税源家底,对凡经批准和未批准或无须批准而从事教育劳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将其全部纳入税务部门的日常管理。税收管理人员平时要摸清了各类教育机构的数量,逐一登记,建立户籍档案,把各类教育机构的所有劳务收入全部纳入日常管理,把办学条件好、教学质量高、生源好、收费高的作为重点管理对象,组织人员逐个上门进行纳税辅导,向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详细解释有关税收政策和纳税申报程序,规范账制。 (三)实施分类管理、区别对待,加大税务管理力度。首先,要突出重点,抓住规模大的社会力量办班、办学,尤其是已在教育部门登记或备案学校的征管工作,严格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做好从登记到征收到日常税务管理各项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大的不漏,税务管理向正规化迈进;其次对临时办班的,根据其特点,在暑、寒假期间,重点进行清理,加大检查力度,堵塞漏洞并登记备案,分析变化趋势进行管理;对平时正常经营的一般户,应当结合新财政体制的变化,由税收管理员进行管理监控,发挥税收管理体制员的优势;第三 严格申报制度和发票使用,对各类教育机责令其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培养其纳税意识。在发票的使用上,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票据;对未纳入财政预算专户管理的收费,均应使用地税部门印制的“文化体育业发票”;对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要严加查处;第四加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管理。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并不以公办、民办为界,而是根据其收入来源来确定,公办学校收入纳入财政专户,民办学校一般不纳入财政专户,对其所得应区别对待,分别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功能,堵塞税收漏洞,对已纳入正常税收管理的教育机构,要加强对教师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四)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功能,作好多处收入稽核工作,堵塞税收漏洞。对已纳入正常税收管理的教育劳务机构,要加强对教师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的优势,健全全员全额管理制度,利用身份证号作为个人*10识别码,建立个人支付收入明细档案,对各类兼职教师多处取得收入进行稽核,促其申报,查漏补缺。 (五)强化减免税管理。严格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在政策关和审批关上,应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四是必须按规定办理申报并履行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费。 作者单位:江苏省阜宁县地方税务局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4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