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呼唤财税政策的扶持来源:中国税务网作者:黄桂祥日期:2008-05-20字号[ 大 中 小 ]   今年春节前后发生在我国南方17个省份大面积冰冻雪灾,充分证明在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迫切需要提高农民的保险保障能力,这是维护农村稳定和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基本保证。据民政部和中国保监会等部门灾后统计,这次雨雪冰冻灾害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00多亿元(不包括工矿企业);农作物受灾面积达1.83亿亩,绝收2580亩,森林受损面积近2.8亿亩。灾害中首次启动的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通了冰冻雪灾事故理赔绿色通道,各地保险公司仅在2月中旬便收到保险报案85.2万件,已付赔款10.5亿元,但保险赔付仅占灾害所致实际损失的0.81%。而农业保险覆盖面更为窄小,所受赔付款仅为4065万元,占灾害保险陪付款总额的3.82%,再次袒露了农业保险缺位的问题。可见,农业保险局面令人堪忧,积极运用财税政策加快农业保险发展已迫在眉睫。  一、农业保险是发展现代农业关键之一  农业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致使饲养、种植的动植物发生死亡或损毁的经济损失,由保险人给予赔偿的一种保险。由于所处特殊地理位置,我国气候复杂多变的周期性和不确定性互相作用,深刻地影响和制约着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整体上看,我国农村所面临的农业风险主要有自然灾害风险、资源风险、市场风险、资产风险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这些农业风险与普通商业风险相比,具有突发性、脆弱性和不对称性特征。而且,农业风险单位很大,区域性明显并有广泛的伴生性,这次我国南方遭受的雨雪冰冻灾害,就明显具有这些自然灾害的风险特征。而从世界范围看,经营农业保险,成本高、费率高,定损理赔技术难度大,并面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农业保险业务的纯商业化运作鲜有成功的例子。世界各国政府都把农业保险视为准公共产品,对其从财税金融等方面进行倾斜扶持。因此,借鉴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灾情特征,尽快发展农业保险,是解决当前“三农”问题,改变传统农业粗放经营、靠天吃饭的关键之一。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生产面临的自然风险比较严重,仅2006年全国农作物的受灾面积就达到6.16亿亩,直接损失逾1000亿元,给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带来了很大的困难。2007年夏,我们在茂名、梅州的调研过程中发现了不少因天灾而遭受巨大损失的例子。如茂名市农业大县高州,号称“全国水果*9大县”,主要产品包括东部的荔枝、西部的龙眼、中部的香蕉和北部其他水果。20世纪80年代,一方面由于政府倡导和技术扶持,另一方面是由于水果市场价格不断提高(荔枝每市斤20元、龙眼每市斤30元),高州农民开始大片种植水果。高州市以前每年可征农业特产税数千万元。而现在水果价格低(荔枝每市斤2元、龙眼每市斤3元)、风险大,使得果农积极性下降。另外,由于种植业受天气影响较大(特别是传统的香蕉产业),果农多数只能“看天吃饭”,暴雨、台风对农业有较大威胁。加上农村劳动力、化肥、农药、农具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不断上升(常用果树农药从每瓶几十元升至目前的百多元),使得大多数的果农难以为继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又如受今年春节前后的冰冻雪灾的影响,广东省阳江海陵岛网箱养殖业遭受沉重打击,仅半个月时间全岛海水养殖业损失达3.4亿元,网箱养殖损失产量超过库存量的八成,420多家养殖户无一幸免,严重者几乎绝收。原本清明节一过就要投放种苗,当地政府也多方指导、解困,部分养殖户逐步恢复生产,但面对50年不遇的渔业养殖风险,渔民基本上得不到任何保险赔偿,多数业户灾后复产十分困难。  严重的灾害事实证明,要缓解“三农”问题,增强农民的抗灾能力,必须在加大投入、调整结构的同时,研究和加快农业保险的步伐,使农业保险成为政府支农的重要抓手。同时,通过农业保险的推广实施与配套改造,改善农业和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地位,促进农业金融体系的稳定,提高农民识灾避灾抗灾的综合能力,进而提升农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积极探索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之路  新中国初期,我国即开办了农业保险业务,由于国家政治经济制度的急剧变革,至1953年停办,一直到1982年才重新开始农业商业保险试验,但发展步伐十分缓慢。据中国保监会资料,从1985年到2004年间,除两年农业保险实现微利外,18年呈现亏损。20年间,农业保险业务的平均综合赔付率超过120%,远远大于国际上保险业务70%的临界点。同时,农业保险补偿水平很低,据测算,1998年-2000年需要补偿的农业损失平均每年1681.59亿元,通过农业保险平均每年补偿为4.5亿元,仅占0.27%.于是出现了保险公司不愿保、农民不愿参加的“双冷”局面。农业保险从1994年起,保费收入逐年下降,险种不断减少,规模逐渐萎缩。  由于农业保险连续10多年的萎缩严重制约了我国农业的发展,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9次以党的正式文件的形式将"探索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作为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措施予以确定下来,同时2003年3月1日正式实行的《农业法》也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农业保险的地位和发展模式。此后连续三年中央一号文件都明确提出要加大投入,大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由于政策支持力度的加大,从2004年起,出现了新的转机,在保监会的积极推动下,陆续成立了上海安信、吉林安华、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等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并引进法国安盟公司等外资开展农险业务。全国有近90%的省市开展了试点,形成了专业性农保公司经营、商业保险公司自办、商业保险公司代办、政府与公司联办、共保经营等五种模式。到2006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8.46亿元,同比增长15.98%,赔款支出5.84亿元,同比增长3%,保额达733.21亿元,同比增长123.66%.农业保险的发展,对促进农业生产,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但是,我国农业保险依然处于起步阶段,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发展还很缓慢。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有:缺乏完善的立法支持;政府主导和扶持力度不够;没有建立国家农业巨灾基金,农业风险分散机制缺失;农业保险在农业保护制度中的地位有待加强;农业保险发展的金融环境较差;农民收入水平较低,农民缺乏参保意识和参保能力;农业经济组织化程度低;农业保险相关人才缺乏。总体看,我国农业保险覆盖面小,保险水平低,远远不能满足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需要。  三、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农业保险力度  农业保险和农业投入、农业技术一样被视作推动现代农业,确保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发展农业保险的目的主要有二个:一是促进农业发展和农业产品供给,二是减少农民收入波动,增进农民福利。国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目标有所侧重,发达国家侧重于后者,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主要侧重于前者。当前应当尽快建立起法律支持的财政支农型农业保险体系,利用包括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手段推动农业保险的进一步普及与完善,建立一个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符合中国特色的具有在中国特点的农业保险制度。  综观国外农业保险发展历程,运用保险机制为农村和农业发展服务是国际通行做法,国家的财税支持是国外农业保险的普遍特征。国外实施政府干预的措施主要有:实施农业保险立法;政府直接经营管理农业保险或对私营保险公司、组织提供财政补贴,管制农业保险价格;对农民提供保费补贴;对农业保险业务给予税收减免。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必须加大公共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和推动作用,这已经是我国政府部门一大共识。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寻找适合我国国情的财政支持方式  我国20多年的农业商业保险试验表明,农业保险不能走纯商业化道路,政府必须从财政上给予大力支持。  现在,虽然有多个省市在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地方政府也出台了不少财政补贴、贴息措施,但是中央还没有出台系统地针对农业保险业务的补贴措施,尤其是没有从法律上明确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义务,具有许多不确定性。近年中央财政收入呈现强劲的增长态势,2007年仅税收收入规模就达49449万亿,比上年增收11813亿元,增长31.4%,已经基本具备对农业保险的扶持能力。各级政府要按照WTO规则所允许的“绿箱政策”,对农业保险实行倾斜,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农业保障机制,改变过去财政补贴目标的短期性、补贴方式的模糊性和补贴对象、数额的随意性,建立健全财政对农业保险补贴的长期和稳定的制度。  1.财政直接给予农民保费补贴。保费补贴根据对象确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每年补贴资金结余部分,应及时转入专户,用于今后以丰补歉。建立保费分摊机制,中央财政负责25%,地方财政负责25%,其他由龙头企业和农户自己缴纳,尽量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2.财政对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给予费用补贴。要兼顾政策需要和效率原则,建立责任制约机制,不宜采取"大兜底"的方式。目前可按保费的5%进行补贴,以后补贴额逐步增加到保费的20%。保险公司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在财务上单独管理,单独核算,滚动累存。其盈利不弥补其他保险项目的亏损,不用于发放员工奖金福利。  3.财政补贴应找准“农户愿接受,公司不亏损,财政能承受”三者的平衡点,先保农业生产经营的物化成本,逐步发展过渡到保产量和保收入的成熟阶段。同时,应以补偿旱、涝、冰雹、病虫害等自然损失为主。在补贴方式上,应先确定一个重点补贴的目率,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有条件的地方,地方财政或者龙头企业可适当提高补贴幅度,降低农户保费支付压力。  4.赔付封顶,建立超赔付风险分摊机制。赔付总额限定在保费的5倍以内。赔付总额在保费2倍以内的,由保险公司全额赔付;赔付总额在保费的2倍以上3倍以内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和财政按1:1比例分摊;赔付总额在保费3倍以上5倍以内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和财政按1:2比例分摊。保险公司对损失超过保费5倍以上的部分不再负责。  5.国家建立巨灾准备金,对巨灾承担最后保险人的责任。巨灾准备金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财政预算拨款;部分农业保险年度经营盈余;巨灾风险证券化;国家从粮食调入省份收缴一部分财政费用,作为农业保险基金,保证粮食产区的农业稳步发展。同时,要指定专门机构对专门补贴、基金收缴、使用和运作情况进行严格监管。  需要强调的是,农业保险以地方政府为主导,争取中央财政配套政策支持。地方政府要安排农业保险专项经费,以实施对农业保险的组织推动和配合工作,充分发挥县、乡财政干部的信息调查和稽查作用,减少财政补贴的浪费。此外,保费补贴和业务费用补贴要体现产品差异和地区差异。政策性保险实行强制保险,对保费和业务费用实行高补贴政策,以提高参与率,分散风险;商业性保险实行自愿保险,对保费和业务费用给予一定补贴。对中西部地区的补贴应高于东部。  (二)充分发挥税收对农业保险的推动作用  我国目前只对种、养两业险免征营业税和印花税,没有其他的税收优惠。这表明税收对农业保险的扶持还有很大的空间。基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建议对农业保险进一步加大税收方面的优惠:  1.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除了免缴营业税和印花税外,还要免征企业所得税,扩大农业保险业务的利润空间,提高保险公司拓展业务的积极性。  2.对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商业性保险业务的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全部实行先征后返,返还部分计入公司大灾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3.对农业再保险实施税收优惠。具体步骤上可考虑由中国保监会牵头,与相关部门以法规形式确定再保险业务的政策性,然后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制定税收减免政策,并规定减免的税金纳入农业再保险责任准备金。鼓励实力较强的国际再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建设,建立多重风险保障机制,通过国际再保险市场经营分散农业巨灾风险。  4.还可因地制宜,从流通环节适当征收农产品保险税、费,以补充农业保险基金,鼓励农业保险的有效发展。  (三)落实相关配套措施  加大农业保险的专门立法步伐,制订符合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重点是以法律形式明确政府、农户、保险机构等保险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避免运作中各种随意性;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积极推广农业技术,加强农业风险防范设备建设;允许将农业保险费列入生产成本,通过价格机制,将农民缴纳保费的一部分转移给社会公众;把农业保险与农业项目扶持、农村信贷资金有机结合起来,构建以工带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救灾方式逐步向政策性农业保险过渡。  扶持农业保险事业有利于化解“三农”问题,是构建农业生产保障体系,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的重大举措,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应有之义,应当把握机遇,从长计议,在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下,发挥农民和商业机构的积极性,推进城乡社会互助,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保险之路。  作者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