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征税权力的运行 预防税务职务犯罪来源:《经济师》2008年第4期作者:宇红日期:2008-05-21字号[ 大 中 小 ]   一、税务职务犯罪的概述  1.职务犯罪的概念及税务职务犯罪的概念。根据刑法的规定,职务犯罪,是指具备一定职务身份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一类犯罪行为的总称。它包括:(1)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职务人员犯罪,如: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侵占单位财物罪,挪用单位资金罪等。(2)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如:贪污贿赂罪(除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外)、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一部分犯罪,以及分散于其他章节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诸如刑讯逼供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包庇走私、贩毒犯罪等。由此看出,职务犯罪是从理论探讨的、并非法律上分类的、涵盖面十分广泛的一类犯罪。那种认为职务犯罪就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犯罪的观点是错误的,必须根据修正后的刑法典的规定,重新界定职务犯罪的概念及其外延。  税务职务犯罪作为一种具体领域的职务犯罪,具有与普通职务犯罪相同的构成要件和基本的内涵,它是指国家税务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者放弃职责、玩忽职守而危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及其公正、廉洁、高效的信誉,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税务职务犯罪的分类。按照税务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行为的不同为标准,可以把税务职务犯罪分为滥用职权型职务犯罪、徇私舞弊型职务犯罪、贪利型职务犯罪和玩忽职守型职务犯罪。  *9,滥用职权型税务职务犯罪,也称之为“专权型职务犯罪”。该类犯罪是指国家职务人员故意违反职权职责规定,利用职权胡作非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一类犯罪行为。税务机关享有很多超一般公职机关的权力,比如在税收保全制度及税款强制征收制度中,税务机关享有查封、扣押甚至拍卖、变卖纳税人的财产以清缴税款的权利。这些制度能更好地保障国家税款的征收,但若缺乏监督与约束,税务机关公职人员很容易违规行使这些“特权”,这样会导致纳税人利益受到损害,损害了国家税收在纳税人心中的形象,引起纳税人的不满。特别是当纳税人的权益受到损失又得不到正确处理时,纳税人便失去了对国家税收的信任和支持。  第二,徇私舞弊型税务职务犯罪。该类型税务职务犯罪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公职人员基于徇私的动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危害国家对税收职务管理活动的一类犯罪。所谓徇私,包括徇私利、徇私情。根据*6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它是指“为贪图钱财、袒护亲友、泄愤报复或其他私情私利。”所谓舞弊:在这里是指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弄虚作假,该为而不为,不该为而为,或者枉法做出处理某种事项的行为。其主要表现:支持、纵容、放任自己的亲属、子女以自己的名义或权力谋取私利。  第三,贪利型税务职务犯罪。这类型税务职务犯罪是指税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牟取经济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而构成的职务犯罪,是经济领域的职务犯罪的共同表现。在经济领域的国家公职人员都有着主管、经营、经手公共财产物或者主管、分管某项工作的便利,只要思想防线稍一松懈就很容易被贪利冲昏头脑,从而做出贪污、侵占、受贿、挪用公共财产物或谋取私利的其他行为。税收具有无偿性的特点,税款征收后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权利主体,而是由这些税收公职人员代为管理,这就为其监守自盗提供了一定的诱因。因此,在税收领域,这类型的职务犯罪表现得最为严重。  第四,玩忽职守型税务职务犯罪。这类犯罪人员在税收执法或税务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渎职失职,导致国家税款严重流失、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不征、少征税款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其主要表现:收人情税、关系税,超越权限减免税收,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因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税款少征、漏征、误退、多退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违反执法程序,超越职权,滥用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措施,严重侵犯纳税人的权利,造成严重的政治影响;对依法应处罚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处罚,或对本应从重处罚的从轻处罚,造成严重影响等。  二、税务职务犯罪的原因剖析  1.税务职务犯罪的直观原因——税务机关公职人员的思想认识上的缺陷。对于形成税务职务犯罪的原因,从表象上看是因为税务机关公职人员思想认识上的不到位。受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有些税务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问题始终没有足够的认识,极少数干部轻视政治理论的学习,放松对自己人生观、世界观的改造,立场不坚定,经不起金钱诱惑和享乐主义的侵蚀,滋生了以权谋私、以税谋私的思想,致使某些部门和环节权力失控,个别税务干部蜕变为腐败分子、违法犯罪分子。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思想认识不到位确实是形成税务职务犯罪的直观原因,但这个原因太大而空,因此它可以说是所有职务犯罪甚至所有犯罪形成的原因了。但要减少税务职务犯罪仅仅从这个原因出发去对症下药,是行不通的。因为如果我们能提高每一个人的思想认识,那么不仅是能减少或者杜绝税务职务犯罪,还能够减少或者杜绝所有的职务犯罪甚至所有犯罪了。而这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2.税务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征税权力运行的异化导致征税权力的滥用。税务机关公职人员是征税权力的实际行使者,从上述税务职务犯罪的表现可以看出,税务职务犯罪就是税务机关公职人员滥用征税权力,从而给国家及纳税人带来损害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而这种权力滥用的根源在于税务机关公职人员对其所行使的征税权力的异化,即征税权力这种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  税务机关公职人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始终存在角色的冲突和利益的矛盾。公职人员并非生活在真空中,他们也是社会生活中的人,都有其自身利益,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从政首先是他们谋生的手段,他们在生活中会以理性经济人的角色,寻求利益*5化,争取过一种比较理想的生活。但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他们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则应该坚持公共利益*5化。公共原则要求公职人员做一个“忠实公共人”,要求他们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坚持公共利益*5化。因此,作为一名政府公职人员,他具有两种权力:一是公权,这是职位赋予的权力;二是私权,这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所具有的权力。他的职业要求是作一个“忠实公共人”,他在公权的行使过程中,要坚持公共利益*5化原则,而不能因为个人私利影响权力的行使。然而,税务机关公职人员同时也是一个个体,也就是所谓的“理性经济人”,他必然有其自身的个体利益,他在行使私权的过程中追求个人利益*5化。这两种权力是不能错位的,但是事与愿违,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具有内在自然倾向。  当代著名政治学家戴维?伊斯顿认为,公共权力具有对有价值的稀缺资源进行权威性分配的功能。公职人员公共权力的实施过程实质上是公共利益的分配过程,公民所得到的公共利益来自于政府,但直接决定谁享有公共利益则是政府的公职人员。因此,直接决定公民个人利益不是抽象的政府,而是具体的某位或某些国家公职人员。相应地,公民要感激和回报的直接对象也不会是抽象的政府而是具体的公职人员。于是,利益的主体就发生了转换,公职人员本身只是国家权力的代理人,但作为代理人却享有了利益主体的权利,即公共权力被异化了。异化的结果沉淀在国家公职人员心理上的是一种错觉,认为决定利益分配是他个人的意志,他是利益受惠者的恩人,得到感恩和回报是理所当然的。国家公职人员作为理性经济人,这样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权钱交易”的易致性,用公权谋取私利,导致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严重的就形成了税务职务犯罪了。  三、防治税务职务犯罪的对策  从上述对形成税务职务犯罪的原因剖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在现行的政治经济体制下要完全杜绝税务职务犯罪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我们能做的只能是尽可能地规范征税权力的运行,从而*5程度上减少税务职务犯罪。比如联合国各类机构庞杂,经费开支浩繁,官员中有无贪污现象?曾在联合国长期供职的杨荣说:“在我供职的30年间从未耳闻,这并非说联合国就是一个君子国,而是制度使然。”他在介绍了联合国严密的财务制度之后,不无感叹:“联合国的官员都不是圣人,面对巨额钞票,要说一点欲望都没有,那恐怕不是实情,但是要想拿,又无法下手。”这一“无法下手”就是因为有完善的制度把约束和监督贯穿于公共权力实施的全领域、全方位、全过程,很难有漏洞可钻,减少了职务犯罪的机会,所以大大提高了职务犯罪行为的难度,并使职务犯罪行为的预期收益远远小于预期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公职人员只要理性尚存,就不会轻易去冒险。  为此,为了预防税务职务犯罪,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建立健全税收法律法规体系,制约征税权。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基本上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此之前,虽然曾经进行过数次税制改革,且每次税制改革都伴随着税法体系的长足发展,但真正比较规模、比较健全的税法体系却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的结果。经过十几年的努力,现在我国的税法体系已经初具规模,但仍需进一步完善。这是因为,我国目前虽是以市场经济在运行,但前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体制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现在经济领域的方方面面。在新旧体制逐渐转换的过程中,必然产生大量“失范”的行为。其一是法律的“真空”地带。如我国的很多税法体系中,尚只有三部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大量充斥的是一些“通知”、“办法”、具体问题的“批复”以及“暂行条例”,使税法体系整体处于不稳定状态中,当然也就会滋生滥用征税权力。其二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旧法与市场经济体制下制定的新法产生矛盾冲突。新旧法律的这种冲突很不利于职务犯罪的预防,在这方面,应在“立”的同时,做好“废”的工作。有了完善的税收法律制度,才能为征税权预设运行轨道,从而制约征税权。  2.降低税负,减少征税权力可能的交换价值。较高的税负在一定程度上超过了生活在中国特定的社会经济文化环境下的正常纳税人的承受能力。为了生存、为了利益,他们希望尽一切可能去降低税负。而另一方面,税务机关一些公职人员手中掌握着的征税权力,自然是奇货可居了,等待着寻求权力的人来“求租”。由此,双方各取所需,从而导致税务机关公职人员私自滥用征税权力交换金钱或其他利益。当然,税负高不能成为纳税人偷税漏税的借口,也不能成为税务机关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理由,但是它的确是形成涉“税”犯罪的一个诱因。政府应该正视这个问题,确立一个符合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状况,符合纳税人实际承担能力的税负水平,让“税”获得纳税人的尊重,减少税务机关公职人员征税权的交换价值,也就能减少税务职务犯罪了。在2006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免征额从800元调整为1600元,且2008年3月开始又进一步将其调整为2000元,以及从2008年开始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降低为25%,从这些举措中我们已经看到了国家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并已经有所行动了。  3.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税务公职人员的监督。如前所述,税务职务犯罪滋生的根源是征税权力的滥用,因此要减少税务职务犯罪,必须加强对税务公职人员监督。但中国是个大国,国家权力的代理人数量庞大,国家要对其进行全面监控是很困难的,而且监控成本也非常高。因此,我们能做到的是尽量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这些管理制度包括:在行政管理方面,对干部任免、人员交流、基建招标、重大工作部署、大额经费开支,以及税收的减、免、抵、退、返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落实重大事项集体审议制度,确保各项重大决策建立在民主规范的基础之上。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坚持开展内部审计和干部离任审计工作。建立基建、大宗物品采购等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种资金的管理。  在税务执法方面,完善税收征管制度,充分制约税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完善《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税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重大案件审理实施办法》,明确每个执法人员的执法岗位、执法环节和其相应的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认真开展执法评议考核,严格实施过错责任追究制。另一方面要强化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建立各级纪检组负责人同下级机关主要负责人谈话、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诫勉等有关制度。  作者单位: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