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业税制现存问题及改革思考来源:《金融理论与实践》2008年第4期作者:任常军日期:2008-05-26字号[ 大 中 小 ] 伴随着金融业融入全球化的到来,中资金融业正逐步与外资金融业在同一个平台上展开激烈竞争。作为影响市场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因素,现行的金融税制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制约了我国金融业市场竞争力的进一步提升,影响了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为此,政府必须提高在金融方面的宏观调控能力,通过运用各种政策手段,为金融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中国现行金融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国金融领域中许多问题的发生与现行金融税制的不健全有关。现行金融税制存在的*9个主要问题是税负偏高。目前在中国从事金融业务,主要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具有税收性质的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其中,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从性质上说都属于在交易环节征收的流转税。 (一)流转税负担 不论从事何种金融业务,原则上统一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按照规定的营业税税额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营业税税率2002年为6%,2003年降为5%。 2.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因纳税人所在区域而不同,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在其他区域的,税率为1%。由于金融机构一般都坐落在城市或者县城、建制镇内,所以实际适用税率多为7%或者5%。 3.教育费附加统一按照3%的附加率征收。 印花税则因交易凭据的不同,税率和税基都不尽相同。虽然与其他税种相比,印花税的税率很低,但是它一般按照涉及的交易额(如贷款合同金额)全额向交易的双方征收。所以,从贷方实现的营业收入和借方的借款成本的角度来看,印花税也占有一定的税负比例。 综合考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即使营业税税率下调至5%,一般金融业务的流转税综合税负也在5.5%以上。特别是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虽然目前已经降为2‰(*6的时候曾经达到5%。),但是与其他印花税税率比较仍然很高。这样,金融机构从事证券买卖,既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又要缴纳税率相当高的印花税。由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中国金融行业的流转税实际税负会更高: 1.营业税是按照营业额全额征税,而不是按照净额(即价差)征税,更不是像增值税那样只对增值额征税,即金融服务所消耗的购进货物所承担的增值税税额不能得到扣除。所以,实际上金融业承担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双重税收负担。 2.营业税的营业额包括金融机构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因此,一些实际并不构成企业收入的代收费用,如证券公司为证券交易所代扣代缴的过户费、开户费等,也被计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3.中国的一些金融机构,特别是有些大型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比较差,不良贷款率比较高,但是营业税原则上是按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征税的,因此,在滞收利息比率比较高的情况下,银行对大量应收未收利息需用营运资金垫付税款,银行实际实现的利息收入所承担的税负就要比法定税率高。虽然目前对此问题税收政策上已经有所考虑(现规定:银行2000年底以前已经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经过批准,可以在以后5年之内冲减营业收入;2001年以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若在180天以后仍未收回,可以冲减当期的营业收入),但是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 对于证券交易业务,从部分国家征收证券交易税或者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负来看,有些国家的税负比中国的税负略高。例如:英国对股票买方征收印花税,丹麦对股票的卖方征收证券交易税,税率均为交易价格的0.5%。有些国家的税负则比中国的税负低。例如:法国对于在股票交易所或者柜台交易的证券,按照交易额对买卖双方征收证券交易税:交易额在100万法郎以内的部分,税率为0.3%;超过100万法郎的部分,税率为0.15%;每笔交易可以减税150法郎,且每笔交易税额最多不超过4000法郎;对于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交易不征收交易税。瑞士对于证券买卖征收印花税,国内证券税率为0.15%,国外证券税率为0.3%(税负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一半)。比利时对于证券买卖征收证券交易税,股票税率为0.34%,债券税率为0.14%(税负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一半)。中国香港和台湾地区也对证券转让征税:香港对股票转让征收印花税,但是税率已经从1997年的0.3%逐年降到2001年的0.2%;台湾征收证券交易税,且只对证券卖方征收,股票的税率为0.3%,债券的税率为0.1%。 各国对主要金融业务免征交易税(增值税),但在理论上和操作上对金融服务的增值额的确认存在困难的除外,这主要是出于减少对资本流动的阻碍方面的考虑。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商业银行在税制上的主要差异是在流转税制上。发达国家对银行业普遍实行免税或低税政策,相比之下,我国商业银行的流转税赋较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多数西方国家实行增值税和商品劳务税;(2)西方国家对核心金融企业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出口金融业实行零税率政策。我国商业银行的营业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且购入资产增值税不得抵扣,同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商业银行实际承担着双重税负。 (二)企业所得税负担 中国的金融企业原则上同其他企业一样缴纳税率为25%的企业所得税。金融企业所得税制的不合理,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偏高,导致金融企业所得税名义税负过重。中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25%的税率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而这些年来各国、特别是中国周边的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普遍呈现出下降的趋势。中国的税率虽然略低于一些经济发达国家,但是已经高于俄罗斯(24%)、新加坡(22%)等经济发展中国家或者新兴工业国家。再者,多数国家对于包括证券交易利得在内的长期资本利得,通常区别于普通所得而适用较低的税率,而中国对证券交易所得等资本利得统一按照普遍所得征税。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限制较多。按照国际税收惯例,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都允许在所得税前如实扣除,但是中国现行所得税制度对于许多支出项目规定过严,例如允许税前扣除的坏账标准过严。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逾期180天以上的,可以冲抵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收未收本金则按照有关坏账损失认定的规定据实在税前扣除,即原则上应收未收本金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金融行业经营风险较大,及时核销逾期不能收回的坏账,对于保障金融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有着重要意义。贷款本金3年不能收回才能作为坏账核销,不符合金融企业防范风险的要求。 (三)个人所得税负担 个人所得税从两个方面影响金融业务: 一是对个人投资者从事金融产品投资所实现的收益征税。中国对个人的储蓄存款利息和对从事证券(不包括国债)投资所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按照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证券转让所得则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一部分投资收益征税,另一部分投资收益不征税,本身有失税收公平,会扭曲投资流向,影响资本配置效率。 二是对金融企业的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由于中国个人所得税从总体上看已经存在诸多不适应,如45%的*6边际税率偏高,分项征收,税前扣除项目少(许多国外比较通行的扣除项目都没有设立),扣除标准偏低(工资、薪金所得每月2000元的扣除标准),从而已使个人所得税税负总体偏高。在国内,金融行业的工资水平比较高;与国外同行业相比,中国金融企业的职工人数偏多。因此,工资成本是影响金融行业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之一。个人所得税税负偏高间接地提高了金融行业的人工成本,从而影响了金融行业的竞争力。、 中国现行金融税制存在的第二个主要问题是金融税收覆盖面偏窄,一些金融业务或者收益并没有纳入征税范围,有些税收措施欠公平,税收政策也不能适应金融创新的发展步伐。其主要表现是: 1.对金融衍生产品征税管理滞后。 现行税制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征税规定仅限于期货和股票期权方面,对其他金融衍生工具是否征税没有规定,即便是现有规定也欠规范。由于规定不足,必须耗费大量精力对每种新的金融衍生工具是否征税以及如何征税一一进行调查研究,以做出补充规定,致使税法缺乏应有的严肃性与一致性。管理滞后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对新兴业务扶持力度不够。税收政策跟不上金融创新的脚步,做不到扶持政策先行,税收对金融业务的调控与政策导间作用自然难以发挥出来。 主要表现在:(1)对一些新保险品种的征税问题还没有明确的政策取向,如投资联结保险这一类新险种的分红收益,目前还未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这与银行储蓄利息所得要纳税相比较,显得不够合理。(2)涉及金融租赁公司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三项不利于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具体规定:一是实际具有投资性质的融资租赁业务不能享受正常投资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投资抵免政策);:二是在确定营业税税基的时候,租赁公司所承担的外币利息允许从收取的租金收入中扣减,而所发生的本币利息则不能扣减;三是回租业务过程中存在相关交易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如不动产回租会涉及征收两次营业税)。(3)随着信托市场的规范和发展,科学地制定与信托业务特点相适应的税收政策是当务之急。 2.证券资本利得没有全部纳入征税范围。 目前中国对转让股票所得(这是常见的资本利得的一种形式)征税的情况是,在股票交易环节不论盈亏都要征收较高的流转税,企业转让股票取得的所得按照普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转让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的规定显然有违税收公平。此外,个人买卖证券投资基金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3.金融机构之间的往来没有纳入营业税征税范围。 目前,在内资银行的利息收入中,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所占的比例都很大,有些银行甚至超过50%,对这部分收入不征营业税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这也是导致一些银行资金运用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关于中国金融税制改革的初步建议 税收和金融都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金融税制改革事关大局,牵一发而动全身。以公平和规范为基本目标,以促进金融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符合国际惯例为基本原则,从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等方面入手,重点改革完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等税种。 (一)降低银行业的营业税税负,扩大征收范围 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为了避免产生大的震动,银行业的营业税税率可以在2003年降至5%的基础上,继续逐步调低。在银行业的营业税税率进一步调低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对所有的贷款业务均按照利差收入征税。同时,对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征收营业税。这样做既可以规范税收制度,又可以有效地促进银行提高资金的利用率。虽然降低营业税税率会减少一部分税收,但可以规定银行用少缴的这部分营业税金补充资本金,从而提高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其次是要变更税种。根据国际金融税制的情况,我们应在长期税改规划中逐步用增值税替代流转税,以期减轻税负,促进公平。改征增值税后,金融业因受利率下调因素影响而多负担的很大一部分老存款利息支出能够扣除,大幅度减小了计征税基额度,金融业整体的实际税负将有所降低。此外,流转税改增值税还可以使我国金融税制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便于国有商业银行与国际大银行在经营绩效等方面进行比较。 (二)对金融衍生工具征税 1.对于保险业带有投资收益性的险种,可以考虑将投资收益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2.调整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政策,为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提供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在制定和实施与投资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建议将具有投资性质的融资租赁视同固定资产投资,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如固定资产投资抵免政策)。对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时候,应当取消对本币融资的歧视,即允许租赁公司的本币利息支出同外币利息支出一样在计征融资租赁的租金收入营业税时冲减租金收入。对于回租业务,应当针对其业务特点调整税收政策,以消除多重征税问题。 (三)调整个人所得税 1.目前发达国家普遍对个人从事证券交易所取得的资本利得征税,只是在征税方式和负担水平上存在差异。从中国证券市场的现实情况看,在规模和技术上已经具备了对个人证券交易所得征税的条件,可以对证券交易的资本利得征税。在税收政策上,应当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线投机。因此,可以考虑对长期投资者的所得实行较低的税率,对短期投资者的所得按照一般所得征税。 2.将现行的按月、按次分项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模式改为国际通行的按照年度和综合收入征收为主、按次分项征收为辅的模式;制定合理的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此类项目应当充分考虑纳税人及其赡养人口的生存与发展的基本需要;适当降低税率,*6边际税率可以考虑定为40%。 账标准过严。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逾期180天以上的,可以冲抵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收未收本金则按照有关坏账损失认定的规定据实在税前扣除,即原则上应收未收本金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金融行业经营风险较大,及时核销逾期不能收回的坏账,对于保障金融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有着重要意义。贷款本金3年不能收回才能作为坏账核销,不符合金融企业防范风险的要求。 (三)个人所得税负担 个人所得税从两个方面影响金融业务: 一是对个人投资者从事金融产品投资所实现的收益征税。中国对个人的储蓄存款利息和对从事证券(不包括国债)投资所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按照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证券转让所得则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一部分投资收益征税,另一部分投资收益不征税,本身有失税收公平,会扭曲投资流向,影响资本配置效率。 二是对金融企业的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由于中国个人所得税从总体上看已经存在诸多不适应,如45%的*6边际税率偏高,分项征收,税前扣除项目少(许多国外比较通行的扣除项目都没有设立),扣除标准偏低(工资、薪金所得每月2000元的扣除标准),从而已使个人所得税税负总体偏高。在国内,金融行业的工资水平比较高;与国外同行业相比,中国金融企业的职工人数偏多。因此,工资成本是影响金融行业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之一。个人所得税税负偏高间接地提高了金融行业的人工成本,从而影响了金融行业的竞争力。、 中国现行金融税制存在的第二个主要问题是金融税收覆盖面偏窄,一些金融业务或者收益并没有纳入征税范围,有些税收措施欠公平,税收政策也不能适应金融创新的发展步伐。其主要表现是: 1.对金融衍生产品征税管理滞后。 现行税制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征税规定仅限于期货和股票期权方面,对其他金融衍生工具是否征税没有规定,即便是现有规定也欠规范。由于规定不足,必须耗费大量精力对每种新的金融衍生工具是否征税以及如何征税一一进行调查研究,以做出补充规定,致使税法缺乏应有的严肃性与一致性。管理滞后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对新兴业务扶持力度不够。税收政策跟不上金融创新的脚步,做不到扶持政策先行,税收对金融业务的调控与政策导间作用自然难以发挥出来。 主要表现在:(1)对一些新保险品种的征税问题还没有明确的政策取向,如投资联结保险这一类新险种的分红收益,目前还未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这与银行储蓄利息所得要纳税相比较,显得不够合理。(2)涉及金融租赁公司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三项不利于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具体规定:一是实际具有投资性质的融资租赁业务不能享受正常投资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投资抵免政策);:二是在确定营业税税基的时候,租赁公司所承担的外币利息允许从收取的租金收入中扣减,而所发生的本币利息则不能扣减;三是回租业务过程中存在相关交易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如不动产回租会涉及征收两次营业税)。(3)随着信托市场的规范和发展,科学地制定与信托业务特点相适应的税收政策是当务之急。 2.证券资本利得没有全部纳入征税范围。 目前中国对转让股票所得(这是常见的资本利得的一种形式)征税的情况是,在股票交易环节不论盈亏都要征收较高的流转税,企业转让股票取得的所得按照普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转让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的规定显然有违税收公平。此外,个人买卖证券投资基金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3.金融机构之间的往来没有纳入营业税征税范围。 目前,在内资银行的利息收入中,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所占的比例都很大,有些银行甚至超过50%,对这部分收入不征营业税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这也是导致一些银行资金运用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关于中国金融税制改革的初步建议 税收和金融都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金融税制改革事关大局,牵一发而动全身。以公平和规范为基本目标,以促进金融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符合国际惯例为基本原则,从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等方面入手,重点改革完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等税种。 (一)降低银行业的营业税税负,扩大征收范围 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为了避免产生大的震动,银行业的营业税税率可以在2003年降至5%的基础上,继续逐步调低。在银行业的营业税税率进一步调低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对所有的贷款业务均按照利差收入征税。同时,对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征收营业税。这样做既可以规范税收制度,又可以有效地促进银行提高资金的利用率。虽然降低营业税税率会减少一部分税收,但可以规定银行用少缴的这部分营业税金补充资本金,从而提高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其次是要变更税种。根据国际金融税制的情况,我们应在长期税改规划中逐步用增值税替代流转税,以期减轻税负,促进公平。改征增值税后,金融业因受利率下调因素影响而多负担的很大一部分老存款利息支出能够扣除,大幅度减小了计征税基额度,金融业整体的实际税负将有所降低。此外,流转税改增值税还可以使我国金融税制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便于国有商业银行与国际大银行在经营绩效等方面进行比较。 (二)对金融衍生工具征税 1.对于保险业带有投资收益性的险种,可以考虑将投资收益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2.调整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政策,为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提供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在制定和实施与投资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建议将具有投资性质的融资租赁视同固定资产投资,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如固定资产投资抵免政策)。对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时候,应当取消对本币融资的歧视,即允许租赁公司的本币利息支出同外币利息支出一样在计征融资租赁的租金收入营业税时冲减租金收入。对于回租业务,应当针对其业务特点调整税收政策,以消除多重征税问题。 (三)调整个人所得税 1.目前发达国家普遍对个人从事证券交易所取得的资本利得征税,只是在征税方式和负担水平上存在差异。从中国证券市场的现实情况看,在规模和技术上已经具备了对个人证券交易所得征税的条件,可以对证券交易的资本利得征税。在税收政策上,应当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线投机。因此,可以考虑对长期投资者的所得实行较低的税率,对短期投资者的所得按照一般所得征税。 2.将现行的按月、按次分项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模式改为国际通行的按照年度和综合收入征收为主、按次分项征收为辅的模式;制定合理的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此类项目应当充分考虑纳税人及其赡养人口的生存与发展的基本需要;适当降低税率,*6边际税率可以考虑定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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