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跨国税源管理的几点思考来源:江苏国税网作者:周勇华段燕妮日期:2008-05-26字号[ 大 中 小 ]   为了扩大税基,纳税人居住国与收入来源国在征税问题上常常会出现分歧,国际税收竞争问题也就产生了,加强跨国税源管理就是积极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的一种表现。我国并行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就我国居民的全球所得以及我国非居民来源于我国的所得课税,通过税收协定,协调与各缔约国的税收利益关系,避免重复征税。本文将从加强跨国税源管理的意义、当前跨国税源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等方面谈几点看法。  一、跨国税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跨国公司避税问题。跨国公司为了谋求利润的*5化和税负的最小化,往往通过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利用避税地避税等多种形式谋取各种不正当的收益,这不仅损害了中方投资者的利益,使我国税收严重流失,而且造成了我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制造我国投资环境不良的假象,影响国际经济的正常交往。实际工作中发现有的跨国公司在利用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技术、劳务、资金等的交流进行转让定价时,为了不引起税务机关关注,往往隐瞒关联关系,不如实申报其关联交易事项;有的在避税地设立关联企业,利用避税地无税收情报交换,税务机关不能准确掌握避税地企业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为反避税调查设立障碍。  (二)非居民税收管理问题。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分散性、流动性和隐蔽性的特点,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外资企业的跨国经济交往所涉及到的投资、服务、承包工程、转让技术等非居民税收管理事项日益增多。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非居民税收管理问题主要有:  1、信息不畅导致非居民税收征管滞后、管理缺位。非居民税收管理由外税部门负责,而外务部门只能控制外商投资企业代扣代缴义务人,而大量的内资企业、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义务人不在管辖范围内,内资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税务部门对非居民税收又不了解,这样就造成了很大的空档。  2、国内税法的有关规定相对滞后。如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滞后于经济事务的发展,国内法未将协定中的“设计或模型、图纸”等报酬纳入特许权使用费的征收范畴,导致部分税款流失。尤其对“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的概念不明确,给外国企业利用特许权避税提供了可趁之机。  3、常设机构、所得来源的判定日益困难。经济全球化导致资本、劳动力、技术等不断跨越国界,自由流动,使传统的国际税收基本原则受到冲击,尤其是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使常设机构、所得来源的判定日益困难。  (三)“走出去”企业税收管理问题。当前的跨国税源管理仅局限于对“请进来”企业的税收管理,而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管理则一直是跨国税源管理的真空地带。如企业发生境外投资行为时,不能按规定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实申报境外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名称及投资注册国家或地区等信息;不能就境外所得及时履行相关资料报告和年度纳税申报义务等。执行税收协定时,我们主要面对的是境外企业到我国境内投资或到我国境内从事劳务的人员,而对于同样适用税收协定的我国境外投资企业和在境外从事劳务的人员所涉及的国际税收问题应受到更多的关注。  (四)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作用尚未有效发挥。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是根据国家间签定的关于对所得(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定及专门的税收情报交换协定进行的,作为国际税收协定中的一项特别规定,对于解决跨国税源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防范、打击国际偷税、避税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的税收情报交换尚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五)跨国税源管理人才缺乏,难以满足工作需要。虽然近年来税务机关加大了人才培训,培养了一批精通税收业务,熟悉财务会计、经济、国际惯例等相关知识,有一定外语水平的人才,但是,受税务系统人员流动机制等的限制,仅有很少部分经过专门培训的税务干部从事跨国税源管理,这使得当前的跨国税源管理人才缺乏,难以满足工作需要。  二、跨国税源管理应采取的措施  加强跨国税源管理必须要从国际税收和涉外税收管理的实际出发,夯实跨国税源管理基础,完善工作机制,配备和充实专业工作人员,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确保反避税、非居民税收管理及“走出去”企业税收管理等跨国税源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笔者认为,当前加强跨国税源管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反避税工作方面  1、加强纳税申报。严格要求一切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纳税人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企业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等情况,这是国际反避税的首要环节。  2、加强避税风险意识宣传。新《企业所得税法》加大了对避税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税务机关对避税不仅要补征税款,还要加收利息,即引入罚息制度。新规定与此前的避税行为被调查后纳税人仅负有补税义务相比,避税行为的风险加大了,所以我们一方面要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同时还要加强对跨国关联交易企业避税风险意识的宣传,发挥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跨国关联交易转让定价避税的威慑力。  3、建议完善转让定价的税收立法。尽快制定和颁布有关转让定价调整的专门法规;增强转让定价法律条文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比如明确征纳双方在转让定价调整中的权利义务;完善转让定价制度中有关文件准备的内容,细化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的具体义务,扩大关联申报的范围和具体内容等。  (二)非居民税收管理方面  1、加强“三关”管理。一是严把付汇凭证开具关,即认真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开具工作;二是严把纳税评估关,即税收管理员在纳税评估和下户过程中必须了解企业借款情况、专利、专有技术使用情况、财产租赁和股权转让情况等,对企业应代扣代缴的预提所得税项目进行长期的跟踪管理;三是严把外企所得税汇算清缴关,即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重点审核的内容必须包括“向境外支付有关费用情况表”,真正做到源泉扣缴,及时征管。  2、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统一不同税法中的同一概念和相互交叉重叠因素,制定易于理解、便于遵从的税收政策,保持适当透明度,根据经济发展修订特许权使用费定义,提高严密性和操作性,利于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  (三)“走出去”企业税收管理方面  1、加强纳税申报。要求“走出去”企业如实申报境外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名称、投资注册国家或地区、境外投资收益等信息。  2、建立我国的境外投资税收优惠制度。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和升级的关键时期,我国已经形成了一批成熟产业和长线产业,相当一批企业产品的科技含量高,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相当的竞争力。为了实施“走出去”战略,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可以考虑给予对外直接投资以适当的税收优惠。  (四)加强情报交换。我国与有关国家的税收协定中,都有情报交换条款,去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对实施税收情报交换作了明确规定。面对跨国公司的全球性避税,只靠一国单方面努力显然不够,所以加强跨国税源管理则必须通过情报交换加强跨国合作。  (五)加强部门协作。主要应加强与外经委、外汇管理部门及地税部门的协作,及时掌握了解跨国税源情况,有针对性地对风险点和异常点进行筛选、分析并进行实地核查,确保跨国税源的征管到位。  作者单位:南通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