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现状调查和分析来源:江苏国税网作者:钟耀日期:2008-06-02字号[ 大 中 小 ]   自2007年1月1日起,根据总局[2006]156号“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和[2007]18号“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两个通告”)要求,对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方法进行管理,从而使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有规可循。但是,一年来,从实际的工作中我们发现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质量、管理的深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现状和分析  2007年我市市区范围内国税机关共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2161份,同期市区范围内一般纳税人共开出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7076份,实际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占应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30.5%.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实际现状来看存在以下问题:  1、税收法规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不够。2007年年初,许多纳税人对“两个通知”不了解,是造成实际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远远多于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的原因之一。尽管这一状况逐步得到很大的改变,但我们发现至今仍有个别纳税人还不了解新的税收政策,仍自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税收法规的宣传是以专业的报纸、杂志发布及税务机关公示为主要形式,纳税人不主动去关心,就不可能知道税收政策的变化。过去中介机构(会计事务所、税务事务所)在税务部门的支持下,采取有偿服务的方式每年举办一次税收业务培训班,对税收政策的宣传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国家加紧了对收费项目管理以后,中介机构没有了举办税收业务培训班积极性;再加上新办企业的不断涌现,许多没有会计上岗证的人员也干起了会计,会计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因而造成税收政策在贯彻过程中的不协调。  2、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形式重于实质。一年来,纳税人要求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请,除了超过90天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都能得到税务机关的批准。这是因为纳税人要想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能找到理由。即使是因开票有误而无法认证的发票,本由购货方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会找出种种理由退回发票,让销货方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上,现在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与过去由纳税人自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没有太多的区别,仅仅是在形式上由税务机关出具一份《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实质上在加大了税务机关工作量的同时,并没有起到强化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目的。特别是原来对退货及索取折让证明单还实行后续的销号管理,由于“两个通知”取消了这一规定,因此对购货方取得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作了进项税转出也无从考证。  3、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法律地位不清晰。由于“两个通知”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未作出时限的规定,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是长期有效的合法凭证。但国税发「2003」第017号*9条规定:“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这就带来一个个问题,超过90天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法无禁止即为可行的通知,超过90天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这样一来,数月前、数年前的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来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会给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带来混乱。如果说超过90天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纳税人为了经营需要就有可能重复开票、重复纳税,而这又是税法所不允许的。  4、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对于纳税人未通过税务部门的批准擅自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如何处理“两个通知”未作规定。显然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理应在进行处罚的同时对其违规行为予以纠正,这样又会带来一连串的问题:开票方红字发票是否作废、是否要补缴税款、受票方是否冲减进项税金等等。  5、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存在着漏洞。因开票有误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货方和购货方拒收的专用发票,按“两个通知”规定,只要纳税人能够提供证明材料、说明理由,就可以向销货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这样就存在一个管理的漏洞。因为未交给购买方的专用发票和购买方拒收的专用发票是否已认证抵扣税金,销货方税务机关不得而知。为了防范发票管理中存在的漏洞,有部分税务机关便要求纳税人到购货方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未认证”证明,表面上看可以弥补管理上的漏洞,而实质上只是画蛇添足、缘木求鱼。一是因为专用发票既然并未交付购货方或购货方已拒收,那么购货方税务机关也就无法出具“发票未认证”证明。二是即使购货方税务机关出具了“发票未认证”证明,持票人在90天的时效内随时都可以认证,因此“发票未认证”证明根本就起不到监控作用。  二、对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建议  1、现阶段,对于开票有误导致无法认证和其他各种原因引起的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应由认证税务机关确认在认证系统中没有该专用发票的信息后,在专用发票上加盖“无法认证”戳印;对超过90天期限而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应在专用发票上加盖“不予认证”戳印,以区分专用发票的时效及是否具备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条件。  2、国税总局应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时限进行规范,即对超过90天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出明确的规定,以方便基层税务机关的操作。同时对擅自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处理以及由此行为引起的后果的处理也应作出明文规定。对退货及索取折让行为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仍应实行限期销号的规定,监督购货方即时进行进项税转出。  3、长期来看要堵塞专用发票管理中的漏洞,依靠手工操作和被动落后的管理方法是无法奏效的,而必须依靠信息化建设的成果,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的作用。对开票有误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货方的和购货方拒收的专用发票,纳税人在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未认证的专用发票存根联信息,按照“作废发票信息”录入到金税工程稽核系统或金税工程报税系统,参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叉比对,一旦该张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之前有过认证信息或以后有论证信息,都能及时发现。但考虑到销货方专用发票存根联信息前期已被采集,如果再进行“作废发票信息”录入,系统就不能接收的问题,因此就要求金税工程稽核系统和报税系统必须进行功能的改进与升级,完善运行机制、拓展监控效能,使得前期已采集的存根联信息和本期作废发票信息,在系统内能进行交叉比对。从而防止利用已认证并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退回红冲的违法行为发生。  4、加强税法宣传仍是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工作。目前我国法制社会的发展仍需行政措施的推动,税务机关有必要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宣传。同时税务机关更应保持和发展过去好的宣传形式,充分发挥社会中介力量,支持和帮助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对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培训和辅导,共建一个和谐的法制社会。  作者单位:镇江市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