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加强废旧物资行业税收管理的思考来源:江苏国税作者:刘稳堂日期:2008-06-04字号[ 大 中 小 ]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坚持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的生存发展,要建设科学合理的能源资源利用体系,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可以断言,国家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和资源节约型社会而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会长期执行并将逐步完善,涉废行业将迎来又一次发展机遇,加强对废旧物资行业的税收管理刻不容缓。  一、涉废企业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减少浪费,国家历来重视废旧物资经营行业的发展。2001年5月以前,国家在税收政策方面,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企业采取增值税先征后返70%的税收优惠政策。2001年5月以后,国家先后出台了财税字[2001]78号、国税发[2004]60号、苏国税发[2004]110号等3个文件规定: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其销售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其他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销售的废旧物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为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废旧物资发票进行偷骗税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第043号)。《通知》规定,从2007年6月1日起,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取得废旧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认证抵扣,取得非废旧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仍可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但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如购买方需要抵扣进项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即开即征。国税发[2007]43号文件是国家进一步强化对废旧物资行业增值税管理的又一举措,提高了对不法分子利用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偷骗税的防范和打击力度,但没有从根本消除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涉废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偷逃骗税的行为。  二、当前废旧物资行业税收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违规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行为比较普遍。按规定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城乡居民个人及非经营性单位发生收购业务并支付收购款时开具。向其他出售方购买废旧物资时,应按规定索取合法的发票。但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大多数回收企业无论出售方是否属规定的城乡居民个人及非经营性单位,一律开具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扩大了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的范围。  二是虚开、代开现象依然时有发生。由于国税发[2007]43号文件规定只有年销售额达180万元以上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符合国税发[2004]60号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并且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废旧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购入废旧物资必须取得废旧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认证抵扣增值税。年销售额低于180万元以下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符合国税发[2004]60号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虽其销售废旧物资仍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因其不是一般纳税人,无法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废旧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造成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购入其废旧物资无法抵扣增值税。导致这些企业在收购环节虚列收购数量、金额,虚登收购台账,虚开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为年销售额超180万元早作准备。另外,从2007年6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购入废旧物资只有取得废旧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按规定认证抵扣增值税。虽然用废企业购入废旧物资申请抵扣增值税门槛有所抬高,但无论是以前废旧物资普通发票还是现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依10%抵扣增值税的实质结果没有变,其上一道环节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没有改变。这些企业受利益驱驶,无货虚开或收少开多、为其他非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代开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故意开具收购发票,掩盖真实行为。有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将不属于废旧物资开具范围的应税项目货物,变更货物名称,开具废旧物资发票,谋取非法利益。  四是成立多个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骗取税款。利用国家目前税收优惠政策,有的人以家庭多个成员分别注册成立多个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分别领购废旧物资回收统一收购发票,虚开、代开发票谋取非法利益。有部分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自已兴办一个或多个关联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不同程度地虚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达到其在生产销售环节少缴增值税的目的。  三、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是涉废行业税收优惠政策需进一步完善。鼓励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减少资源浪费,国家制定税收优惠加强宏观引导的方针是正确的。但在具体税收优惠上应尽可能地考虑征管部门的可操作性和征管成本的最低化,并兼顾公平。应打破涉废行业的所有制形式,实行公平竞争。  二是基层征管人力严重不足。近年来,国税系统新招录人员较少,不能弥补自然减员,基层管理员人少事多,工作疲于应付,经常出现巡查不到位的现象,这也是涉废行业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例如宿迁市国税局一分局管理三科,管辖耿车、双庄两个乡镇,目前仅有2名管理人员,辖区内从事涉废企业在380户左右,管理难度可想而知。  三是税务管理、稽查部门的配合不力。管理人员在管理中发现涉废行业存在涉税疑点,主要运用纳税评估手段。对涉嫌偷税的企业按规定应移送稽查进一步取证查处。但移送时稽查部门往往以证据不足,拒绝接受。管理、稽查在协调配合上有不到位的现象,影响了对涉税疑点的进一步核查,不能及时遏制税收违法行为,这是导致涉废行业大要案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是纳税人违法违规成本较低。涉废行业中普遍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部分企业从账面上很难看出破绽,违法违规行为存在较大的隐蔽性,税务机关短期内很难发现。许多经营者经营规模不大,即使税务机关发现其有违法违规行为,由于调查取证既耗时且难度又大,往往采取限期改正,给予一般行政处罚措施。税务机关打击的力度不够,使纳税人违法违规成本太低,造成屡查屡犯,不能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四、加强废旧物资行业税收管理的对策  一是加强免税资格的认定及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按现有税收政策对照免征增值税条件,从严把关免税资格认定。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加强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从低核定收购发票的种类、数量。核定时应以基层管理人员意见为主,没有特殊情况,审批人员不应擅自改变收购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是对涉废行业的增值税、所得税统一管理。当前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税务机关及管理员普遍存在重视增值税的管理,而忽视其所得税的管理。建议在实际工作中,对涉废行业的增值税、所得税实行统一管理。对于会计核算健全,收入、成本、费用等核算规范,没有虚开行为的企业,税务机关应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对于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的,或有虚开发票行为的企业,按规定核定征收所得税。目前有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所得税属地税机关征管,国税机关还应主动加强与地税部门联系,共同研究做好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所得税管理。以严格规范的所得税的管理,扼制发票虚开、代开行为,从而强化对其增值税的管理。  三是扎实开展分类巡查,强化以票控管。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巡查:1、财务核算方面:检查企业是否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是否设置废旧物资明细账和实物台账,是否逐笔记录废旧物资购、销、存情况,在购销业务记账凭证上是否附有过磅单、验收单、付款凭证和运费凭证。2、废旧物资企业的经营能力。检查企业的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是否与经营规模相适应。3、发票的使用。检查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废旧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且和实际经营能力相符等,必须始终坚持发票的发售量不得高于其一个月的使用量这一基本原则。4、对收购业务的真实性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供应发票数量多少的依据。对用废企业的巡查:1、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流程、产品工艺、仓储等情况,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了解同行业的生产消耗水平及税负情况,通过其投入产出比确定其购进废旧物资数量是否属实,有无虚开发票抵扣税款行为。检查其购买的货物与废旧物资单位开具发票的货物是否一致,是否属于废旧物资,其购买货物的资金流向是否与货物的流向相符。2、注重运用评估手段,特别对使用废旧物资数量较大的生产企业要作为重点评估对象。从微观上分析判断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  四是严格依法惩处,规范其健康发展。对管理中发现的账簿设置、会计核算不规范,违规开具收购发票等应严格依法、依规从高惩处。对虚开发票行为的,取消其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除依法处罚外,要按规定及时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作者单位:宿迁市国税局一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