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与地方在物业税税权划分中的博弈行为研究来源:《海南金融》2008年第3期作者:肖婧 孔刘柳日期:2008-06-04字号[ 大 中 小 ]   一、物业税开征的背景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业高速发展,房价持续飙升。为了控制固定资产总体投资规模的过快增长,防止房地产业过度扩张和无序增长,有效发挥国家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出现了“物业税”的概念。  物业税也叫不动产税,它的征税对象主要是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缴付一定税款,而应缴纳的税值会随其市值的升高而提高。不动产税是拥有房屋所要缴纳的税,属于持有税。业内人士认为,开征物业税直接增加了需求持有方持有房地产的成本,对投资和投资性需求的抑制作用较大。开征物业税将有利于减少市场上大量存在的闲置房,也有利于减少奢侈品的需求,还将使政府有了稳定的税源,避免“土地财政”。  二、税权的划分及其在我国的现状  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级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承载体,分税制的基本内涵是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结合和兼顾利益关系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形式在各级政府之间划分支出范围和收入范围,并通过建立规范化转移支付制度来协调政府间的收支往来关系,从而规范各级政府的责、权、利,使各级财政都能在法律法规的体制框架内行使其职责。  1994年,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进一步改革的需要,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国家财政的职能作用,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我国对税收制度和管理体制进行了一次范围较大、程度较深的改革,即税制及分税制改革,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当时的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税权的划分有纵向划分和横向划分的区别。纵向划分是指税权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之间的划分;横向划分是指税权在同级立法、司法、行政等国家机构之间的划分。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我国的税收收入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其中,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等。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外,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同;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94%归中央政府,其余6%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  三、我国物业税在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分权中的博弈模型分析  由于我国有着自身独特的国情,将要开征的物业税,面临着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激励与约束问题。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物业税集权与分权的博弈行为当中,由于中央政府的特殊地位,其在博弈中处于主导地位,它对于物业税政策的选择及这种政策的执行直接影响着财政集权分权的效果。但是由于中央政府对于地方信息掌握的不充分性,地方政府在这场博弈当中并不是完全处于被动地位。对于中央政府而言关键在于如何利用手中的政策工具,选择减少由于地方对中央行为信息的不对称而采取偏离中央目标的行为从而导致的额外的效率损失。本文将通过一个简单的物业税在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分权模型,对我国将要开征的物业税进行分析。本文在对物业税在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分权博弈的分析过程中,借鉴了尚铁力等学者对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分权博弈分析的一些理论,并对尚铁力的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分权模型假定进行了简化,简化后物业税财政分权模型的基本内容如下:  物业税财政分权博弈的简单模型中的局中人:由一国的中央政府和一个地方政府二方构成。  假定1:假设中央是从整体出发且目光长远,而地方政府从地方利益出发且注重眼前利益。中央是政策制定者,对方是政策执行者且地方根据地方利益实际权衡执行中央制定的政策;  假定2:中央相对于地方,对物业税的信息并不充分,并且获得信息的成本很高,但可以通过财政法规制度约束或激励地方政府的行为;  假定3:地方政府只对于本级政府人民负责,即中央政府并无地方政府的人事任免权。  一国中央政府主要负责提供全国性的公共产品,既要对经济及社会生活中的一些不合理的现象进行必要的调节,又要注意协调地区发展的不平衡问题,消除地方差距。对于将要开征的物业税,中央政府可以选择的措施有两条:将物业税划归中央税和将物业税划归地方税。物业税划归中央税的方式是将物业税收入和支出的权利上交中央,然后由中央政府统一规划安排。分税制下,中央与地方政府物业税财政分权博弈的支付模型如图1所示。  图1中央与地方政府物业税财政分权博弈支付模型(见附图)  图1中,*9个数字表示的是局中人地方政府的支付,第二个数字表示的是局中人中央政府的支付。  根据模型的描述,并假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同时对于物业税的开征做出反应(在时间上并不要求一致,只要双方不知道对方的决策就可以),那么,可以得出两个纳什均衡,分别是(中央税,隐藏),(地方税,显示)。在完全信息的假设中,在凸性和约束的条件下,我们能得到*10的解。而在纳什均衡的情况下,我们碰到的问题不是解的存在性,而是解的*10性。  四、物业税财政分权的混合纳什均衡  就本模型而言却还存在一个混合纳什均衡,相对于这种不完全确定性结果的出现,物业税财政分权模型的混合纳什均衡的确更加引起人们的兴趣。我们常关注的类型的策略称为纯策略(pure strategy),如果一个战略规定参与人在每一个给定的信息情况下只选择一种特定的行动,称该策略为纯策略。相反,如果一个战略规定参与人在给定信息情况下以某种概率分布随机地选择不同的行动,则称该战略为混合战略。在博弈的战略式表述中,混合战略可以定义为在纯战略空间上的概率分布。  现在,分析图1中描述的中央与地方政府物业税财政分权博弈支付模型,看能否作出该博弈模型的相对*3混合策略。  图2中央与地方政府物业税财政分权博弈的概率模型(见附图)  如图2所示,假定中央政府采用中央税的概率为L,则地方税的概率为1-L;地方政府采用隐瞒的策略概率为H,则显示的概率为1-H.  如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位局中人的随机选择是相互独立的,可以得到,当中央政府采用中央税,地方政府采用隐瞒策略的概率是LH;当中央政府采用中央税,地方政府采用显示策略的概率是L(1-H):当中央政府采用地方税,地方政府采用隐瞒策略的概率是(1-L)H;当中央政府采用地方税,地方政府采用显示策略的概率是(1-L)(1-H)。  根据混合策略的定义可知,开征物业税,中央政府的a1混合策略是使得地方政府无论采用何种纯策略,其期望支付是一样的,当然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也同样有相同的混合策略的选择。据此,可以得到:  中央政府的期望支付为E(a 1),它等于:  E(a 1)= L(1-H)+ 2LH+3(1-L)(1-H)+(1-L)H  =(3- 2H)+(3H -2)L(1)  地方政府的期望支付,定义为E(a 2),它等于:  E(a 2)= L(1- H)+ 4LH+4(1-L)(1-H)+(1-L)H  =(4- 3L)+(6 L- 3)H(2)  对于物业税,中央政府为了确定*4的策略,首先必须使地方政府相信其将要采取的策略。假设中央政府相信地方政府相信它以概率Le选择中央税,如果Le1/2的情形,那么,仅当Le=1/2时,宣布中央税和地方税才对地方政府没有差别,从而是不可预言时,而且是仅当地方政府是不可预言时,对中央政府也是不可预言时才是*3的。由结果可知当中央政府开征物业税采用中央税的概率超过1/2时,地方政府的*3策略应该是选择隐瞒自己的经济发展水平;当采用中央税的概率小于1/2时,地方政府的*3策略是显示自己发展水平;当中央政府选择1/2时,对于地方政府而言选择何种策略是完全一样的。中央政府面对地方政府的行为同样有着相同的结果。这样看来,这种均衡比起前两种选择一样让我们束手无策。因此,笔者需要更改假设,使之变得更一般,也更现实。  五、物业税财政分权的准完全信息动态模型  对于上述的物业税财政分权模型,去掉假设3,据此,中央政府在对于全国资源的调配中处于主导地位。而又由于假设1,假设2的存在,中央政府做出的决策必定是从长远利益出发,并兼顾效率和公平。由于假定3的取消,地方政府在中央——地方的博弈中讨价还价的能力大为削弱,但由于信息成本的高昂,地方政府仍有动机偏离中央决策。与之前的假设相比较而言,中央政府的作用最为明显的变化是它在整个博弈中居于主导地位,相应的,其目标也不再是寻找一个*3的反应策略,而是利用中央政府的特殊地位作出某一决策去尽量消除中央——地方这种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成本。  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是因为在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博弈并不完全是一种静态博弈的过程,而是中央政府先做出决策,然后地方政府再做出相应的反应的过程。中央政府也知道其决策过程会影响地方政府的决策过程。因此,中央政府可以不断对房地产的税收政策做出调整,以适应经济的发展。据此,准完全信息动态模型如图3.  图3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物业税财政分权博弈的准完全信息动态模型(见附图)  无论中央政府对物业税采用何种形式的财政体制,地方政府*4的办法都是采用隐藏的策略。从图3可以看到,当中央政府对物业税选择地方税的策略时,最后的中央——地方支付向量的权值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的原因是,政府并不能确定这种地方税一定能带来好处,即不能判断L的概率,不能判断中央政府是否是打着地方税的名义进行了集权的措施,从而导致了地方政府更为被动的地位。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做法会挫伤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从而影响全局的发展。于是得到了一个并不能令人满意的结果(中央税,隐藏)。对于这个结果,我们仍有改进方式,即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订立一个物业税收合同,中央政府必须允诺保持物业税财政分权制度的稳定性和彻底性,并将违约成本定价高于由于违约所带来的收益,从而确保地方政府的支付中有个额外的补偿。根据假定1,中央政府是乐于看到这种结果的出现以实现总支付达到一个满意的结果。  六、结论  财政管理体制是财政体制的核心,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物业税将是市场经济国家调节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经济杠杆,物业税改革意义重大。将要开征的物业税应为中央税、地方税、还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如何正确处理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博弈双方在房地产税的财政分权问题上的关系,显得尤其重要。但由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对房地产税政策制度的设计与执行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性,而若没有有效地处理好这种不对称性,其所带来的效率损失会使房地产税改革的效果大打折扣。根据中国的政治、社会结构,我国开征物业税应该实行收入适当集权、支出分权的财政体制,而不应该盲目照搬国外的理论。由于地方与中央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中央政府很难从根本上消除地方与中央政策偏离所带来的效率的损失。现在看来,对于我国政府而言,无论将来物业税的财政体制取向何方,中央政府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应是尽量减少由于地方对于中央政府信息不充分所带来的效率损失。  本文通过一个简单的物业税在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分权模型,寻求模型中的局中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相互博弈的纳什均衡解,即相对*3策略的分析,明确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博弈双方在将要开征的物业税财政分权上的关系,并结合我国以前和现在的实际情况,对物业税应选择中央税、地方税,还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充分发挥国家财政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方面进行了具体分析。分析结果表明,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税关系才是我国开征房地产税的主要目的,是从根本上有效遏制房地产投机行为的关键。而物业税基本功能的定位应是:对经济及社会生活中的一些不合理的现象进行必要的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