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的深入思考来源:安庆市国家税务局作者:赵玉麟日期:2008-06-06字号[ 大 中 小 ] 随着出口退税工作电子化、信息化管理的不断推进,出口骗税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随着出口骗税手段变得更加隐蔽,强化出口退税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依然是一项艰巨长期的任务。就此,笔者谈谈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工作的初浅看法。 一、出口骗税现象久打不灭的现实原因 (一)个人或企业利益驱使。一是资本的逐利性和人自私的本性,使一些企业和个人钻政策或管理上的空子甚至铤而走险,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二是出口企业为在政府年度考核中获取前几强的排名,提高企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或为更多地取得银行授信额度,甚至为了企业领导人捞取政治资本,拼命做大出口这块蛋糕,失去或放任对出口业务监管。 (二)存在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一是盲目的招商引资政策使一些不法企业和不法分子享有一定的特权,为实施骗税提供了便利;二是为了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和领导人政治利益,当地政府、部门、领导对骗税行为视而不见甚至包庇纵容;三是当骗税由小打小闹到成为气候以后,越来越多的政府官员及执法人员也牵连进去,形成了一张牢不可破的骗税保护伞。 (三)法制不够健全。现有的出口退税法律法规层次较低且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使得骗税案件难以定性处理,对骗税行为缺乏及时有效的打击。我国《刑法》第204条对骗税罪虽有解释,而在实践中,对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税的取证认定操作难度极大。此外,目前对“骗取出口退税罪”定位在“骗税已遂”,对“骗税未遂”及正在实施的骗税行为未作明确定义,使骗税分子有机可乘。对海关、外管少数人员擅自出售报关单、核销单等退税凭证,在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现行的一些关于出口退税的规定,对骗税行为打击力度不够、惩罚过轻,致使骗税者在高利益与低风险的权衡中更倾向做出骗税的选择。 (四)制度欠完善。一是现行农产品和废旧物资收购抵扣政策和管理本身不完善,为骗税提供了永不衰竭的源泉;二是不同省市和地区在农产品和废旧物资收购管理中,宽严不一,自行其是,使虚开洗票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三是海关对出口货物查验率偏低,国家对外汇黑市和地下钱庄打击力度不够,银行违规大额提现等,客观上为骗税提供了条件,为查处骗税设置了障碍。四是出口退税没有建立一整套的检查制度和办法,现行检查不规范易流于形式,骗税行为容易逃避退税机关的检查。 (五)机制不够健全。一是出口退税工作涉及许多部门和环节,但在防打骗税工作上往往只是税务部门在单打独斗,尚未形成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和完善的信息共享。二是没有专业性的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力量。现有的出口退税干部人员力量应付日常审核等事务性工作都比较困难,根本谈不上深入检查,即使发现骗税行为也大都以不退税了结。三是征、退部门职责衔接不紧密,容易形成管理真空,而且从目前实际看,出口退税管理仍主要集中在退税部门。四是缺乏必要的监控手段和措施。在现行退税管理中,重审核,忽视退税监控的问题较为突出。基层税务机关缺乏对出口企业经营活动及相关数据的监控,普遍就单审单,无法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上级税务机关缺乏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难以适时发现和全面了解下级税务机关在退税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防范和制止某一地区大面积骗税问题的出现。 二、当前出口骗税的主要特点 随着出口退税管理走上电子化、信息化的轨道,随着国家加大打击出口骗税的力度,出口骗税案件在一些地区有所减少,甚至销声匿迹。但出口骗税并非就此绝迹了,骗税分子也不会就此罢手。所谓“道高一丈,魔高一尺”,从最近几年查处的骗税案件来看,犯罪分子采取多报少出、量实价虚、以次充好、张冠李戴等手段进行出口骗税犯罪活动,手段更加隐蔽、更加难以察觉,并呈现出以下特点:仍以实施“四自三不见”等“买单”业务为主;仍以农副产品、废旧物资发票的虚开洗票为主;由无货出关到“有货”出关;由虚假企业到虚增生产能力;由无货虚开到“有货”虚开;由单纯的骗税到偷骗税结合;由直接资金回笼到间接回笼;隐匿货物流向;作案时间短,资金转移快;涉及范围广、企业多、人员多,查处难度大。 三、现有出口退税管理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现行的有关出口退税的法律法规不很完备。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还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对出口退税都很不完备,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散见于以上文件中,缺乏系统性。并且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及其后的退税文件中,往往只对税务机关和企业的行为作正向规定,至于对不符合此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则鲜有述及,更没有预防和打击骗税的内容。造成在实际工作中,预防和打击出口骗税没有法律保证,工作无从下手。 (二)管理和监控职责划分不清,不利于预防和打击出口骗税。出口退税管理经历了由集中管理向属地管理的转变。就我省来说,1994年税制改革后,出口退税集中在省局设立的退税部门管理,之后又逐步将管理权限下放至各地市国税机关管理。近几年来,出口退税权限又进一步下放至县、区国税机关。但不论权限怎么下放,关键是要解决好管理和监控职责划分的问题。从目前来看,这个问题始终没有很好的解决。出口退税管理部门集管理和监控职责于一身,既要担负出口退税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退税审核、审批,退库、调库等繁重的日常管理工作,又要履行监控职责,实在难堪重负。况且,将事权和监控权集中在一个部门,显然是不合法律规范的,也不利于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 (三)条块分割的管理模式制约了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工作开展。涉及出口退税的部门较多,包括税务、海关、外管、外经贸等部门,税务部门处于出口退税整个工作流程的末端。虽然出口退税最终办理在国税部门,但预防和打击出口骗税仅仅依靠税务部门一己之力是不行的。众所周知,办理出口退税需要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等退税凭证,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海关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外管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供货企业开具的,海关、外管、国税都负有管理和监控责任,他们也都在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但为什么骗税案件还时有发生呢?笔者认为,关键是条块分割的管理模式制约了防打骗税工作的开展,直至影响了工作效果。 四、抓紧建立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的惩防工作体系 (一)建立和完善出口退税法律法规,为预防和打击出口骗税提供法律保证。在原有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法律位阶更高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暂行条例》,明确海关、外管、税务、商务等部门在预防和打击出口骗税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合作协调机制,形成预防和打击出口骗税的打防体系,从根本上解决法律缺位的问题。 (二)改革出口退税管理模式,将管理和监控、检查职责严格区分开来,建立出口退税宏观预警和执法监督机制。将管理权限完全下放给各基层征收机关,把市级以上退税机关从日常退税审核中解放出来,加强宏观预警分析。将出口退税的执法监督、检查职责全部划归稽查部门。实施出口退税执法责任制,加大对出口退税执法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严格实行过错责任追究。事权和监督检查权完全分开,工作效率将会大幅提高,预防和打击出口骗税的效果会显著增强。 (三)加强出口货物征税环节的管理。出口退税管理归艮到底是增值税的管理,没有良好的增值税管理基础,仅仅依靠出口退税环节的管理,其管理效能是有限的。因此,就税务机关来说,控制偷骗税行为的发生,关键是加强出口货物征税环节的管理,特别是增值税的管理。当前要立足现行“四小票”管理现状,积极研究对纳税人收购农副产品及废旧物资自制凭证、运输凭证抵扣的管理及税控问题,解决目前金税工程管理的死角和只防伪不控税的突出问题,以解决出口货物征税方面存在的大量虚开发票的行为。 (四)培养和造就一支预防和打击出口骗税的专业队伍。出口退税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从事出口退税的人员一要有高度的责任心,二要有过硬的本领,三要严格执行政策,四要履行法定程序,五要经得住诱惑。没有一定的政治素质,没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很难把工作做好。为此,加紧建设一支过硬的出口退税专业队伍显得十分迫切,因为直接关系到预防和打击出口骗税工作的成败。 作者单位:安庆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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