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税前扣除政策加大鼓励捐赠力度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林雄日期:2008-06-06字号[ 大 中 小 ] 笔者认为,目前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等政策在面对罕见的特大地震灾害时,优惠力度应该加大。为此建议有关部门抓紧调整以下税收政策,更加有效地帮助灾区人民抗震救灾和重建家园。 一、现有增值税有关无偿赠送货物一律要征税的规定亟待修改 在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之后,全国各族人民迅速掀起抗震救灾热潮,许多单位和个人纷纷向灾区捐赠帐篷、药品、矿泉水等急需物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笔者认为,这种将无偿赠送货物不加区分公益性和非公益性,一律要征收增值税的规定有待修改。从现有税收法律政策看,已有进口环节公益性捐赠免征增值税和进口关税的规定,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从国际税收立法惯例看,也有公益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的规定。例如,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501C3条款规定,给予非营利机构捐赠者的税收优惠项目分为应缴税所得额扣减政策、财产税及遗产税的免税。日本对纳税人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则会因接受捐赠的组织类型及目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公益性越强的组织,越是有更多税收优惠。德国对于非营利性的公益慈善组织也给予10%的免税优惠。由此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及时出台境内单位和个人将自己生产、销售、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进行公益性捐赠免缴增值税的规定,或者参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将自己生产、销售、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进行公益性捐赠给予一定限额的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二、出台针对特大灾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规定 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现有税收法律政策尽管规定了公益性捐赠享有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但有额度的限制。捐赠超过法定额度,不享受税收优惠,不能在计征所得税时扣除。具体额度限制如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额,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个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应该说,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较增值税政策更人性化,但是面对此次特大的灾害,现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额度的规定,显然不相适宜。建议有关部门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授权,抓紧出台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专项税收优惠,规定凡企业和个人发生捐赠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的支出给予全额税前扣除。具体法律授权规定如下:《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则直接授权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就可以免征相应个人所得税项目。 三、现有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规范性文件亟待清理 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目前一些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规范性文件无论是扣除基数还是扣除率都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有的高,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指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有的低,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指出,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制统一原则及时对这些文件进行清理,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执行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福建省福州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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