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税收政策服务的调查与思考来源:湖北地税网作者:彭慧龙日期:2008-06-10字号[ 大 中 小 ]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纳税服务规范》中明确提出要强化税收政策服务,这充分说明了税收政策服务的重要性。税收政策服务是纳税服务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税收政策服务的现状  税收政策服务在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中至今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但是税收征管法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本条是对税务机关开展税法宣传和为纳税人服务的原则性规定,据此,可以将税收政策服务作如下定义:税收政策服务就是税务机关无偿向纳税人传达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获得、认知、遵循、运用税收政策的全过程。当前,税务机关在税收政策服务上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宣传月期间宣传税收政策。利用每年四月的税收宣传月,采取发放税收政策资料、举办知识讲座、开设宣传专栏等各种形式集中宣传国家的税收政策,接受纳税人的咨询。  (二)办税大厅公示税收政策。随着办公条件的日益改善,很多税务部门在办税大厅设置了政策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服务设施,滚动宣传税收政策。  (三)新闻媒体传递税收政策。《中国税务报》、《中国税务》等报刊是国家税务总局编撰的税收知识方面的期刊,纳税人以自愿的方式订阅,从中了解税收政策知识。各级税务机关也编写了一些税收政策汇编向纳税人赠阅,或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税收政策。  (四)纳税辅导传送税收政策。目前,在新税收政策实施后或税务检查前,税务人员通常会通过纳税辅导的方式把有关的税收政策送达给企业的财务人员或财务部门。  (五)互联网络普及税收政策。有的税务机关在互联网上建立了税务网站,设置税收法规库、政策查阅栏目,方便纳税人查询、了解税收政策。  税务机关虽然有以上多种方法或手段开展税收政策服务工作,但是经调查发现,目前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工作意见较多的还是主要集中在政策服务不到位或不及时上,并且纳税人对办税大厅硬件建设和税务人员礼貌待人的关注,远远低于对税收政策服务的关注。  二、当前税收政策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收宣传形式大于内容。每年四月份,税务机关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筹办税收宣传月活动。总体而言,各级税务机关在这项工作上花费了相当大的精力,付出了很多人力、物力和财力,各种形式的宣传也的确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达到了一定的宣传目的。但是,其中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原因是个别税务机关存在着税收宣传月轰轰烈烈,过后立马偃旗息鼓。同时,宣传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追求表面形式的热闹,并没有真正深入到纳税人的生产、生活中去,与纳税人利益联系较少,缺乏现身说法的感召力,使得实际宣传效果并不理想。  (二)政策公开缺乏互动性。办税大厅是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的主要场所,在办税大厅通过电子显示屏和电子触摸屏进行政策公开确实是把税收政策传递给纳税人的一个有效途径。但是,经调查发现,许多纳税人并不注意屏幕上的内容,总是把手头上的相关事宜办理完毕就匆匆离去。也很少有税务人员去提醒纳税人应当关注上面的内容,造成了税务机关的主观愿望并没有被纳税人所接受。再加上税务人员对公告内容没有及时进行更新,使诸多硬件设施成为一种华丽的摆设。  (三)税务期刊宣传税法尚显单薄。由于一部分纳税人,尤其是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的个体工商户,往往因为对征订税务期刊并不在意而怠于征订,或者是征订了也很少去关心其中的内容,使税务期刊宣传税收政策的目的打了折扣,不能更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四)辅导落实税收政策存在单一性。税收政策辅导是传达和落实税收政策最为直接、便捷,也是效果*4的一种方式。但存在的不足是传达落实的单一性,也就是传递给纳税人的相关政策只是针对某一类企业的某一方面进行讲解和辅导。同时,由于税收成本和税务人员精力的限制,税务机关很少全面的将新出台的税收政策法规综合性地对纳税人进行宣传辅导。  (五)网页更新不及时。有的税务网站上虽然设置了税收政策法规库或政策查询栏目,但其内容主要是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基本条款,对有关条款的解释不充分,使互联网政策服务效果大打折扣。  除了这5个方面以外,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认识上的偏见和服务意识的淡薄也是影响税收政策服务的主要原因。在实际的工作实践中,一些税务工作人员不同程度地存在要求纳税人履行义务多而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少,行使权力多而承担的责任少,硬性管理多而主动服务少的现象,对纳税服务的意义缺乏深刻认识,再加之纳税人的维权意识较为淡薄,导致征纳双方对税收政策服务重视不够,税收政策服务不到位,效果不佳。  三、税收政策服务不到位的弊端  (一)税收政策服务不到位易引发征纳双方的税收争议。由于税务机关的政策服务不到位,纳税人不能及时了解和掌握新出台的税收政策,也不可能运用到实际经营活动的账务处理中去,形成了非主观意识的少缴税款。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依据此款规定,尽管纳税人非主观意识少缴税款,税务机关也必须给予纳税人相应的处罚。在实际工作中,非主观意识少缴税款的纳税人对补交税款这一事实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容易接受,但是对加收滞纳金和罚款这一处罚事项很难接受。这种情况的产生不但挫伤了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而且还给纳税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这样一来就产生了征纳双方的争议和矛盾。这种由于纳税人非主观故意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在税务检查过程中经常发生。由此可以看到,税收政策服务的不到位不仅给纳税人带来了直接的经济损失,而且还给税务部门的工作增加了阻力,影响了征纳关系的和谐。  (二)税收政策服务不到位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及时落实。由于税收政策服务的不到位,不能让纳税人了解相关的优惠政策,使纳税人应享受的权力不能及时享受甚至完全不能享受,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利益,使纳税人失去更好的发展机会,挫伤了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  (三)税收政策服务不到位增加税收成本,降低工作效率。税务部门政策服务不到位,还会加重自身的工作量。纳税人在对政策法规理解不清的状态下,一定会向税务工作人员进行咨询,而这种咨询必定需要花费税务人员大量的时间、精力予以应对。  (四)税收政策服务不到位严重阻碍纳税服务质量的整体提高。随着法治社会建设进程加快和纳税人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纳税人越来越希望能够及时准确、全面系统地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应当想纳税人之所想,急纳税人之所急,不断加强税收政策服务,并将税收政策服务作为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一环抓紧抓好抓落实,否则,必将使整个纳税服务工作严重滞后于纳税人的需要。  四、完善税收政策服务的建议  (一)增强税收政策服务的时效性。基层地税机关应当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咨询服务人员队伍,定期对其进行培训,学习新出台的政策法规、了解相关的税收知识、分析纳税人的基本情况,不仅要做到全面详细地解答纳税人的相关问题,还要实行主动告知制度。即:税务机关一旦得到新出台的税收政策,要及时主动地传递给与其有关的纳税人,以便于纳税人在*9时间获取相关的税收政策。  (二)建立“税收政策送达回证制度”。为了减少因政策服务不到位引发的征纳双方的争议,结合管理员制度的实行,可以建立“税收政策送达回证制度”。所谓“税收政策送达回证制度”是指税务机关定期将税收政策汇总成书面材料,管理员定期以书面形式或通过其他形式告知纳税人,同时要求纳税人填写送达回证,税务机关将回证归档。  (三)提高税务人员的服务意识。不断强化税务人员的服务意识教育,解决税务部门行使权力多、承担责任少、主动服务少的现象,让税务人员在思想上从单纯执法者向执法服务者角色转换,融纳税服务于执法的全过程,把税收执法的过程同时作为税收服务的过程。  (四)多角度多形式加强税法宣传。每年的税收宣传月活动是将税收政策传递给纳税人的重要途径,在保持宣传月原有的宣传广泛性的基础上,还要注重宣传角度的多样性和宣传对象的特定性,即要有侧重点、有针对性地向不同类型的纳税人进行宣传。尤为重要的是,除了在宣传月期间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以外,还要做好日常的宣传工作,在当地媒体开设政策咨询或政策宣传专栏。  (五)建立健全纳税服务的专门机构。可以考虑在税务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纳税服务机构,即可以在县(区)局以上的税务机关配备纳税服务专职人员,为纳税人提供政策法律咨询、纳税辅导与培训、税收宣传、税务公告等服务,做到征管工作流向哪个环节,纳税服务工作就延伸到哪个环节,充分体现纳税人的权利,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利益。同时,建立健全纳税服务考核机制,进一步明确责任追究的对象、形式、程序等内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六)完善和加强回访服务。把税收政策传达给纳税人只是做好了政策服务的*9步,纳税人遵守好、执行好、运用好税收政策,才是最终目的。这就需要税务部门加强政策传达的后续服务工作,即实行税收政策服务跟踪回访制度:在税务部门将政策传达给纳税人后,要及时和定期地对纳税人进行回访,帮助纳税人做好政策落实工作。如果涉及的纳税人范围较窄、数量较少,应向所有的有关纳税人回访;如果涉及的纳税人范围较广、数量较多,应按一定的比例抽取其中有代表性的纳税人进行回访,确保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七)加强电子政务建设。随着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各级各部门越来越重视电子政务工作,即通过开通门户网站等方式建立虚拟的政府部门。各级税务机关宜设立专门的部门、安排专职人员开展电子政务工作,充分利用网络进行税收政策服务,此举不仅能突出税收政策服务的时效性和广泛性,而且还能让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进行网络互动,纳税人可以随时随地对自己急需了解的税收政策进行网上咨询,从而大大提高税收政策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作者单位:恩施州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