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课税范围的设定原则来源:税务研究作者:林颖 巴桑卓玛日期:2008-06-11字号[ 大 中 小 ] 一、体现政府的课税目标 消费税之所以成为一个世界性税种,不仅因为它具有明显的财政作用,更重要的是它具有独特的调节功能,在体现国家奖限政策、引导消费方向、调节市场供求、缓解社会成员之间分配不均等方面发挥着其他税种无法替代的作用。 从世界消费税改革实践看,各国之所以选择消费税,一是体现“寓禁于征”的精神。通过消费税适当抑制不良的消费偏好,引导消费方向:二是纠正外部不经济,提高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三是促进公平分配。由于各国社会经济情况的差异性,消费税的调节目标往往又具有较为鲜明的时代性。世界很多国家消费税课税范围的历史变迁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我国消费税改革也不例外,作为消费税的主要税制要素。其征税范围的设定,应以政府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时期确定的目标为前提。现阶段,我国财政状况较好,消费税的收入功能应适度弱化。应重点突出其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及引导消费、促进公平等方面的税收调节功能。 二、重视课税对象的供需弹性 世界各国之所以开征消费税,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消费税作为一种价格扭曲税会形成超额负担。这种超额负担在销售者和购买者之间如何分配,最终取决于课税商品的供需弹性。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应税商品或服务的需求价格弹性越大,生产者的利益损失将大于消费者的利益损失,税收负担将更多地由生产厂商负担,厂商利润空间的减少,必然导致生产规模的缩小甚至生产的消失。又由于该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较大,故其价格的上升必然导致课税商品消费的减少,替代品消费的增加。基于这一原理,如果政府希望从源头上减少某种产品的生产或某种资源的消耗,应选择将需求价格弹性大或者供给价格弹性小的产品或服务作为课税对象。这一做法从短期来看。可以通过抑制消费压缩生产,实现资源的节约利用或资源利用的替代,达到限制该种商品生产和消费的目的。从长期来看。会迫使生产者进行技术研发,寻求新的更好的替代品和开发节能环保产品,最终给消费者带来新的利益,促进整个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从这一角度考虑,政府将替代性比较强的生活必需品,如木制地板、一次性木筷纳入征税范围确属明智之举。 反过来,由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应税商品或服务的需求价格弹性越小,消费者的利益损失将大于生产者的利益损失,但这绝不能简单认为政府应对需求弹性较小的商品或行为实现轻税或免税政策。笔者认为,对需求弹性较小的消费品应在进一步细分的基础上设计差别税收政策。对需求价格弹性较小的基本生活品实行免税政策,因为这类商品多属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最基本的生活必需品,如:粮、油、食盐、公共交通、教育、医疗、托儿服务等,如果政府对这些消费品征税,必然会加重消费者的生活负担,有悖消费税设计初衷。而对需求弹性较大的炫耀性消费品、高档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应采取征税或高税赋政策,可以达到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 三、兼顾课税对象的负外部性 经济学的原理告诉我们,降低负外部性经济影响的通常做法就是对产生外部成本的行为征税,使外部成本内在化,矫正市场对资源的无效配置,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如小汽车、成品油的消费会产生污染环境问题,对小汽车、成品油征收消费税不仅可以为整治环境污染筹集资金,而且可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科学技术的进步。 四、尊重不同消费品的品质差异 一般来说。一国消费税税目大多是基于本国特定时期的经济政策来设定的,以此来引导消费方向、调节消费结构,影响生产结构。 与我国一样,美国也属于有限型消费税国家,但其征税范围要比我国更宽泛、更合理。共设置39个税目,涵盖了包括燃料、环境税、通讯、运输、外国保险、卡车拖车挂车等车辆、制造业、烟草、赌博、酒类、港口税等诸多方面。更具特色的是每个税目还包含有众多子目。分类非常细致,征税项目多达几百种。这一方面反映了美国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客观现实,同时也体现了消费税税目设计应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 消费品有高、中、低档次之分,消费者的购买力也有高、中、低档次之分,更重要的是生活必需品和非生活必需品还受地域差异、气候特点、生活习惯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客观差异在消费税税制设计中理应得到体现。 我国的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了14个税目,在烟、酒和成品油等税目下还细分为18个子目,总共28个消费税项目。与世界很多国家相比,存在着明显的分类抽象和分类不合理的问题。现行的税目中,急需将白酒、啤酒、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按产品档次进一步细化,同时调低大众消费的中低档产品的税率,提高属于奢侈品的高档产品的税率;对于已有档次划分的香烟、小汽车、摩托车,应当加强市场调查,在弄清我国相关产业的生产结构、消费层次的基础上,使档次的划分和税率的确定更加科学。 五、兼顾国际税制改革趋势 与很多国家相比,我国的课税范围不合理,“缺位”和“越位”现象严重。从“缺位”看,在美国、英国等国家普遍征收的高档娱乐消费税,我国还没有课征,既不利于缩小贫富差距,也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不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从“越位”看,目前我国将某些生活必需品和少数生产资料也纳入了征收范围,对酒精中工业酒精和医药酒精、对汽车轮胎中的工程车辆轮胎和矿山建设车辆轮胎等生产资料征收消费税,影响了生产发展,不符合我国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 与消费税的国际发展趋势相适应,适度加强消费税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调节作用,应是完善消费税课税范围应把握的一个基本原则。 作者单位:西藏自治区财税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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