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合并后税收优惠政策的经济效应分析来源:商业时代作者:梁红梅 庞晶日期:2008-06-25字号[ 大 中 小 ]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两套所得税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日益凸现,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2008年正式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在“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基础上,提出了“四个统一”:即内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由此看来,新企业所得税制度必将对我国经济运行及税收管理等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通过阐述原内外资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差异及两种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我国经济运行产生的负面影响,并进一步探讨了新所得税制度的优惠政策对我国公平竞争市场建立、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产业结构合理调整等方面产生的积极效应。  一、原有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税收优惠方面的差异及影响  (一)税收优惠方面的差异  1.税率优惠方面的差异。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基本相同,同时对外资企业实行区域性的优惠税率,结果形成不同地区的同类企业、同一地区的不同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税率的所得税制度。如生产性外资企业在经济特区、浦东开发区等地区的税率为15%,在沿海开放城市的税率为24%等。而内资企业低税率的优惠(27%和18%的照顾性税率)仅限于微利企业,影响相当有限。  2.定期减免期限和减免年度确认方面的差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新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实行“二免三减半”的定期减免;对能源交通重要项目实行“五免五减半”的优惠。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办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新办的交通运输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享有“一免两减半”的定期减免。可以看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政策不仅表现在减免期限的不同,更重要反映在减免年度的确认上。  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区域性税率优惠和定期减免的同时,还享有特殊的延期减免政策,例如:“二免三减半”到期后的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继续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再投资退税方面的差异。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享有再投资退税的优惠政策。即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追加其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额的40%;或者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的全部所得税。而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没有再投资退税的相关规定。  4.产业投向方面的优惠政策差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鼓励外商在向能源、交通及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如对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优惠税率、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从事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外资企业、在上海浦东从事能源、交通等建设项目的外资企业可享有“五免五减半”的优惠政策等。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内资企业在向西部地区能源、交通等重要项目或基础设施及农业投资时,可享受与外商投资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内资企业更多的税收优惠体现在对第三产业的扶植、鼓励利用“三废”进行再生产、安置就业等社会福利方面。  5.应纳税所得额确认方面的差异。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收入总额确认、扣除项目构成、资产税务处理等方面的规定基本相同,且执行统一的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制度,但在具体税前扣除的标准和范围上却存在较大差异。如在工资费用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广告费及利息费用列支等方面外资企业基本可据实列支,内资企业则受到相对严格的定额或比例控制。  由以上比较可知,外资企业比内资企业享有更充分的税收优惠,这在改革初期调整外商利润水平和促进对外开放起到了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企业公平竞争等方面产生的负面影响将逐渐凸现。  (二)税收优惠差异的影响  1.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外商投资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不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现行所得税是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政策,使外资企业在东部沿海地区享有低税率,而在中西部地区则缺少相应税收优惠的支持,此制度规定必然使外商投资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根据2006年全国经济普查数据显示,2005年全国外资企业单位总计为56387个,其中广东、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北京、辽宁、天津等12个东部省市的外资企业单位数占全国外资企业个数的92.1%,湖北、四川、江西、河南等中部省的外资企业数占5.93%,甘肃、新疆、青海、宁夏等西部省占1.97%.东部地区不仅借助了天时地利,更借助于税收优惠政策吸收资金及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而中西部地区吸引外资的能力较弱,发展速度缓慢,造成东中西部地区发展差异越来越大,不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2.税收优惠政策的区域性导向,加剧国内产业结构的失衡。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突出了区域性导向,而对产业结构进行调控的力度较小,即使现有的对能源交通及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也未能较好地区别不同类别的产业、规模、风险等且表现为较强的区域特征,从而加剧了国内产业结构的失衡。如税收优惠侧重区域性而忽视产业导向,使一些低层次、低水平的外商投资项目通过税收的区域优惠仍然能够获得较大的税收优惠空间,此举改变了企业的投资意向和资本流向,加剧了国内产业结构的失衡。而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大多侧重在社会福利、劳动就业、校办产业等方面,偏向照顾扶助性质,在产业结构调整方面的作用有限。  3.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差异,造成内外资企业不平等竞争。为吸引外商投资,现行所得税制对外资企业实行了按“内地-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依次递减的梯级税率,加之减免年度确认以及定期减免期限、特殊行业优惠政策、再投资退税待遇和应纳税所得额确认等方面优惠的差异,使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为11%,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为22%,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相差1倍以上。这种非中性的税收制度形成了对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客观上造成了对内资企业的歧视。  4.税收制度的优惠差异客观上为企业避税提供了手段,可加大税收征管难度。现行税制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全面优于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享有“超国民待遇”,形成对内资企业的“逆向歧视”,加之外资企业享有再投资退税的优惠政策,对内资企业产生“排挤”效应,抑制了内资企业提高效率的内在动力,使其竞争力逐渐减弱,因此,在一个存在“逆向歧视”的市场上,利用法律漏洞避税在所难免。如内资企业可能通过“返程投资”、假外资真内资、先投资后抽逃资金进行再投资等方式,转换身份获取税收优惠。又如在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前几年,可能会人为制造账面亏损,推迟获利年度,从而延迟减免税开始年度,或者待优惠期过后,关闭老企业,开办新企业,不断享受“二免三减”的优惠最终达到避税目的。这不仅与引进外资的初衷相悖,同时也造成大量的税收收入流失,加大了征管难度。  二、两税合并后的税收优惠政策  基于内外资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差异及负面影响,2008年正式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税法本着“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  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和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方面的税收优惠。为贯彻落实科技发展纲要精神,新税法在借鉴国际税收惯例和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基础上,规定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继续实行15%的优惠税率,不再做地域限制,应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同时新税法进一步完善了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政策,包括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对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等。  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特殊的地位。为更好地发挥小企业在自主创新、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新税法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  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实行税收优惠。新税法将现行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其目的是鼓励企业加大对节能环保方面的资金投入力度,更加突出产业政策导向,贯彻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利于我国节约型社会的建设。  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新税法继续保留的农林牧渔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增值能力,促进农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区域布局的优化。  对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为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新税法规定:将原政策对残疾人的就业优惠范围扩大到所有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企业,有利于鼓励社会各类企业吸纳特殊人员就业,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实行工资加计扣除政策并取消安置人员的比例限制。这项优惠政策既有利于使所有安置人员就业的企业能享受到税收优惠,也有利于把税收优惠真正落实到需要照顾的人群,避免出现造假带来的税收漏洞。  三、两税合并后的经济效应分析  两税合并后的税收优惠政策,顺应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外贸易的新特点以及实施科学发展观的新形势,必将会对我国经济社会和税收事业的发展产生积极效应。  全面推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新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继续实行15%的优惠税率,并不再有区域限制,且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此举可消除企业之间的纵向不平等,有利于保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同时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新政策规定无论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多少,均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加计扣除,并允许企业对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新优惠政策有利于企业增加研发资金的投入,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提高企业自主研发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进一步促进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小型微利企业是市场经济中最有活力的部分,可创造大量就业机会、丰富商品供应并有效促进市场竞争和抑制垄断。为此新税法规定中小型企业适用20%的照顾性税率,对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条件。  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新税法增加了关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该政策的实施有利于经济模式从粗放型向低消耗、高产出的集约型转变,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升级。同时,以产业优惠为主的新优惠政策与我国目前产业政策的调整方向相吻合,通过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基础能源产业的税收优惠,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  有利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基本体现为区域性优惠,即使产业优惠政策也是在一定区域条件下的产业优惠,如对西部地区的优惠只体现在新办的电力及水利设施项目等。以区域优惠为主的优惠政策,使外商投资集中在税率低、优惠多的东部地区,地区差距不断扩大,区域经济发展极不平衡,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社会稳定难以保证。针对上述情况,新税法将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政策,转变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优惠政策,同时对西部地区需要重点扶持的产业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此举有利于推动西部地区加快发展,逐步缩小东、中、西地区的差异,促进区域间的协调发展。  进一步拓宽残疾人员的就业空间。《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事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比例达到35%时暂免征收所得税,达不到35%但超过10%的减半征收所得税。该项优惠政策不仅受到企业“身份”的限制,而且规定了相关的比例,使该优惠形同虚设。针对以上情况,新税法将优惠范围扩大到所有安置特定就业人员的企业,取消了安置人员比例的限制,并实行工资加计扣除政策。这项新税收政策的实施不仅使残疾人员等弱势群体的工作生活得到保障,而且使所有企业享受该优惠政策,对于促进社会和谐有重要意义。  有利于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改变了内资企业“非国民待遇”的现状,使内外资企业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解决目前内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使各类企业在税负公平的条件下平等竞争,体现了“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统一对外开放”的科学发展观。为各类企业创造了更加公平的市场经济环境,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从长期来看,必将促进税制结构和经济结构的优化,从而为经济增长提供长久的推动力。  有利于完善税收征管并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新优惠制度的施行,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超国民待遇”,有助于减少内资企业边缘化倾向,将从制度上铲除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差别导致的税款流失,使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对我国税制建设和税收征管的完善具有历史性意义。  综上所述,新税法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借鉴国际经验,两税合并后优惠政策的调整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有利于支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鼓励向农牧业投资,有利于统筹区域发展,创建公平竞争环境,加强税收征管,进一步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