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税改革再论来源:《商场现代化》2008年第11期作者:周东日期:2008-06-27字号[ 大 中 小 ] 消费税作为国家的一个税收政策工具,其立法意图,就是期望通过调节人们的消费需求,引导社会资源配置或调节社会财富分配,实现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自1994年正式开征消费税以来,我国的消费税制度在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需求、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和增加收入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但12年经济高速的发展,产业结构、消费结构的变化、调整,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已不可避免的显示出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并不能充分真实地反映消费税的立法意图,出现了现行消费税制度与社会发展水平相脱节,在征税范围、征收形式和征收环节等方面的缺陷日益凸显的问题。2006年4月1日消费税制的改革(以下就简称“06税改”)就在这样的经济背景下进行的。 一、2006年消费税改革的成就分析 此次税改是我国消费税自1994年实施以来,进行的*5规模的一次调整,将消费税应税品从11大类增加到了14类: 1.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就目前而言,我国经济发展的总体经济效益有待提高,收入差距较大,且差距还在进一步扩大。木材等资源相对稀缺且利用价值不高(一次性筷子),该税目增加无疑对高尔夫,游艇等奢侈品起了抑制作用,也正是迎合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呼声,对稀缺资源和环保资源有限制。 2.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面的子目(税率不变)。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5个子目。石油是不可再生的资源,使用石油对环境亦会造成伤害,必须有效控制石油制品的过度使用或不必要浪费。可见,拓宽石油制品的征税范围无疑是理性的选择。 3.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来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对奢侈品,高档消费品的定义和我国现今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护肤护发品显然已经不是奢侈品,而成为普通百姓日常生活之必需。 4.对汽车,摩托车类的税率按照排气量的大小进行新的税率设置,尽量限制大排量汽车的使用,节约资源,促进环保。而且小排量摩托车的税率由过去的10%降低到3%.照顾了当前农村对于摩托车的巨大需求。 5.将汽车轮胎的10%的税率下调到3%,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从而相对降低了汽车和轮胎的双重征税。 6.调整白酒税率,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改变了以前以酒基分类征税的做法,降低了征税成本。 7.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3%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这些新增成品油的子目的过度措施,给予了成品油市场一个缓冲期,降低了市场可能出现动荡的风险,彰显了立法的务实性和前瞻性。 综观这次消费税改革,其突出了两个重点:一是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二是合理引导消费和间接调节收入分配,体现了国家的产业导向,也即通过消费税来鼓励发展环境保护型,节约资源型,高附加值产业。这一点突出表现在对高档消费品征消费税上,亦进一步表明了我国正努力由粗放型增长方式向持续发展方式的转变。但是此次消费税的改革是阶段性的,是需要分步渐进的。我们不能奢望其能够一步到位,尽善尽美。因此修订后的消费税制在税目范围、税率、征税形式、征税环节等方面还是存在着诸多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存在的问题 1.征税范围依然偏窄,有待进一步扩大消费税制具有明显的与时俱进性,它会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发展,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变迁,征税范围亦要进一步为之扩大调整。 目前国际上通用的分类是按课征范围的宽窄,将其分为有限型消费税,中间型消费税和延伸型消费税。其中我国属于有限型消费税(课征范围最小的类型)。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影响下,世界各国对于消费税的课征范围都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以增强本国政府对本国经济的影响力和调控力度,以适应现代经济集约、环保的发展模式。 但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目前的消费税范围还可以扩大消费品和消费行为作为征税对象。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来,消费税课税范围可以扩展到(1)奢侈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对高档家电、私人飞机、豪宅等奢侈消费品课征消费税,对赛马、高档娱乐等高档消费行为课征消费税。(2)对资源消耗量大并又能对环境造成破坏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对含磷用品,一次性塑料包装物,电池等课征消费税。此外和我国可持续相配套的垃圾税,排污税等环境税也是一片空白。 此次消费税调整征收了木质一次性筷子的消费税。税率为5%,虽然我国在木制一次性筷子上年木材消耗量很大,从宏观上讲向其征收消费税带来的弹性会很大,但是木质一性筷子对于个人而言本来价格就不高,利用消费税对个人消费行为的调整受到的效果可能不会很明显。那既然2分钱一双的筷子要征消费税,那更具调节作用的高档家具为何不征呢?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尚不包括特定高消费行为,也就是所谓“高档消费行为”。例如,娱乐业中的歌舞厅、夜总会、赛马、桑拿按摩等高利润的经营项目和服务项目,目前还只能靠征收营业税来调节。而在“高档消费行为”中,仅仅针对消费用品而不是“行为”本身另行征收消费税,其调节功能是十分有限的。因此,将一些特定高消费行为纳入到征税范围是下一阶段税改可以考虑的方向。 对于高档家电,豪宅的鉴定上可能存在着一定的操作难度。鉴于此种情况对于高档家电可以按价格分档计税,设计一个累进税率进行征税。而对于豪宅应该对其进行资产评估来进行鉴定,到达了税务机关制定的一个标准就应该进行征税。高档娱乐行为应该在其办理会员卡,买卖门票时候交纳消费税。 2.税率设置不太科学,有待进一步完善。修订后的我国消费税税率不太科学,某些税率有失实质效力,某些税率与消费税的调节功能不相适应。 首先就一次性筷子而言,对于一双价值两分钱的一次性筷子,征收消费税,其表面意义大于实质效力。5%的税率分配到一双价值两分钱的木筷上也不过一厘,这对于引导人们消费观念和环保节约意识有多大的影响作用?因而,对于一次性木筷征5%的税率实在是偏低了。 其次,香烟,酒类,鞭炮类商品不仅具有“劣值性”,还会产生诸多社会负面效应,应使用高税率。特别是对于鞭炮,焰火税目的税率依然维持在15%,而对于环境的危害却相当大,让鞭炮,焰火的燃放者承担更多的税负也是燃放者取得燃放乐趣的代价。 最后,在调整小汽车税率结构、提高大排量税率上,个别的调整和幅度值得重新考虑。对于排量小于1.5升的乘用车税率为3%,税率下降了两个百分点。例如:一辆售价为4万元的1.3升夏利N3税率调整后每辆车可以少交约600百元消费税。1.0升以下的税率仍然为3%.1.5升以上至2.0升税率为5%.都没有发生变化。中型商用客车统一适用5%的税率,也基本上不受影响。2.0升至2.5升的乘用车税率仅从8%上升到9%,上升了一个百分点,影响也不大。而3.0以上至4.0的税率为15%.4.0以上税率为20%,税率分别上升了7个百分点和8个百分点。新的税法明显对排量3.0升以上大排量车型的生产和销量起到了限制作用。但是排量的大小对环境的污染并不是等同的,忽视这个差别导致错误的决定,一味的以排量来定税率,没有适当是给具有先进技术和环保性能的车辆一定的优惠政策。本田CRV车是国内率先达到欧Ⅳ排量标准的SUV车,简单地根据排量来定税率而不综合考虑其性能,是不太科学的。 对于此种问题,是不是应该设置一个根据轿车是否具有先进技术标准的累进税率呢?比如:在同一排量下没有到达欧Ⅳ排量标准的SUV车,对其征收20%的消费税,那对于达到欧Ⅳ排量标准的SUV车则征收18%或者更低的税率。 3.征税形式不太合理,有待进一步改进。国际上消费税一般采取价外税的方式,而我国在1994年确立消费税时,出于方便消费税与增值税交叉征收,减少社会震动和开征的各种阻力,适应当时人们的消费习惯等各方面考虑,采取了价内税的征收形式。在日常消费中,消费税金包含在商品的价格中,最后由生产者代缴而不是由消费者直接缴纳。消费者在购买应税消费品时往往不知道自己负担了多少税金,甚至误以为消费税金是由生产者负担的。这就降低了消费税的透明度,麻痹了消费者,减小了消费税调节消费者消费行为的作用,与消费税的立法意图不相适应。 为了切实发挥出消费税的调节作用,为了与国际接轨,下一阶段我们就应该改变价内税的征收形式,采取价外税形式,即价格中不含有消费税金,消费者购买应税消费品时额外支付消费税金。价外税下,在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价格标签上就可以注明该种商品的加工和所应负担的税金,这样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就一目了然,就会清楚自己购买的商品是国家限制的商品或者是特殊的消费品,进而会影响到他的消费决策和消费行为,进一步达到国家调节消费行为的目的。 4.征收环节存在瑕疵,有待进一步优化。我国现行的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除了金银首饰消费税在零售环节课税,其他消费税主要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不是在消费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多环节征收。消费税不能像增值税那样形成环环抵扣、环环监督的链条,不能形成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给偷、逃税以可乘之机。征收环节难以界定,厂商通常采取生产环节定低价、流通领域定高价的办法避税。尽管原则上税务部门针对这种情况在稽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调整,但征收成本很高。一旦生产者或进口者逃避了消费税,就很难将其所偷逃的消费税从下一环节补征回来。 对于现行消费税在生产制造环节征税而给纳税人提供了转嫁或逃避税的机会,税务部门应该加强关注,可以考虑将征税的链条拉长,从生产(进口)一直延伸到最终的零售阶段,借鉴增值税征收办法,同时采取税款抵扣制度。也就是在生产(进口)——批发——零售各个环节实行凭消费税发票注明的消费税税款进行道道抵扣的方式,以便在各个环节形成征收消费税的监督链条,对不能如实提供购买消费品发票的将不能进行消费税税款抵扣。这样有利于堵塞现有的消费税偷、逃税现象。对无购买发票或未完消费税的消费品,如继续用于生产资料或进入流通领域,那么,在下一道环节可将上道环节未缴纳的消费税税款补回,防止税收流失,同时也对企业销售货物必须开具发票起到了控制监督作用。同时应该将消费税纳入“金税”工程系统管理,从发票的开具到税款的抵扣,及消费税的协查形成一系列税收监督管理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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