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卖拆迁房牟利所得不应免税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黄卓禄 梁俣强日期:2008-07-02字号[ 大 中 小 ]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这对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条件,配合各地顺利进行旧城改造建设有积极的作用。但是笔者认为,对拥有多套住房者所获拆迁款,不能再一律免征个人所得税。  目前,社会上活跃着专门通过炒卖拆迁房牟利者。他们看到各地政府给付的拆迁补偿价格,大都远高于同类二手房的市场价格,遂提前低价买下房屋,边出租边等拆迁。在广西柳州市郊区某镇,一个老板3年前花260多万元,低价买下了该镇十几栋居民楼。不久前拆迁时,按当地标准,他共获拆迁款910多万元,获利650万元。对这样的通过炒卖拆迁房牟利者也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显然不妥。据估算,若这批房屋以当地二手房市场价格自由转让,获利不会超过210万元,但要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约58余万元。二者相比,税负倒挂明显,这显然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调节收入分配,稳定经济的立法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出售二手房,根据其拥有是否满5年、是否*10房产情况,都严格作了征免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界定。这说明国家一直在想方设法压制炒卖多套房产的行为。  鉴于对个人的房屋拆迁所得一律免征个人所得税,容易让投机分子利用而短期暴富的情况,国家应对凡是拥有两套以上住房者所获拆迁补偿,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将更能公平税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作者单位: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