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公平与完善的探讨来源:《当代经济》2008年第2期作者:刘红日期:2008-07-07字号[ 大 中 小 ]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是自1994年开始实行的,随着经济发展,个人所得税税制与我国经济形势已经不相适应,在实际工作中显露出了诸多问题。从2006年开始,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每月,即收入低于1600元者不必缴税,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得到了纳税人的欢迎。但1600元的起征点真正体现了税收公平吗?对于1600元的起征点,各界虽然认可,但笔者仍存有一些异议。 两年前,全国人大把个税起征点确定为1600元时,就有许多专家学者以及众多的民众普遍认为,起征点过低,难以实现二次分配的公平愿望。2007年11月5日《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新浪网新闻中心就此联合开展了一项调查。在3698名参与者中,有97.0%的受访者认为目前的个税起征点不合适,还需要再提高;绝大多数民众期待能将起征点调高到2000元~2500元。家住上海常德路的张先生对此深有感触。他在上海一家企业做物流,月收入不到2000元。用他自己的话说,是名副其实的“下层人”。他凭着微薄的收入,照顾老母亲和孩子,实在无奈,家人偶尔摆摆地摊儿赚些零用。自然,不管按照哪个起征点框,他都难逃此“框”。这就是个人所得税制本身存在的“不公平”问题 二、新个税不公平的现状 1、在征税范围方面的不公平。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规定:对非独立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按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独立劳动所得(劳务报酬)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现加成征收;对经营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资本所得金所得及其他证券交易所得和保险业带有投资、分红性质的险种的投资分红所得不征税,而对于农民或工薪阶层几分几毛的利息所得却要征税。笔者认为,资本所得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大于劳动所得,付出的代价小于劳动所得,与必要生活费用的相关程度低于劳动所得。现行个人所得税制这样的规定有违税收的纵向公平。 2、在免税额方面的不公平。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我国居民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定为1600元。这个免征额对中国的任何一个居民都是一样的,表面上似乎是公平的,但实际上并不公平,因为人们的生存条件及社会保障有很大差异。例如,对农民的免征额是1600元,对国家职工的免征额也是1600元,对农民来说这是不公平的。因为国家职工有良好的社会保障,个人收入是实实在在的净收入;而农民则既无就业保障和医疗保障,又无养老保障,个人收入需用农产品折算,还要由市场定价,存在很强的不确定性,所以1600元免征额对农民来说并是不公平的。另外,一个养活三个人的个人所得,与一个只养活自己一个人的个人所得,实际上就有很大的差异,但所得税的免征额却是一样的,所以这是公平中存在的不公平。不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其纵向公平性也就无从体现 3、在税率设置方面的不公平。(1)工薪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有9级,*6边际税率达45%,在这种高边际税率、多档次的累进税率结构中某些级次的税率形同虚设,并无实际意义。(2)工薪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同为纳税人的劳动报酬所得,但两者适用的税率形式和实际的税收负担却存在较大的差别,由于劳务报酬所得的适用税率为20%,且一次性收入畸高时还要实行加成征收,致使多数时候劳务报酬所得的税负重于工薪所得。(3)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与其他各项应税所得适用的税率又不相同,这不仅增加了征管操作的复杂性,而且更有违税收公平原则。 三、完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构想 小小税改却集众望于一身,绝非一道算术题可以担当。在经济大师约瑟夫。熊彼特的笔下,一国的财税制度如同神仙手中的魔镜。那么财税改革,尤其是与芸芸众生有关的个税改革正是魔镜中剧情最复杂那一幕,让人是非难辨。说其复杂,不妨从几个令人吃惊的数字开始。一是800元的个税起征点已经25年不变,这个当时是城市职工平均工资近10倍的起征点,现在已经把绝大多数城市劳动人口都纳入了管辖地界。二是从1994年以来,个人所得税成为了同比增长最快的税种,平均增幅高达48%,远高于9%的中国经济平均增长率。三是在发达地区,工资薪金税收已经占到了个税总额的60%以上。改变这些不可思议的数字的呼声近年来此起彼伏,如今终于能在立法上有所体现了。不过,这次修改只能算作一个开始而已。比如,起征点是否可以再高一些,发达地区为何不能定在3000元以上呢?税率是否也需要相应调整,减少层级,降低边际税率,并降低中低收入的总体税率? 1、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型税制结构模式。实行分类与综合所得税制,是对某些应税所得,如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实行综合征收,采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对其他的应税所得分类征收,或对部分所得先分类征收,再在年终时把这些已税所得与其他应税所得汇总计算。凡全年所得额超过一定限额以上的,即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并对已经缴纳的分类所得税额准予在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内抵扣。这种征税制度,兼有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之长,既能覆盖所有个人收入,又能避免分项所得税制可能出现的漏洞,还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公平征税原则,比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 2、拓宽征税范围,增加资本所得的税负。近年来,股票的一级、二级市场明显分化,一级市场没有风险,而获利丰厚,2000年以后的收益率高达20%~25%,资本利得达千亿元;个人转让股票利得,往往获利数百万、千万元。我国可借鉴国际上对股票转让利得实施特殊征税办法的经验,有必要按照股票持有期的长短和利得的大小,征收不同的个人所得税,以调节过高收入,并改善二级市场的投资环境。对其他证券交易所得,买卖证券基金的所得,保险业带有投资、分红性质的险种,及其投资、分红所得,也应列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3、税前费用扣除制度应规范化。具体从以下四方面着手。(l)由于不同的纳税人取得的应税所得所花费的成本和费用不相同,为此费用扣除也应有所区别。(2)应按照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状况,制定不同的扣除标准。(3)法定扣除还应考虑家庭负担的差异,应该制定出有赡养父母的家庭和不需要赡养父母的家庭不同的扣除标准。(4)对生活费给予的扣除,不应是固定的,而应是浮动的,即应随着国家汇率、物价水平和家庭生活费支出增加等诸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同时,还要统一中外纳税人的扣除标准,实行“国民待遇”。 4、修改税率。在统一各类应税所得适用税率的基础上,减少税率级次,降低边际税率,以减少税制的复杂性和纳税人偷漏税的可能性。参考美国及世界其他各国的所得税税率,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劳动所得和经营所得应采用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可削减为3~4级,最多不能超过5级,*6边际税率也应向下作适当调整。如何确立个税起征点,一直是工薪阶层最为关注的个税改革问题。民间所谓的“起征点”,实际就是“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其直接关系个税的缴税底数。就目前中国经济发展情况看,个税起征点应当在个人日常生活支出得到基本保障的数额水平上,同时兼顾家庭中需要赡养成员所需的基本生活保障。根据观察与推测,在全国范围内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应当在2000~3000元。但应考虑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问题,在起征点上应给省市一些自主权。 5、完善征管办法,健全征管制度。针对广大纳税人纳税观念淡薄,有意或无意偷逃税款相对普遍的现象,在加大日常征收执法力度的基础上,要完善征管办法,健全征管制度,推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逐步建立法人向税务部门申报对个人支付的明细表制度和个人收入资料的传递等制度。制定对社会影响大的某些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具体征管办法,以立法形式明确纳税人、代扣代缴人、税务机关三者各自的法律责任。逐步推行世界通用的“蓝色”申报制度,即对能如实申报的纳税人采用蓝色标记的申报表进行申报,在费用、损失和扣除方面给予更多的优惠,反之则用“白色”普遍申报方式。采用这种堵塞与疏导相结合的办法,利用如实申报,比仅采用惩治办法效果更好。 6、逐步建立规范科学的源泉控制规程。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源控制的主要做法为由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单位实施代扣,与国际税收惯例相比,仅停留在浅表层次。从长期发展看可以借鉴诸如美国、西欧等国的作法,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这样,税务机关审核了解其所得的应税收入和财产的来龙去脉就极其便利,可以及时督促其将税款及时足额解缴国库。构建个人收入的社会监控网络,依法拓宽征管范围。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分项税制,税收征管要从速构建个人收入的社会监控网络,通过银行、工商、海关、劳动、司法等部门密切协作配合,调动社会力量构建良好的治税环境,做好基础性配套工作,实现个人所得税征管突破性进展。 7、建立有效的稽核制度和严格的处罚制度。随着申报纳税的逐步推行和税务代理制度的建立,建立有效的个人所得税稽核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在税源集中的地区要设立专门的税务所或分局来专管个人所得税。同时,要加强税务队伍的自身建设,提高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应赋予税务部门较高的执法地位,以便加大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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