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税收执法监察的思考来源:《审计与理财》2008年第6期作者:彭慧娟日期:2008-07-08字号[ 大 中 小 ]   税法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间接调整产业结构和社会资源的优化分配制。它不仅是地税机关征税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纳税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因此,加强地税部门税收执法监察,对于进一步规范地税干部税收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带着这个问题,笔者根据工作中的一点体会,就地税部门加强税收执法监察,提出如下思路:  一、税收执法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少数单位对加强税收执法监察的问题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一方面少数单位的领导干部对加强税收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认识不足,工作思想不到位,存在执法执纪偏宽、偏软等问题。认为地税部门的工作中心就是要完成税收任务,对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漠不关心,信奉“任务*9”的思想,进而导致思想空虚,法制观念淡薄。对单位出现的种种执法不严的隐患和苗头性问题缺乏敏锐性,麻痹大意、听之任之;另一方面少数干部消极片面地理解开展税收执法权监察,甚至出现思想抵触情绪,认为开展税收执法监察,是组织或他人对自己过不去,不能真正从内心深处认识到这是组织上对自己的关怀和爱护。  (二)制度落实不到位。地税局自成立以来,特别是近几年,为规范税务干部的依法从税行为,各级地税部门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这些制度的制订,都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但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和部门还没有把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真正落到实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收“人情税”、“关系税”、“过头税”的现象时有发生;税收减免审核把关不严,或者把缓缴作为调节收入的手段;稽查案件应罚不罚,重责轻罚,高定低罚,以补代罚,处罚力度软弱等;办事程序繁琐,审批过多,办事透明度不高,公开性不够,“暗箱”操作等问题仍然存在,导致个别干部纪律观念不强,执法行为失真。  (三)内部监察不到位。目前,就地税部门税收执法监察内部而言,仅仅体现在上级对下级的监察以及专门机关的监察,部门之间、干部之间的监察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察还比较空洞乏力,无具体的操作办法和手段,块块监察割裂,信息不畅,致使有的干部事不关己,明哲保身,税收执法监察难以形成真正的合力。  (四)外部监察不到位。地税干部在税收执法中是否依法,纳税人最心知肚明,利用社会外部力量实施有效监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手段。为强化税收执法监察,最近几年,地税部门每年都聘请行风监察员、召开行风监察员会议、向社会发放测评表等方式来实现外部监察。但深入企业、深入到纳税人之中,调查了解地税干部税收执法情况以及引导纳税人主动讲"心里话"等方面还有一定的差距,企业、纳税人不敢讲实话、真话,怕打击报复。  (五)责任追究不到位。实践证明:对税收执法权的监察能否真正落到实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真正对违法违纪者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近几年来,各级地税部门虽然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加大了违法乱纪责任追究力度。但仍有少数单位和部门,对税收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责任追究的力度还不够大,存在心慈手软,对责任追究,有的仅限于批评教育;有的作些经济处罚,有的对责任人的追究"雷声大,雨点小",搞下不为例,该处理的不处理,该行政问责的不行政问责,使责任追究成为空洞的口号。  二、加强税收执法监察工作的思路  (一)转变观念,推进责任追究。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有什么样的思想就会产生什么样的行为。上述税收执法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根本的只有一点,就是对税收执法监察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不够,加强税收执法监察的观念还没有树立起来,特别是各级地税部门的“一把手”对加强税收执法监察对推进依法治税的作用还没有足够的认识。加强税收执法监察,一是各级地税部门的“一把手”要从思想上转变观念,把加强税收执法监察与组织税收收入、推进依法治税有机地结合起来,使税收执法监察工作渗透到整个税收征管活动中。二是领导干部要从行动上把加强税收执法监察与“组织收入任务”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不可偏废,如果只重视税收收入任务完成的数量指标,往往导致税务干部执法不廉或滥用执法权。实践证明:哪里的领导重视税收执法监察工作,态度坚决、措施得力,哪里的廉政建设就做得好。三是要建立党组统一领导,切实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体制,形成“职责分明、岗责一致、齐抓共管”的氛围。四是大力推进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制,研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构筑完整的岗责体系,依据法律法规,对每一执法岗位的工作职责、操作程序进行严格界定,分工到岗,责任到人,做到人人有责有权,事事有人负责,同时,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对不作为或乱作为的地税干部,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二)强化教育,提高队伍素质。干部整体素质的提高是确保规范税收执法的重要保证。因此,加强对干部的教育,把教育的着眼点放在引导全体地税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放在提高自身依法行政的综合素质上。一是要加强法纪教育,增强地税干部的法纪观念。认真组织地税干部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等。二是要加强警示教育。利用税务系统的反面典型案件进行教育,使全体地税干部懂得从什么情况、哪些方面、哪些环节上来防范职务犯罪,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税收执法权力。三是要加强岗位教育。有针对性地对不同岗位的干部就违纪违法易发环节进行自我防范、自我约束的宣传教育,使教育更贴近工作实际,更易于干部接受。  (三)完善机制,强化执法监督。加强对税收执法权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是有效防止权力滥用和执法随意性的关键。一是加强税收执法行为的事前监督。建立和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会签和对各类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备查制度,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强化源头控制。二是加强对重点环节执法行为的事中监督。认真执行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制度,把好案件质量关,强化对重大税务案件的监督。做好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充分尊重纳税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确保正确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三是加强对执法行为的事后监督。认真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依法处理纳税争议及赔偿工作,增强税务机关自我纠错能力,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四)深化改革,增强监察力度。税收执法权之所以容易出问题,是因为在执法方面存在随意性。涉税案件可查也可不查,可查深也可查浅;查出了问题,可罚多也可罚少等等。要解决好执法中的随意性问题,就必须从源头上加以解决,从机制上加以分解,从监察上加大力度。一是继续深化征管改革,完善相互监察、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目前,税务系统征管改革初步到位,实施了“征管、稽查”两位一体的征管模式,但相互间的衔接协调、信息反馈还需不断完善。二是加快信息化建设,以现代化的征管手段规范执法行为。建立功能齐全、信息共享、监控严密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把税务管理的各个环节都纳入到统一的征管软件中,达到“机器管人”的目的。如个体定额、纳税数额、停歇业等基本信息一旦生成,各部门必须经上一级主要部门或上级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变更,这样就大大削弱了基层执法人员的权力。上级税务机关也可通过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即时监控所有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  (五)内外结合,实行“阳光监督”。对内一是实行“阳光办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和公开办税,将税收政策与办税程序全部公开。比如,针对纳税人和群众关注的税收定额等问题,要认真落实公开公正评税制度。同时,完善和建立地税部门与政府、部门的联网,顺畅税收政策传递渠道,让全社会有广泛的知情权。二是严格按照规定对重要岗位的干部进行定期轮岗、换岗,从而避免与纳税人长期接触形成不良关系;要加强对干部的学历教育工作,通过短期培训、远程教育、在职自学等多种途径,提高干部知法、用法水平,切实改变一些税务干部学历层次低、业务能力弱、执法水平差的问题;要做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工作,将执法人员的奖金和福利待遇与执法水平挂钩,充分调动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依法治税水平的提高。对外强化外部监察力度,从纳税户各层次中物色一批高素质的人员为特邀监察员,通过座谈、走访等多种途径,及时听取、了解税务干部执法方面的情况和问题。定期邀请人大、政协等方面的领导,视察基层一线税务干部执法情况,加强高层次的督查。经常走访党政、纪检、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了解地税干部的税收执法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事前监察。  (六)加强检查,落实监督机制。执法检查是地税部门纠正以税谋私行为的重要手段。因此,要成立以纪检监察部门为牵头的执法监察组织,每年有重点地确立1~2项监察内容,逐年滚动实施,并通过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监察建议,限期落实整改,同时对监察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落实到人,实施责任追究。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要加强重点工作环节的检查工作,对容易出现不廉洁行为的“钱、票、权”等税收主要环节加强检查,从纳税申报、票证使用、税款入库等环节入手,强化清理检查,特别是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的职能作用,把加强税收执法监察工作渗透到业务工作之中,积极参与税收业务检查。通过检查掌握业户偷税、欠税和税款征收不到位等情况,从中发现地税人员的违法乱纪问题。  (七)严肃认真,查处违纪案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是提高和保证教育效果,督促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充分发挥自律和他律机制作用的重要手段。一是惩治腐败必须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决不能心慈手软。腐化堕落者,无非是以非法的手段追逐和实现个人利益,满足个人欲望。对那些无视党纪、法纪甚至违法犯罪的税务人员,都应该严肃依纪依法查处,让违法违纪者身败名裂,让违法违纪者受到应有的惩治。二是要坚决抵制说情风。有的干部犯了错误,组织上还未处理,说情风便从四面八方吹来,干扰查办。对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或设置障碍,阻挠查处的,也要严肃处理。  作者单位:江西升泰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