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来源:新疆地税网作者:朱建伟日期:2008-07-08字号[ 大 中 小 ]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几十年来在筹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国、地税机构分设的情况下,城建税在征收管理中暴露出许多矛盾和问题,特别是随“三税”附征的办法,既不利于税收政策协调和加强征管,也不能很好地体现受益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一、目前城建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现行城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再根据不同的税率计算征收。其征收、管理、奖罚等有关事项,均比照“三税”有关规定处理,对“三税”有明显的依附性,因此,“三税”中任何一种税的变化都会引起城建税的相应变化,“三税”征管不力或征管上的任何差错都会涉及城建税,由于“三税”实征数与应征数存在较大的差别,也使得城建税的应征税额不稳定。目前,国、地税的信息仍然存在交流不畅的问题,如:国税局检查出来的纳税人少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国税局只让其补缴增值税、消费税,而国税局基本上未将有关资料通报地税局,纳税人也不主动申报城建税;地税局在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查出的应纳增值税、消费税,因国税局尚未补征,地税局直接补征又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因现行城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的)。这样就使得城建税在管理上出现了漏洞,不利于城建税的管理,由于以上原因,使得城建税不能成为地方财政资金的重要来源,这与城建税作为地方税体系中一个重要税种的地位是不相称的。  (二)现行城建税只对缴纳“三税”的内资企业和个人征收,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不征收,造成内外资企业的税负不公。开征城建税是为了加强市政建设的资金来源,其直接或间接的受益人范围很广泛。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用缴纳城建税,却能享受市政设施,这与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是不对等的。有的企业因享受了“三税”的减、免、退,也不用再缴纳城建税,这种不公平的税收环境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  (三)现行城建税以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同时,随“三税”征、减、免、退、罚管理,造成一部分享受了市政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由于减免“三税”而不负担城建税。但是,由于增值税、消费税属于国税管理,依据增值税、消费税计算的城建税属于地税管理,国税局无权审批减免城建税,地税局以增值税、消费税减免政策为依据去审批城建税的减免,造成政策和管理权限的矛盾。  (四)现行城建税按行政区域不同分别确定7%(市区)、5%(县镇)、1 %(其他地区)税率,随着城乡差距的缩小,城乡区域难于界定清楚,造成毗邻不同企业享受城建设施虽基本相同,但因适用不同税率,而出现所负担的城建税不同的现象。  二、完善城建税政策的建议  (一)城建税的计税依据由现行的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改为以纳税人应缴的“三税”税额比较合适。这样,不管纳税人是否实际缴纳了增值税、消费税,地税局都可以按期足额地将城建税收缴入库。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征收城建税,这样有利于内外资企业公平税负,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保证地方政府适当增加对城市基础设施的投入,为外商投资企业创造更好的经营环境,健康发展。  (三)现行城建税只是随着“三税”的减免而减免,基本上没有单独履行报批手续。而城建税改由“三税”的应征数计算征收后,必须建立城建税独立完善的减免制度,凡按规定缴纳城建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申请减免原因,经审批后执行。  (四)城建税应该彻底改变受流转税制约的附征性质,将其设置为独立税种,这对稳定地筹集城建资金、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如果不改变目前的现状,城建税很难彻底改进与完善。  (五)目前城建税的使用税率以纳税人所在地为主要区分标准,但有时纳税人的劳务发生地与所在地不一致时,现在工作中执行的是适用劳务发生地的税率。建议这种情况仍然按照原来的执行,适用劳务发生地的税率,这样有利于促进当地城市的发展。  (六)建议以纳税人的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为计税依据,这样不但有利于公平税负,收入稳定,而且简单明了,便于征纳双方按规定操作,降低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水平。  作者单位:喀什市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