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高等院校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思考来源:湖北地税网作者:邱红松 张明珠 苏 勇日期:2008-07-09字号[ 大 中 小 ]   一、高等院校代扣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目前高校老师的校内收入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基本工薪、课酬、科研经费,其中科研经费又属于是相对较高的一块,特别是对于高收入的教授来说,科研经费往往是其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高校老师的校外收入组成则比较复杂,几乎涉及所有的所得项目,其中比较普遍的是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这其中特别要引起注意的是特许权使用费,很多高校教师在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后,将这些成果应用到企业中以产生效益,并收取报酬。这一部分收入往往比较隐蔽,而且数额巨大。  对高校教师校内收入的征管,目前采取的是两种计税方式,一是对工薪、课酬严格采取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二是对科研经费采取核定税率的方式,即统一按照应发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代扣。而对高校教师校外的收入,目前大部分还是依靠纳税人自行申报,除了举报线索外,还缺乏有效的控管手段。  比如某高校获得一笔横向科研经费100万元,按照学校规定,其中的15%即15万元可以分配给个人,另外的85万作为科研费用,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该笔科研经费到账后,学校首先按照15万×5%=0.75万元代扣了个人所得税,剩下的14.25万元则在科研开始到结束的过程中分期发放给课题组成员,课题组成员在取得科研收入时未与当月工薪合并,也未另缴税款。  二、高等院校代扣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一)科研经费分配方式的问题  由于科研项目的数量与层次的重要性,为了保护和提高广大教师争取课题的积极性,各高校都制定了务实可行的相关政策,积极鼓励教学科研人员多渠道地申报和争取科研经费,对于科研经费的管理,则显得相当宽松。因此在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着重视申报立项,轻视经费管理的现象,其主要表现就是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的不健全和不规范。比如某高校,对科研经费采取学校→院→系→课题组→课题组成员(自然人)的多级次分配方式,而学校财务部门并未要求各院系提供分配的明细情况。但在计算个人所得时,必须要掌握最终取得收入的自然人,也就是课题组成员的实际所得情况,才有可能准确计算出其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缴税款。该高校在再分配管理环节上的缺失,也直接导致了税务部门难以掌握科研经费的再分配情况,从而影响了下一步工作的顺利开展。其次,对能够提供再分配情况的分配人,由于再分配的范围可能涉及到很多人,也具有一定的流动性(比如已毕业的研究生),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就目前来说还难以核实。  (二)费用支出与收入分配混淆不清  “课题制”管理是目前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主要方法,但这种方法导致了一些不容忽视的弊病,那就是课题经费往往被课题负责人视为己有,任意支配。在这种情况下,课题负责人成了课题组的“老板”,劳务费、鉴定费、交通费、资料费、设备购置费和会议费等等,都是“老板”说了算,这也是现在的大学校园中,很多掌握和控制着较多科研经费的教授学者被称为“老板”的重要原因。由于目前税法对科研经费中的费用支出部分并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而大多数高等院校对科研经费中费用支出的管理也比较宽松,只要“老板”能提供真实有效的合法凭证,就可以不计入个人所得,这就造成了税收管理上的“真空”。“老板”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他们完全可以通过报账的方式将应该计入个人所得的收入费用化,从而逃避税收。  (三)科研经费的“体外循环”  由于高校对科研经费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还要对分配到个人的收入代扣一定的税款,有的科研人员便将争取到的横向科研经费挂靠外单位,借以逃避管理费和税金,从而形成了科研经费的“体外循环”问题;有的则将已经进入学校的科研经费以合作研究、子项目、技术测试、会议经费和资助出版等方式转移到校外,造成事实上的“洗钱”,利用第二点当中提到的收入费用化的手段,将显性收入变为隐性收入。比如此次检查中的一个举报案件,某高校的一名教授,授意提供横向科研经费的某单位,将本应通过学校发放的一笔科研经费直接打入另一公司的账上,再从该公司提取,从而逃避学校管理费以及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从目前情况看,教授们从校外取得的各种收入,除非举报案件提供清晰线索,否则一般是难以掌握的。  (四)定率扣缴税款方式不够明细,税负偏低,有违公平  目前各院校对科研经费采取的扣缴办法基本上都采用核定税率的方式,即统一按照应发数额的固定比例进行代扣,并未明细到个人。但与当月工薪合并后测算,实际应承担的税负通常要高出已承担的税负。这一扣缴办法也直接导致了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偏低,在进行自行申报时的具体表现就是需要大量补缴税款。如某大学的一名教授,年所得合计134226元,其中工薪所得88739.28元,按9级累进税率计算缴纳,全年扣税8666.16元;科研经费45486.71元,按5%的固定比例计算缴纳,全年扣税2274.34元。但是将科研酬金合并到工薪所得计算后,适用税率达到了20%,实际应缴税款18313.20元,在自行申报时需要补税7372.70元。  此外,统一按照核定税率进行代扣有违税负公平原则,会造成收入偏低的群体提高了税负,而收入偏高的群体降低了税负。比如某院校,课酬、奖金、科研经费统一按照10%代扣税款。其中A教师的月工薪1000元,不达起征点;B教师的月工薪3000元,每月应纳税115元。某月给A、B教师各发放科研经费1000元,按照10%代扣税款100元。则A教师应缴纳的税款为(2000—1600)×5%=20元,实际缴纳100元,多扣缴了80元;B教师应缴纳的税款为(4000—1600)×15%—125=235元,实际缴纳115+100=215元,少扣缴了20元。  (五)课酬、科研经费能否分摊、如何分摊的问题  大专院校的科研经费一般是按照学期或者学年来发放,且多为一次性取得。依照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除全年一次性奖金外,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薪所得合并纳税。但授课与科研过程往往贯穿于整个学期或学年,有的甚至长达几年。将整个课酬、科研经费收入并入一个月计算,其适用税率就难免偏高,合理性也值得商榷。比如某高校的一名教授,在上半年每月取得的工薪所得为3000元,在6月份发放上半年的科研经费36000元。  计算方法一:将科研经费直接与6月份的工薪所得合并计税,则6月的应纳税所得39000元,适用税率为25%,6月份应缴税款7975元。加上前5个月每月应缴的税款115元,上半年共需缴税8550元。  计算方法二:将科研经费分摊到上半年的6个月,则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000元,适用税率20%,每月应缴税款1105元,上半年共需缴税6630元。  从对比中可以发现,分摊前后纳税人负担的税款相差近30%。因而,课酬、科研经费能否分摊、如何分摊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纳税人的税负。  三、加强高等院校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全员全额申报管理系统软件,协调矛盾,降低征税成本  武汉市地税局很早就开始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的探索,并在2006年依托一户式管理平台,逐步开发和完善了以信息化手段为基础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管理系统。该系统实现了个人信息建档、数据传递、申报税款、记录查询等一整套功能。然而,该系统的*5突破不仅仅在于较完整地实现了个税管理的功能,还在于利用*7的信息化手段协调了个税管理改革中征纳双方的矛盾,*5程度地减轻了加强个税征管对纳税人造成的新负担;另外,在使各级纳税人从旧个税征管模式平稳转换到新全员全额征管模式的同时,也充分体现出“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的“服务型政府”建设思路。但是,由于该系统的运行时间只有1年,一些细节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加上在开发初期并没有预料到年所得12万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这一重要政策的出台,因此,对这一方面的数据汇总以及查询分析等功能还没有配备。我们的当务之急就是要根据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结合自行申报的工作需要以及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出的应用需求,及时地完善软件系统功能,让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操作更加简便快捷,让税务机关的数据采集更加全面准确。  (二)加快制定政策,规范收入类型,明确计税方法  由于科研经费在目前高等院校中占据不可忽视的地位,我们必须尽快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规范科研经费的收入类型,明确计税方法,从而堵塞征管上的漏洞,防止税款流失,并为2008年度的自行申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让纳税人、学校财务部门以及税务部门都有据可依,统一标准。  (三)使用《高等院校工作人员收入再分配统计表》  要从根本上解决分配记录未明细到个人这一问题,就必须依靠扣缴义务人将分配情况明细到个人,并与当月的其他收入合并,用全员全额申报软件进行申报。但从目前的现实情况看,部分高等院校在短期内还很难做到这一点。为了确保明年高校年所得12万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建议在高等院校内使用《高等院校工作人员收入再分配统计表》(表样附后),在来年进行自行申报时,要求所有年所得达到12万(包括有再分配的)的纳税人都要到税务机关申报相关资料。对于有再分配的,应主动提供《高等院校工作人员收入再分配统计表》,以便税务机关核实。这样做一是有利于纳税人清晰地记录本人的收入及再分配情况;二是确保有领款人签名,必要时可做法律依据;三是为税务机关的检查留下清晰线索,有据可查。  (四)利用掌握的电子数据,加强统计分析,主动发现问题  通过一年多的个税明细申报数据积累,我们已经掌握了一部分高收入纳税人的个人收入和纳税信息,个税数据分析利用的数据基础已经具备。而通过对这些数据采用数据挖掘和高级数据分析等信息化技术,得到纳税人的个税申报分析结果,并运用到个税管理当中,这样才能最终实现个税全员全额的管理目标。一是在个税明细数据质量管理上,可以通过对纳税人个税明细数据的比较分析,发现个税数据中有意的虚假数据或无意的错误填报,防止个税信息失真;二是在重点纳税人的发现上,要摆脱完全依赖代扣代缴企业主动提供信息来获取的尴尬局面。通过对已掌握个人收入的明细数据的分析,可以动态获取重点纳税人的分布情况和收入情况;三是在多处取得收入个人的发现上,可以通过对在多处取得收入个人的数据挖掘,获得收入来源的分布情况、金额情况,并自动计算出应补税情况,可以方便地进行后续管理。  (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  个人收入来源众多,单靠地税部门自身的力量,难以归集、控管个人收入,因此,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显得非常必要。通过与个人所得税工作密切相关的工商、银行、海关、民政、政府综合部门、新闻媒体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以掌握纳税对象的注册、收入数额、出入境、民众的纳税反映等情况,构建固定的信息传递系统,形成良好的协税护税网络。  作者单位:武汉市洪山区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