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高收入者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管理的对策思考来源:湖北地税作者:全卫 刘炜 纪宏奎日期:2008-07-09字号[ 大 中 小 ]   自2006年国务院颁布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来,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尤其是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仍存在着政策宣传不到位,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税务机关执法不公等问题。以下,结合征管实际,就加强高收入者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管理问题作一探讨。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优化纳税服务  要将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税收政策通过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加强对高收入个人的纳税辅导工作,提供税收政策咨询服务的平台。在纳税服务上,对高收入个人应坚持“快捷办税”理念。在原有上门申报的基础上,推行邮寄申报、IC卡申报、网上申报、银行(邮政)网点申报和电话申报等多元化的纳税申报方式。简化高收入个人的纳税申报程序,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服务,节约纳税人的办税时间和办税成本。  二、加大高收入个人检查的深度和广度  税务部门对高收入个人隐性收入要查深、查透,特别是身兼多职的以及高收入个人的资产出租情况、资产转让情况、个人投资等其他收入来源。对私营企业中,要将生意红红火火而账面“长亏不倒”的公司作为重中之重,严格核查公司收入及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必要时要对其存货进行彻底盘存。尤其对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成本、费用凭证的私营企业,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投资者的实际出资额以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或按规模相当的同行业或类似行业的税后利润水平依法核定投资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个人,税务机关要通过金融机构查个人的储蓄存款、通过房管及国土部门查个人房地产购置和买卖情况、通过公安机关查个人购置车辆情况等,由此“顺藤摸瓜”,彻底查清个人的收入来源。对收入来源不明而又未纳税或纳税不实的,实行由个人举证制,不能举证的一律按“其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严格依法行政  要提高高收入者的税法遵从度,必须依靠强有力的法律手段,严格依法行政。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后果的,除加收滞纳金外,还应当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税务机关一旦查出高收入个人有税收违法行为,要对照法律条款,予以严厉惩罚,并对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在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以震慑犯罪分子,真正起到惩处一个,教育一大片的作用,使纳税人切身感受到不申报纳税的,不论是在金钱、社会地位、个人信誉等方面都将得不偿失。要建立高收入个人信誉体系,特别是对吃“皇粮”的国家公务人员,在个税的申报上,更应当积极主动,为非公务人员作好表率作用。对隐瞒不报的,不仅“与民同罪”,还要将偷逃税的不良记录与个人选拔任用挂起勾来,直至“削官为民”。同时,要加大对法定扣缴义务人应扣不扣行为的处罚力度。作为各地、各级税务执法机关在税务执法上,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全社会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共同营造一个“偷税可耻,纳税光荣”的良好社会风气。  四、实行政务公开  实行政务公开,远比用“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等口号宣传的效果好。各级政府不仅应当向广大纳税人公开财政收入,还应当公开财政支出。政府的行政开支本就是纳税人承担,纳税人理应有知情权与监督权。各级政府在环境、医疗、就业和教育等各方面的开支应当通过每年人大报告的形式作全面归纳,并对“用税”人的具体开销、支出效果等情况建立相应的定期公布制度,让纳税人切身感受到钱为民所系、钱为民所用、钱为民所谋,以增强纳税人的主人翁感和对政府的信任感,从而从根本上有效提高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的积极性。  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机制  由于当前我国个人收入的隐匿性强,高收入个人税基的调查核实工作并非一蹴而就,要想彻底弄清高收入个人的所有收入来源,仅靠税务机关的孤军奋战,很难达到目的,必须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税务机关应通过网络等多种途径设立举报信箱,方便广大群众的举报。同时建立高收入个人举报奖励机制,在奖励标准上,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举报人的风险,切实为举报人保密。提高举报人的奖励标准,并建立群众协税护税网络。  六、加大对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监督力度  在税务机关的内部,要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相衔接的监督机制;地方人大要充分发挥对执法机关的监督作用,本着“权为民所用”的态度,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违法行为及时指正,并限期整改;检察机关要积极、主动介入税务机关的执法全过程,对税务人员有税不收或少收的犯罪行为,不论涉及到谁,不论是什么原因,要一查到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七、建立部门配合、整体联动机制  税务部门要通过加强同金融机构的合作,对高收入个人及其相关人员的储蓄存款情况,实行一年一度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的信息传递制度。现实中,造成个人收入隐性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现金支付渠道过多。作为金融机构要逐步建立健全高收入个人信用体系。实行收入支付的信用化将有助于使个人的隐性收入显性化,这对于充分发挥个税的收入调节作用有着重要的意义。应积极推行国外先进经验,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纳税身份证制度,即对每一位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编制终身不变的纳税身份证号码,个人的收支信息均在此号码下,通过银行账号在全国范围内联网存储,并与税务机关联网,使纳税人的每一笔收入都在税务机关的监控之下,从而有效地监督个税征纳情况。税务机关还应当加强同房管、国土、公安、证券等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高收入个人的资产购置、转让、租赁、投资等信息。同时建立健全高收入个人的纳税档案,强化高收入个人监控机制,建立高收入个人的纳税评估机制,全面、及时、准确掌握高收入个人的收入情况,并与其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进行比对,对有偷逃税嫌疑的,及时交由稽查机关进行查处,以确保其个人所得税据实征收。  八、实行严密的高收入个人信息保密机制,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税务机关内部有征收、管理、稽查诸多环节,纳税人的收入信息在各环节资料的移送过程中随时都有泄密的可能。纳税人的信息资料若被外人知悉并被恶意利用,将会给纳税人造成一定的损失。为防止个人信息的外泄,各级地税机关可以在办税服务厅开设相对独立、封闭的空间受理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专人受理对高收入个人的举报;保证对高收入个人特别是个人储蓄存款的检查人员的思想素质,并要保证检查人员的相对固定性;对高收入个人的纳税档案实行专人保管,未经局长的批准,一律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查阅。总之,税务机关要加大保密的防范措施,制定详细的保密制度,以确保高收入个人信息不被“外泄”。  个人所得税征管任重而道远,税务机关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全面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严格执法,为建设和谐社会尽职尽责。  作者单位:郧西县地方税务局